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7-05民法学-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 第五章.pptx
52页民法学编写组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研 究 和建 设 工 程 重 点 教 材第五章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第一节监护人责任 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第二节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第四节 定作人侵权责任第五节 网络侵权责任第六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七节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第七编 第五章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民法学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第七编 第五章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民法学一、监护人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监监 护护 人人 责责 任任其特殊之处在于其特殊之处在于其特殊之处在于其特殊之处在于 :u我国法上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无论监护人对此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u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第七编 第五章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民法学二、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了他人损害损害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已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第七编 第五章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民法学监护人责任中的责任主体是监护人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为数人的,承担连带责任同一顺序有数个监护人的,则由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由该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有明确监护人时有明确监护人时监护人不明确的监护人不明确的三、责任主体与监护职责第七编 第五章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民法学因监护人的职责只是暂时委托给他人,所以监护人仍应承担责任。
但受托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的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第七编 第五章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民法学u被监护人没有自己的财产的,监护人应当就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u被监护人有自己的财产的,应先从被监护人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四、监护人责任的法律后果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被监护人无需与监护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第第第第1188118811881188条区分了以下两种情形:条区分了以下两种情形:条区分了以下两种情形:条区分了以下两种情形:第七编 第五章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民法学 无无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人人、限限制制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人人造造成成他他人人损损害害的的,如如果果监监护护人人尽尽到到了了监监护护职职责责,则可减轻侵权责任则可减轻侵权责任民法典民法典第第1 1188188条第条第1 1款款第七编 第五章第二节 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民法学第二节 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第七编 第五章第二节 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民法学指行为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具有相当的意思能力的,但由于疾病、外界刺激等原因而暂时地丧失正常的意思能力而致人损害。
一、概念暂暂 时时 丧丧 失失 意意 思思 能能 力力 的的 致致 害害 责责 任任 但实践中也会发生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种种原因突然陷入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的状态,以致不能完全辨认甚至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进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对此,民法典第1190条在区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无过错的基础上,分别作了规定第七编 第五章第二节 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民法学二、责任承担(一)有过错时承担侵权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过 错错 这里的“过错”,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导致自己陷入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这种状态的过错第七编 第五章第二节 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民法学(二)无过错时承担公平责任那么,行为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行为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遗产的分配、遗产债权的收取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遗赠的执行等、如完全是被他人暴力强迫服用毒品以致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控制或者行为人虽因自己的在先行为陷入暂时没有意识的状态但并未预见到自己会陷入该状态如果某人陷入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的状态并非自己在先行为所致第七编 第五章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民法学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第七编 第五章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民法学本章介绍的本章介绍的“用人者责任用人者责任”仅指狭义的用人者责任仅指狭义的用人者责任且仅限于民法上的用人者责任而不包括国家赔偿责任且仅限于民法上的用人者责任而不包括国家赔偿责任一、用人者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用人者责任概念仅指被使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而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此种用人者责任既包括民法上的用人者责任,也包括国家赔偿责任。
