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案例.doc
11页专利权案例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个案原告TCL明创(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创公司)与被告弋东方、弋戈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明创公司诉称, 2002年3月起二被告分别受聘于原告公司,弋东方任总工程师,职责开发新产品,弋戈任副总经理2002年7月起本案所涉专利产品研发成功,原告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对产品进行评审、认证,并将该产品作为原告的主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之后,TCL集团收购了原告公司的股权,2006年原告在查帐中发现被告弋东方、弋戈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属于原告的专利私自申请登记在其名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专利权属纠纷是指一项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后,他人对该项专利权的归属提出异议诉至法院而形成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明创公司起诉认为争讼之两项专利是职务发明,归属于明创公司,并提交了科学成果技术评审证书、检验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国家绝缘子避雷针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协议书、ZR5型阻容吸收器装配流程、工艺要求、材料明细、组装设计方案、检验标准及FGB复合式过电压保护器设计方案、检验标准等相关证据,但其与弋东方、弋戈提交的2005年1月10日专利使用协议约定的“自控式阻容吸收器(专利号ZL200320109827.3)和复合式过电压保护器(专利号 ZL200320109828.8)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发明是弋东方、弋戈在西安明创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已经形成,专利权属于弋东方、弋戈;上述两项专利是在西安明创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申请并获得通过”相互矛盾,明创公司虽对此协议的来源、内容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但其之后又将鉴定申请撤回,考虑到上述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也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加之明创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否认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此明创公司的主张,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原告TCL明创(西安)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州某药厂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某药厂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某研究所 广州某药厂与四川省某研究所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书》,约定由前者提供经费,用于对后者申报获准的“九五”国家中医药科技攻关项目“风湿平(复方昆明山海棠胶囊)” 的研制。
签约后,四川省某研究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抗风湿药物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后该发明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是四川省某研究所由于四川省某研究所没有应广州某药厂的要求在“一种抗风湿药物及其制备方法”中国发明专利上增补其为共同专利权人,导致双方的国际专利申请遭遇抵触申请,并被视为撤回,广州某药厂由此提起诉讼该案经广州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增补广州某药厂为共同专利人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罗广宇诉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介绍】 罗广宇是名称为“两栖汽车水上推进动力传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02年12月,罗广宇以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汽车制造厂)、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简称北汽摩公司)自2000年6月起,未经其同意,在生产销售的“旗舰”水陆两栖专用车上实施了罗广宇的实用新型专利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汽车制造厂、北汽摩公司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北京汽车制造厂辩称,其生产的水陆两栖专用车所使用的水上推动动力装置与罗广宇的专利不同,不存在侵权,请求驳回罗广宇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本案中,一审法院做出该判决的理由在于:罗广宇作为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有权依法对他人实施的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北京汽车制造厂已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由其制造,与北汽摩公司无关,罗广宇未就北汽摩公司有共同侵权行为充分举证,其对北汽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现场勘验结果表明,北京汽车制造厂生产的“旗舰”水陆两栖专用车水上推动传动系统,采用的技术方案为分动箱动力输入轴通过齿套离合器和传动轴直接与车尾的螺旋桨联接,无齿轮箱,缺少本案专利“固定在车辆尾部的齿轮箱联接,该齿轮箱装有一对或两对齿数相同的啮合齿轮”的必要技术特征,故没有覆盖本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罗广宇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北京汽车制造厂生产销售了侵犯其专利权的水陆两栖专用车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北京汽车制造厂生产销售的“旗舰”水陆两栖专用车构成对罗广宇专利权的侵犯假冒他人专利权纠纷案例——原告任载江、吴冬仙为与被告浙江凯特罗芙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特罗芙公司)假冒他人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任载江、吴冬仙起诉称:原告任载江、吴冬仙是可洗保温棉片专利(专利号:ZL200720110103.9)的专利权人,并系金华新佳家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本案所涉专利由金华新佳家纺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推广。
2007年7月7日,金华新佳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保温防缩棉片》填充物系列产品销售权总代理协议,但该协议已于2007年12月4日在绍兴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解除2008年5月,原告在阿里巴巴网站发现,被告在其供应产品的宣传资料中使用原告的专利号原告于2008年5月13日委托陈立峰律师向金华市正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保全了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宣传资料2008年11月30日,原告委托陈立峰律师向被告和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寄发了律师函,但被告置之不理,不删除假冒的专利号,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也未予以回复在被告侵权期间,金华新佳家纺有限公司遭到不少外商的退货,并对原告的专利权属提出质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向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举报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专利号的行为,并向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寄送了原告的身份资料、专利权证书(复印件)、投诉函、公证书等相关资料2009年3月5日,原告向阿里巴巴公司法务部投诉函,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删除在其网上发布的被告产品宣传资料中本案所涉的专利号,阿里巴巴公司删除了该专利号,并向原告发送了电子邮件告知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后,未主动停止并消除影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凯特罗芙家纺有限公司未经原告任载江、吴冬仙许可,不得在网站上使用ZL200720110103.9专利号 二、被告浙江凯特罗芙家纺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前赔偿原告任载江、吴冬仙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 1160元,由原告任载江、吴冬仙承担 四、其它事项不再追究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多粒宝石自动粘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龙岗某首饰厂是美国某国际有限公司全额投资经营的企业,于2003年申请了“多粒宝石自动粘接装置”和“多盘位多粒宝石研磨抛光装置”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分别于2005年11月和2005年8月获得授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0320124700.9和ZL200320124910.8之后,龙岗某首饰厂和美国某国际有限公司发现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在使用类似装置,认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过程中,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上述两项专利无效的请求,并请求一审法院深圳中院中止审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ZL200320124910.8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龙岗某首饰厂随之放弃了针对ZL200320124910.8实用新型专利权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龙岗某首饰厂和美国某国际有限公司ZL200320124700.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模具,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省高院上诉,称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差别显著,实现的目的手段也不相同,不构成侵权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没有侵犯龙岗某首饰厂和美国某国际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撤销了一审判决点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发生,本案中,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一方面运用专利的无效程序,另一方面坚持上诉,积极抗辩,最终获胜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官司时,应该具体分析,积极应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案情介绍】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一直使用在北京消费者中有相当知名度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在北京设立20余加连锁店该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于1993年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司于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准某快餐店于1993年4月10开业,自开业以来在其横幅牌匾上打上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其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
1993年,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某工商所责令快餐厅就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快餐店则仅将其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将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能模糊辨认于是,鸿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某快餐店侵权 【法理分析】1、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国获得的专利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客体特征为: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与设计的结合 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必须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能应用于产品上批量生产,在申请日或优先日之前与现有外观设计不同一没有相同的申请向专利局提出并在中国专利公告上公布或公开,也没有相同的外观设计产品被公开销售。
4.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或结合所作的设计,突出体现引起人们对商品的视觉、感官的吸引,满足消费需要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权利的保护以权利人向专利局声明保护提交的图片、照片为限据此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国获得的专利权;2、原告在京设立“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这些连锁店的牛肉面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擅自使油B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权利的保护以权利人向专利局声明保护提交的图片、照片为限据此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