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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性:农民工市民化的新方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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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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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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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性:农民工市民化的新方向大量农民工在城市长期维持一种边缘化状态,并形成边缘化的再生产,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农民工市民化” 不仅对解决大中城市由于农民工大量涌进带来的社会问题、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有着积极的作用,而且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农民工市民化 ”已经成为农民工研究领域内最新的热点之一,代表农民工研究的一个最新方向一、农民工市民化概念新解学界目前关于“农民工市民化 ”的定义有 9 种之多这些定义都有一个核心内涵,即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工由农民向市民转化的过程主要的分歧在于转化什么?赵立新、姜玉婷认为需要转化的是户口性质、居住地域、所从事产业、文化(农民生活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和社会组织形态等)四个方面①王竹林认为农民工市民化包括身份转变、地域转换、职业和产业转换、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及农民工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社会组织形态的变化②高峰认为,农民工市民化包括职业身份的变换(非农化)、居住地域的转移(城市化) 以及生活方式、角色意识、思想观念以及行为模式的变迁(城市化)三个方面③郑杭生强调市民化主要是一种社会学术语,市民化的理论意涵包括:一方面农民在实现身份与职业转变之前接受现代城市文明的各种因子,另一方面在实现转变之后,发展出相应的能力(capability)来利用自身的市民权利,完全融入城市。

      因此,市民化是指作为一种职业的“农民”(Farmer 或Cultivator)和作为一种社会身份的“农民”(Peasant)在向市民(citizen)转变的进程中发展出相应的能力、学习并获得市民的基本资格、适应城市并具备一个城市市民基本素质的过程④何晓红与蒋国保则将农民工市民化分成广义和狭义分别阐述狭义上说,指农民工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的过程;广义上说,指借助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动,使传统农民在身份地位、价值观、社会权利及生活方式等方面向市民转化,实现城市文明的社会转变过程⑤王竹林、王征兵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工在职业、地域和身份上向市民的转化过程,这一过程包括了农村退出、城市进入和城市融合三个相互联系的时序环节⑥笔者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概念必须从词源本义上厘清 “农民工市民化”实际上涉及以下 3 个概念:(1) 农民:农民工的来源和母体,农民工概念内涵的基本组成部分2)农民工:农民工市民化的主体,农民工市民化概念内涵的基础部分3)市民:农民工市民化的目的和方向,农民工市民化概念内涵的核心部分为了表达方便,我们将三个概念通过下表进行分析:由此可见, “农民工市民化 ”应该包括 4 层含义: (1)职业上从从事农业劳动转向从事非农业劳动;(2)社区上从乡村社区向城市社区流动;(3)身份上获得城市户口,取得与城市人完全一样的公民权;(4)生活方式上积累城市性,形成城市生活方式。

