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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讲通关30教案资料.ppt

50页
  • 卖家[上传人]:yulij****0329
  • 文档编号:271165383
  • 上传时间: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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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P37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P375)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375)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期限(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内,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d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3)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d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P375)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P375)(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P376)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2)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P376)(3)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P376)1A431013掌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范围及城市建设档案报送的期限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内,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范围,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P376)1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设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P376)2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3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P376)二、城市建设档案报送的期限及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P377)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接收进馆违反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2涂改、伪造档案的; 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P377)1A431014掌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P377)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开工申报与监督 1开工申报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3)装饰装修方案;(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P377)(5)装饰装修行为需经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改动卫生间、厨房内防水层的,应提交按防水标准制定的施工方案;(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交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P378)2签订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与物业管理单位,或者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3)允许施工的时间;(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5)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7)管理服务费用; (8)违约责任;(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P378)3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已造成实施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违反协议的,可追究其违约责任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告知邻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P378)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委托与承接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当事人装修人:需装饰装修住宅的业主或使用人。

      当使用人不是住宅业主时,在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先取得该住宅业主的书面同意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P378)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3)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4)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5)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6)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7)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8)合同的生效时间;(9)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P378)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规定 1禁止的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所谓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节点和基础等。

      所谓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节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P379)(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P379) 2限制的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6)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P379)(7)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涉及上述装修活动,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8)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9)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10)装修人和装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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