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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土地契约文书选辑及考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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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农史2002 年第 21 卷第 3 期明清徽州土地契约文书选辑及考释陈学文( 浙江省社科院? 历史研究所, 浙江? 杭州? 310007)? ? 摘? 要: 土地契约文书是封建时期土地买卖、地权转移、租佃关系等法定文书, 是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的重要文献保存在徽州地区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最多,类型也较齐全本选辑从数十张土地契约文书中挑选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 20 余张, 时间跨度有数百年之长, 绝大多数为珍贵的明代契约文书其中有田、地、山、塘、房基、山骨并苗、鱼塘、火儿屋等契约文书,还有再批、田骨田皮分割, 复合契等特殊契约文书,对研究明清土地制度史,农业经营体制、土地税制、法律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选辑者对一些契约文书所含的历史意义作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关键词: 明代? 清代 ? 田契? 契税单? 徽州说明:1? 所辑的田 ( 地) 契和契税单确定是徽州地区的,有一些未盖印不能确定是徽州的,暂未辑入2? 为保留原貌不作任何技术性处理,因年代久远,虫蛀水浸破损较多, 字迹不清, 用 ? ? 来表示3? 契文体例、数字、年号各不相同, 为保持历史真实, 不作任何改动, 如有明显差错用 ( ? ? ) 注明。

      4? 每份契卖人、见中、书写者均有花押,无法模仿, 均用 ( 押) 代替5? 本选辑不按县份、类别编排,是按年代时间先后编排, 以示土地买卖的发展情况一、明清徽州土地契约文书选辑及考释1? 祁门县李宗礼卖山地契税单直隶徽州府祁门且税课局今据本县十一都李宗礼 ? ? ? ? ? ? ? ? ? ? ? ? ? ? ? ? 李伯成名下, 山? ? ? ? ? ? ? 为业,? ? ? ? 所有为凭,今行出给者右付本人收轨 ( 执)永乐廿年五月十五日税课局按: 契税单上盖有祁门县税课局印, 时为永乐廿年 ( 1422) ? 表示残缺无法辨识祁门县十一都李宗礼将山地卖给李伯成, 但契税单因残损无法知道山地面积数量和价银额2? 休宁县吴希睦卖山地契十一都吴希睦承租? ? 叁片,坐落本都一保、三保,土名岩山, 其山字号四至亩步地名并依经理, 可?47?照其山与族房相共,本众合得分法, 尽以立契出卖与吴希善名下面议时价宝钞叁佰伍拾贯整其钞当立契日一并收足其山未卖之先, 则不曾与众前人重复交易如有内外人占据及一切不明,并是出卖人之当,不及买人之事所有上手赤白契文族房相共, 不及缴付今恐无凭,立此文契为用。

      永乐廿二年四月十六日吴希睦 ( 押) 契吴希和于洪熙元年亦照前契内山并 ? 合得分法尽以立契凑卖与吴希善名下, 其价当立契 ? 并收足, 契后再不立领, 今从卖后,一听永远管业, 本家即无易说,所有并卖, 并依前价今恐无凭,立此再批为用者洪熙元年三月廿六日吴希和 ( 押)?? ?? ?? ?? ?? 再批契代书契人吴希睦 ( 押)见人 ? ? 吴景隆 ( 押)按:此契盖有休宁县税课局印时为永乐廿二年 ( 1424) 此山地为众所有,出卖的仅是吴希睦坐份,以宝钞 350 贯卖给吴希善, 但山地面积及四至契上未载次年 ( 洪熙元年) 吴希和将自己的众中坐份卖给同一买主吴希善, 亦以同样价格出卖立契人为吴希和, 由吴希睦代书,见中人为吴景隆,面积仍不详再批是土地卖买中常有的一种形式,先要写好契文, 但有些问题尚不明确,采用再批文字加以补充或说明再批亦需签署再批立契人姓名3? 祁门县吴希? 买山地契税单直隶徽州府祁门县税课局今据十一都吴希? ? 用价宝钞贰千贰佰壹拾贯,买到休宁 ? ? ? ? 李宗礼及本都吴希用名下山地为业, 赴局印儿 ( ?) 所 ? 文凭合行出给者右付本人收轨 ( 执) 。

