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doc
7页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平安保护协议 -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平安保护协议 甲方:建立单位〔全称〕 乙方:施工单位〔全称〕 丙方:监理单位〔全称〕 丁方: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平安,防止事故发生,经肆方协商,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平安保护协议: 第一条 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将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地下综合管线查询结果,以及位于深圳市 区 路的 工程的施工范围、内容、工期以及建立红线总平面图等资料提供应丁方,并落实专人负责与丁方联络详细事宜 第二条 丁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准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是否存在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并向甲方、乙方和丙方提供该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 第三条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详细位置必须通过现场探查核实确认甲方根据已获得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组织乙方、丙方、丁方四方共同进展断面开挖探查,以确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实际详细位置,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平安保护范围及平安控制范围,将详细情况及有关说明填入《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范围、控制范围示意及说明”栏〔见附件〕。
丁方在已探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设置“燃气管道,注意保护”等平安警示标识,将标识详细情况及有关说明填入《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警示标识布置及数量示意及说明”栏〔见附件〕 第四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平安保护范围及平安控制范围: 〔一〕平安保护范围: 1.低压、中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超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平安控制范围: 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至1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超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五条 乙方应根据燃气管道已探明的情况、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由乙方工程经理组织编制相应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应经丙方工程总监审核,甲方同意盖章认可并报丁方备案,否那么,甲方不得申请开工,且丁方可随时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通知到达其他各方时,协议解除 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编制过程中,丁方应予以指导,如编制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各方申请市建立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六条 丁方应在收到由甲方提交的该工程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 第七条 甲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平安负总责,乙方负责燃气管道详细保护措施的施行及管道警示标识〔“燃气管道,注意保护”〕的保护,丙方应对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施行情况进展现场监视;丁方应落实燃气管道的巡查工作,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第八条 各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其指派的该工程工程联络人通知其他各方该等联络人负责在整个施工期间各自所辖责任范围内平安保护和协调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签收其他联络人签发的通知书或联络函联络人如需变动的,应书面通知其他三方并签收确认 第九条 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将已制定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通过技术交底方式落实到相应工作层面作业班组负责人和详细作业人,丙方工程监理人员应参加并在纪要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工程开工后,丁方在正常施工作业时间〔8:00-18:00〕按1次/日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进展巡查;当施工作业进展至燃气管道控制范围内时,按2次/天的频次进展巡查;当施工作业进展至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时,中压燃气管线按1次/小时的频次进展巡查,高〔次高〕压燃气管线进展旁站监护; 对在控制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乙方应提早24小时函告丁方;施工作业需超出正常施工作业时间之外,以及施工工期发生变更时,乙方联络人应提早24小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告知其他联络人并签收确认; 施工作业方案发生变更需修改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时,乙方应将修改后的方案经丙方和甲方审核确认后函告丁方,同时,按照第九条要求落实到详细作业人。
丁方在接到变更告知函后,应及时安排好巡查工作,按照要求的频度进展巡查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平安保护范围内,制止以下行为: 1.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3.进展机械开挖、、起重吊装、打桩、顶进等作业 〔二〕不得擅自挪动、覆盖、涂改、撤除、破坏燃气设施及平安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埋设相应的标志桩; 〔三〕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不得停留、行走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四〕制止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平安运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复杂、特殊情况,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平安运行时,丙方应签发停工令,要求乙方立即停顿施工乙方会同甲方、丙方和丁方,重新编制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经丙方工程总监审核和甲方签字认可后,报丁方备案,丁方接到备案申请后通知丙方签发复工令后,乙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三条 丁方在巡查中发现产生燃气管道保护隐患时,应以书面告知函的形式通知其他三方工程联络人,由工程联络人负责催促隐患整改。
任何一方发现有危害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平安运行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危害行为,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制止无效时,应立即向市〔区〕安监站、国土和房产局等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立即报110恳求协助 第十四条 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后的处理方式 〔一〕防腐层损坏 如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设施防腐层损坏,乙方施工人员应立即停顿施工,通知甲、丙、丁方联络人丁方应立即组织修复作业并现场取证,甲方应责成事故责任单位于修复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丁方支付修复费用,否那么甲方应于该五个工作日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丁方支付修复费用 第 页 共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