      实际上,从成为农民工那天起,他们就已经完成了职业和社区两方面的市民化所以“农民工市民化”实际上应该理解为进城务工农民的进一步市民化,应该包括身份和生活方式两个方面的市民化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来看,有两个与“农民工市民化” 相关的概念:“农民工农民化”、 “农民工内卷化”⑧“农民工农民化 ”可以理解为农民工市民化失败,回归原有职业和社区;“农民工内卷化 ”可以理解为农民工市民化中断,即农民工完成了职业和社区两方面的市民化后,不再进一步市民化,在身份和生活方式两个方面的市民化过程中停滞不前,形成一个既回不了乡又进不了城的流动农民群体二、农民工市民化的历史进程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民非农化就业政策经历了一个从紧到松、从无序到规范、由歧视到公平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1.1979 年至 1983 年为控制流动阶段198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对农村剩余劳力要就地安置,严格控制使用农村劳动力,继续清退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1981 年 12 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就业务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 ,再次强调要严格控制从农村招工,认真清理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2.1984 年至 1988 年为允许流动阶段1984 年 1 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 1984 年农村工作的通知》 ,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标志着限制城乡人口流动的就业管理制度开始松动1985 年 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进一步指出:要扩大城乡经济交往,允许农民进城开店、兴办服务业、提供各种劳务服务3.1988 年至 1991 年为控制盲目流动阶段这一阶段政府对前几年实行的农村劳动力流动政策进行了局部调整一方面是由于前期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带来了不少负面效应,包括交通拥挤、社会治安任务加重等,另一方面是由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使新增就业机会减少1989 年 3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控制民工外出的紧急通知》 ,要求各地政府严格控制民工外出1990 年 4 月,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 ”,发展林牧副渔业,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进行严格控制,劳动部门要严格审批,建立临时务工许可证和就业登记制度,清退计划外用工,对“农转非”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1991 年 2 月,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劝阻民工盲目去广东的通知》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从严或暂停办理民工外出务工手续4.1992 年至 2000 年为规范流动阶段1992 年以后,我国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农民非农化就业政策开始从控制盲目流动向宏观调控下的有序流动转变,开始实施以就业证卡管理为中心的跨地区流动就业制度,并对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1993 年 11月,劳动部在《关于印发〈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城乡协调就业计划” 第一期工程〉 的通知》中要求,发展各种服务组织,完善信息网络,强化区域协调和部门配合,实现跨地区流动就业的有序化1993 年 11 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地区间有序流动1994 年 11 月劳动部《关于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暂行规定》首次规范就业证卡管理制度1997 年 6 月,国务院《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允许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办理常住户口,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同年 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农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规则,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1998 年 6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实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合理控制进城务工规模5.2000 年以后进入公平流动阶段进入新世纪,党和政府有关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政策有两大显著的变化:一是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不合理限制,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二是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就业、劳动保障、户籍、教育、住房、小城镇建设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2000 年 7 月,劳动保障部等部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要求改变城乡分割体制,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2000 年 6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凡在县级市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转为城镇户口,与城镇居民一样享有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待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和其他费用2001 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上述有关规定进行了具体阐述同年 3 月,全国人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强调,打破城乡分割体制,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城乡关系,改革城镇户籍制度,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地流动,坚持统筹城乡的改革方向,推动劳动力市场逐步一体化。

      2001 年底,国家计委要求在 2002 年底以前取消对农民工的七项收费2002 年初,中共中央专门下发 2 号文件,要求公平对待进城农民,合理引导,搞好服务同年底,中共中央专门召开政治局常委会,强调要依法严厉查处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3 年 1 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 ,从提高认识、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等七个方面,阐述了党和政府关于农民非农化就业的政策各级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着重解决拖欠工资、劳动环境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等问题,积极开展农民工维权活动2004 年 5 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开展了主题为“认真贯彻《劳动法》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检查活动 2006 年 3 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其政策要点如下: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对农民工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⑨从本文“农民工市民化” 的定义出发,农民工从流动开始就踏上了市民化的旅途就整个农民工群体来说,其市民化进程是一个职业、社区、身份与生活方式不均衡发展的历史过程,已经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上述前三个阶段,即 20 世纪 80 年代由于政府的调控,农民取得了非农就业的有限机会和权力,政府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并要求农民就地转移,但农民工的流动区域受限,进入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受到严格控制我们可以将这一阶段定性为农民工职业市民化阶段第二阶段:包括上述第四个阶段,即 20 世纪 90 年代。

      国家政策逐步放松,农民的流动区域扩大,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尤其是大城市,不少农民工跨区域流动但是,农民工仍然是以农民的身份在城市从事生产和生活活动,以户口制度为核心的二元社会结构基本没有松动我们可以将这一阶段定性为农民工社区市民化阶段第三阶段:包括上述第五个阶段,即 21 世纪初以 2006 年 3 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为标志,中央政府积极推动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以户口制度为核心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坚冰开始融化,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贯彻中央精神,对各种不利于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政策法规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障碍的完全排除虽然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但农民工获得城市户口、取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民权是正在经历的大趋势我们可以将这一阶段定性为农民身份市民化阶段三、城市性:农民工市民化的新方向制度障碍消除以后,农民工市民化是否就完成了呢?笔者认为,形成只有几十年的制度问题解决起来相对容易,而有几千年历史积淀的中国农民的农村性的转变将十分漫长而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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