      宣德贰年十一月初八日税课局按:此契税单盖有祁门县税课局印,时为宣德二年 ( 1427) 此契税单比较复杂,与李宗礼卖山地,字迹、格式均相同,而李宗礼上契为祁门县人,此契为休宁人,这是一个问题李宗礼到底何处人? 不明看来这块山地应是二个县份的人共有4? 徽州李进兴卖墓林地契九保住人李进兴承祖父有墓林地一片,坐落土名小村下段, 系经理甲字伍佰二十六号其地四至亩步自有本保经理,该载今人无钱支用,情愿将墓林内新立界至内及一产计地四分,横过计地壹丈, 埋石为界,直进计地拾丈其地东 ( 至) 吴宅地及有树木直上,埋石为界; 西至竹园墙 ( 端) 为界; 南至本宅坟边,埋石为界;北至江宅坟地, 埋石为界今将四至内地尽行立约出卖同都住人方益远名下听自做造风水,其地内本家即无古迹坟地, 其地当面议时价首饰金货壹拾伍两, 其价并契当日两相交付足讫其地未卖之先即无重复与众家外人典卖交易,无来历不明,? 本家成, 当不及买人之事所有税粮候造黄册, 听自起割? ? ? ? ? ? 所有; 上首来脚文契与别产相连, 不及缴付,日后要用? 出无词其地自卖之后, 一听买人为业, 二家各无悔易如有先悔者罚 ? ? 价钱一仟与不悔人用, 仍依此文为始。

      48?今恐无凭,立此文契为用正统四年已未岁十一月廿九日 ? ?? ?? ?? ?出卖人 ? ?? ?? ? 李进兴 ( 押) 具契中见人 ? ?? ?? ? 李? 玄 ( 押)? 李志兴 ( 押)今领契内价银并收足讫,同年月日再批领按:此契盖有徽州府税课司印, 未详是何县, 时为正统四年 ( 1439) 其地连山林仅 4 分地,由李进兴卖给方益远为业一般说地比田价格为高,4 分墓地竟可卖到 15 两饰金,其价格之高令人不可思议,大概真是风水宝地了! 卖买手续非常周到,因山地无明显界址, 卖买双方则埋石为界契约上还写明卖买成交之后不准反悔,悔者则罚钱壹仟,契约仍生效从契文上看墓地也要缴纳税粮, 此不常见此契已经官方查验, 具有法律效应, 说明政府是干预土地卖买的5? 祁门县李执恭买山地契税单直隶徽州府祁门县,今据十一都李执恭用价银折钞六百贯, 又买到本都吴希政等户下山地为业文契赴县印兑 ( ?) ,除依例收税外, 所有文凭须至出给者右付本人收执正统七年八月九日? 典吏汪海 ( 押) 承县直日巡拦齐永欢 ( 押)工本收按: 契税单上盖有祁门县税课局印, 时为正统七年 ( 1442) 吴希政将山地卖给李执恭为业,价格为600 贯宝钞。

      此契税单为官方印成的现成文本,只须按契单内空白处填写即可契上载明办事人员有典吏,典吏疑为典史之笔误, 或亦有可能就典吏为县吏官员通称值日巡拦签押为证契税单办理时需缴工本手续费, 此单上写明 ? 工本收? 字样6? 祁门县李景昭卖山地契 ( 见附图)十一都李景昭承祖有山壹片,坐落本都叁保, 土名西源,系经理谷字叁佰九拾伍号, 计山地共贰拾捌亩有另,其山东至坞口,西至降,南至长垅, 北降下至坑今将前项四至内山地并苗,取景昭合得分数尽行立契出卖与东都胡景英名下, 面议时值价白银伍钱整其价当立契日一并收足,契后再不立领其山地今从卖后一听买人永远管业未卖之先即无重复交易, 如有一切不明, 当是卖人抵当,不及买人之事今恐怖无凭, 立此文契为照用者天顺五年七月十一日立契人李景昭 ( 押)? ?? ? 契?见人 ? 朱自礼 ( 押) 、谢友传 ( 押)?验讫按:此契盖有祁门县税课局印, 并盖有 ? 验讫?,证明已向政府缴纳税并经查验, 具有法律效力时为天顺五年 ( 1461) 李景昭有山地 28 亩卖与胡景英, 价银为 5 钱, 与李进兴卖墓林相比,价格相距太悬?49?殊,同一县份,同是山地, 价格有天壤之别! 费解! 这只能说明迷信习俗亦有可能影响到地价。