狭狭 义义 的的 用用 人人 者者 责责 任任除包括狭义的用人者责任外,还包括被使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自身遭受损害时用人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广广 义义 的的 用用 人人 者者 责责 任任第七编 第五章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民法学(二)用人者责任特征u适用无过错责任u属于替代责任用人者责任中,从事加害行为的是被使用者(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一方),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却是用人者(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的一方)这种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分离,即为他人行为之责任第七编 第五章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民法学二、单位用工责任(一)单位用工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单单 位位 用用 工工 责责 任任单位用工责任主要具有如下特征单位用工责任主要具有如下特征:u责任主体是单位u责任发生的前提是用工关系u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u单位用工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第七编 第五章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民法学(二)单位用工责任的构成要件u加害人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u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u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第七编 第五章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民法学 依据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方的活动是否在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方的授权或指示范围之内可将“执行工作任务”与“提供劳务”的情形分为以下两类。
uu超出授权或指示范围的活动超出授权或指示范围的活动此类活动可细分为三类:此类活动可细分为三类:uu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活动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活动利用职务给予的机会从事的活动没有得到指示或命令而从事的活动违反指示或命令从事的活动第七编 第五章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民法学既有利于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或提供劳务,也能够贯彻落实自己责任,既有利于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或提供劳务,也能够贯彻落实自己责任,维护用人者的合法权益,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用人者的合法权益,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三)单位用工责任的承担 用用人人单单位位的的工工作作人人员员因因执执行行工工作作任任务务造造成成他他人人损损害害的的,由由用用人人单单位位承承担担侵侵权权责责任任;但但是是,如如果果工工作作人人员员具具有有故故意意或或重重大大过过失失,那那么么用用人人单单位位承承担担侵侵权责任后可以对之进行追偿权责任后可以对之进行追偿民法典民法典第第1 1191191条第条第1 1款款第七编 第五章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民法学(四)劳务派遣关系劳劳 务务 派派 遣遣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签订劳务协议,由前者将其工作人员派往后者,令其服从后者的指挥并在该单位监督下提供劳动的情形。
劳务派遣期间,对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加以指示、管理和监督的不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而是作为用工单位的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故此,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七编 第五章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民法学个个 人人 用用 工工 责责 任任指在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关系的情况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三、个人用工责任(一)个人用工责任的概念和特点第七编 第五章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民法学个人用工责任主要具有如下特征个人用工责任主要具有如下特征个人用工责任主要具有如下特征个人用工责任主要具有如下特征:u当事人之间必须形成劳务关系u责任主体是自然人u提供劳务的一方造成自身损害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身遭受损害,是指在形成劳务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该损害可能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也可能是受害人自身的或者接受劳务一方的原因所致第七编 第五章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民法学(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 “提提供供劳劳务务期期间间,因因第第三三人人的的行行为为造造成成提提供供劳劳务务一一方方损损害害的的,提提供供劳劳务务一一方方有有权权请请求求第第三三人人承承担担侵侵权权责责任任,也也有有权权请请求求接接受受劳劳务务一一方方给给予予补补偿偿。
接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民法典第第1 1192192条第条第2 2款款第七编 第五章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民法学u此种责任u此种责任u此种责任此种责任的特点表现在:此种责任的特点表现在:是一种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是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对第三人的责任是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对第三人的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损失的分担,而不是侵权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损失的分担,而不是侵权责任第七编 第五章第四节 定作人侵权责任民法学第四节 定作人侵权责任第七编 第五章第四节 定作人侵权责任民法学指定作人对于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存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定定 作作 人人 的的 侵侵 权权 责责 任任一、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定作人的侵权责任主要具有如下特征定作人的侵权责任主要具有如下特征定作人的侵权责任主要具有如下特征定作人的侵权责任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u定作人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定作人u定作人责任产生的原因是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u定作人责任属于属于过错责任的一种具体类型第七编 第五章第四节 定作人侵权责任民法学二、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u必须存在承揽关系 承揽人是因为执行定作人的事项而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这一要件要求造成的损害必须是因为执行定作人事项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对承揽人非因执行承揽事项而造成的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责任u承揽人是因为执行定作人的事项而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第七编 第五章第四节 定作人侵权责任民法学 对于定作人是否具有过失,应当依据定作人所负有的义务进行判断例如,定作人在定作特定的工作成果时,需要提供一定的技术材料,否则可能使承揽人遭受损害,如果因定作人未提供该技术材料而使承揽人遭受损害的,定作人即存在定作过失,其应当对承揽人的损害承担责任u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上具有有过失 也就是说,虽然定作人可能在定作或指示上有过失,但如果其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定作人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u定作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七编 第五章第四节 定作人侵权责任民法学 也就是说,定作人的责任大小与其过错程度存在直接关联,定作人的过错程度应当根据其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来判断,其过错程度越重,则其责任越重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指定作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相相 应应 的的 责责 任任三、定作人责任的承担 定作人的责任是根据其过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在损害发生以后,定作人要根据其过错对于承揽人对他人或者自己造成的损害负责依据民法典第11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