      7? 祁门县吴景清卖山地契十一都吴景清同弟侄景信等同族众共承祖有山壹片,坐落东都叁保,土名雷坑头平坦源, 系经理谷字九百伍拾捌号,计山捌亩贰角叁拾步其山东至真, 西大降, 南至裹四坞重垄上至降, 北至南弯心小垄白石鼻又取同处地九百五十九号, 计地贰拾步, 东至坑, 西至自己内取山,南北至坑其山地通山伍大分,中合本家,合得壹大份今将前项四至内山地骨并苗木尽行立契出卖与同都住人李执恭名下面议时(价) 白银肆两整其价并契当日两相交付,其山今从卖后,一听买人长养杉苗,永远管业未卖之先,即无重复交易,如有一切不明, 并是卖人之当,不及买人之事今恐无凭, 立此文契为用天顺捌年七月贰拾日立契人? ?? 吴景清、吴景信、吴景源、吴斯奕、吴斯成、吴斯昂、吴斯文 上均有押)见人 ? ? ? 汪显清、李仕洪 ( 押)按:契上盖有祁门县税课局印, 时为天顺八年 ( 1464) 吴景清同弟侄景信等将山地 8 亩多, 并地骨、苗木一并一次卖与李执恭, 价银为 4 两白银景信就是景清之弟,疑另有侄,或侄字为错衍之字, 侄名未具载8? 休宁县吴景祯卖山地契十一都吴景祯同族众吴胜武等经理山壹片,坐落东都三保, 土名郭塔平坦源,系经理谷字九百伍拾号捌 ( 应是伍拾捌号) , 计山捌亩贰角叁拾步正。

      山东至李山, 西至大降,南至垅上至降,北至弯心小溪白石鼻又取地壹号,谷字九百伍拾玖号, 计地贰拾步, 今将前项降 ( ?) 至内山地本家通山合得山陆分陆厘内取壹半, 计叁分叁厘, 立契卖与同都李执恭名下,面议时值价银壹两肆钱整 ( ?) 价并契两相交付,契后再不立领,此山今从卖后一听买人永远管业未卖之先即无重复典卖交易, 如有一切不明,并? 卖人之当, 不及买人之事此山系承祖管业, 无 ? 缴附? 前项山地除契内卖叁分叁厘外, 本家存留壹半,该山地叁分叁厘自存, 同分掌养为业今恐无凭, 立此文契为照成化元年二月廿六日立契人 ? 吴景祯 ( 押)奉书男 ? 吴仕佳 ( 押)见人?? 吴景阳 ( 押)按: 契上盖有休宁县税课局印, 时为成化元年 ( 1465) 吴景祯将山地 8 亩 2 角 30 步, 又山地 3 分 3厘一并卖给李执恭,价银 1 两 4 钱, 价格较低契上未载明有否有植物9? 休宁县李彦清卖田契九保住人李彦清同弟彦威侄文广灿共人承祖田壹号,坐落山村本家卖过住基后, 系经理甲字伍佰柒拾七号,其田约计捌分有令 ( 另) 其田新立四至: 东至李文华田及至山,西至路值上至小屋檐滴水为界,南至李希暹墙脚为界, 北至吴公俊田及李希暹田。

      今来无物支用,自情愿将前项四至内田骨并租苗柿木尽行立契出卖与李希泰名下, 三面议做时价值白银拾肆两整其价契当日两相交付,今从出卖之后, 一听买人耕种收租永远管业未卖之先即无重复交易,如有家外占拦并是本家之当,不及买人之事其税粮候造?50?册之日,听自本户起割前去,本家即无难易今恐无凭,立此出卖文契为用 ( 照) 成化十五年六月十伍日出卖人 ? 李彦清 ( 押) 契 同弟 李广 ( 彦) 威 ( 押) 同侄 李文广 ( 押) 李文灿 ( 押)奉书侄 ? 李文仁 ( 押)见人?? 李泰祥 ( 押)所是契内价银并收是讫,同日再批 ? 领按:盖有休宁县税课局印, 时为成化十五年 ( 1479) 李彦清、李彦威同侄李文广、李文灿将田 8 分卖与李希恭, 价银 14 两银子, 价格是偏高了卖时将柿木等一并出卖10? 祁门县吴环、吴琪卖山地契十一都吴环吴琪, 今有承祖业山肆备,坐落本都二保, 土名朱村塘桥, 系经理周字八佰十七号,计山贰亩 ? 连该得伍分;及土名土塘边山,系周字八佰十八号, 计山柒亩, 本边该得肆分之壹;又土名弦口充系周字八佰十九号,计山贰拾伍亩, 本边该得捌分之壹; 又土名李小坞,系周字八佰廿二号,计山肆亩,本边该得捌分之壹。

      并山四至自有经理载明, 不及详写今自愿情将前山骨苗木尽行卖与同都亲人李珙名下为业, 当得价白银拾陆两整,? 并契当日两相交清出卖之先即无重复交易,如有来历不明, 本方自理,不涉买人之事自卖之后凭买主照契管业,本边并无异说恐后无凭, 立此文契存照弘治八年三月初四日立契人 ? 吴环 ( 押) 吴琪 ( 押)见人?? 吴景荣 ( 押) 吴准 ( 押)按: 契上盖有祁门县税课局印, 时为弘治八年 ( 1495) 吴环吴琪将山地 4 亩合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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