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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精品课程环境法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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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环境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各时期环境法发展概况环境法发展分期环境法学者们各种不同的划分,,,1、蔡守秋①古代环境法——第一次工业革命前(18世纪末)——发展缓慢,资料少 ②近代环境法——第一次工业革命后,二战结束前(1945)——缺乏特色,没有形成体系 ③现代环境法——二战结束后——成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系统,全面发展,,,2 、陈泉生①萌芽期环境法——第一次工业革命前(18世纪末) ②形成期环境法——第一次工业革命后到1950年 ③发展期环境法——1960年到1980年 ④日益完善期环境法——从80年代后期起,,一、萌芽期(工业革命以前)环境法概况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零散的法律规定和命令 公元前451-450年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七表专门规定了土地权利法公元前3世纪时,印度皇帝阿绍克颁布的《摩奴法典》中关于保护野生动物和森林的法令 中世纪,西欧兴起了城市,于是环境卫生和空气污染问题开始产生,据查目前找到的最早的欧洲环境法律是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在1306年颁布禁止在伦敦使用露天燃煤炉具的条例,,二、形成期环境法概况工业革命到20世纪50年代为形成期自然资源破坏和区域环境污染问题。

      1863年,英国为控制制碱工厂排放大量的氯化氢所造成的大气污染,英国国会颁布了《制碱业管理法》,英国于1876年颁布了《河流污染防治法》美国于1785年制定了第一个土地法令、之后《耕地分配法》(1862年)、《煤烟法》(1864年)、《黄石国家公园法》(1872年)、《港口管理法》(1888年)、《石油污染防治法》(1924年)、《水土保持和利用法》(1939年)、《原子能法》(1946年)、《联邦污染防治法》(1948年)、《大气污染控制援助法》(1955年)等环境法规相继出台,,在日本,1896年颁布了《矿业法》和《河川法》、《河川法》中最早提出了“公害”一词,芬兰,瑞典,联邦德国在这一时期也制定了《自然保护法》和《原子能法》等环境法规形成期环境资源法的特点,,总之,这一时期的环境法只是把各种污染当作彼此孤立的问题,把治理污染作为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没有将各种污染以及污染治理与自然保护联系起来,从而将保护自然立法与治理污染立法分别作为互不相关的两个部分 其反映在立法内容上,强调和突出的是治理污染的技术性能措施,国家管理环境权力较小其体现在立法形式上,主要是采用单行性的专门立法形式其表现在立法形式上,主要是采用单行性的专门立法形式。

      其表现在调整方式上,大多采用民事救济方式,注重污染的损害赔偿和对侵害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的赔偿其反映在法律理论上,则恪守传统法律理论,将环境当作无主物,属于人力所不能控制和支配的物,并依据传统民法权利理论,主张权利或利益仅以个人所能支配的利益为限,环境既然被认为属人力所不能控制和支配的无主物,自然就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况且,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无主物实行先占原则,先占者可以无偿利用,因此向空中排放污染物是合法的,而根据“有损害,始有救济”的民事责任原则,环境侵权因不属于权利保护之列,也就不存在救济问题了三、发展期环境法概况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以震惊世界的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1966年,联合国大会专门讨论了人类环境问题美国1969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设立了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1)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1930年12月1日~5日,比利时的马斯河谷工业区,外排的工业有害废气(主要是二氧化硫)和粉尘对人体健康造成了综合影响,其中毒症状为咳嗽、流泪、恶心、呕吐,一周内有几千人发病,近60人死亡,市民中心脏病、肺病患者的死亡率增高,家畜的死亡率也大大增高。

      (2)美国洛杉矶烟雾事件 1943年5月~10月,美国洛杉矶市的大量汽车废气产生的光化学烟雾,造成大多数居民患眼睛红肿、喉炎、呼吸道疾患恶化等疾病,65岁以上的老人死亡400多人 (3)美国多诺拉事件 1948年10月26日~30日,美国宾夕法尼亚洲多诺拉镇大气中的二氧化硫以及其它氧化物与大气烟尘共同作用,生成硫酸烟雾,使大气严重污染,4天内42%的居民患病,17人死亡,其中毒症状为咳嗽、呕吐、腹泻、喉痛 (4)英国伦敦烟雾事件 1952年12月5日~8日,英国伦敦由于冬季燃煤引起的煤烟形成烟雾,导致5天时间内4000多人死亡5)日本水俣病事件----1953年~1968年,日本熊本县水俣湾,由于人们食用了海湾中含汞污水污染的鱼虾、贝类及其它水生动物,造成近万人中枢神经疾患,其中甲基汞中毒患者283人中有66余人死亡 (6)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 ----1955年~1961年,日本的四日市由于石油冶炼和工业燃油产生的废气严重污染大气,引起居民呼吸道疾患聚增,尤其是使哮喘病的发病率大大提高 (7)日本爱知县米糠油事件 ----1963年3月,在日本爱知县一带,由于对生产米糠油业的管理不善,造成多氯联苯污染物混入米糠油内,人们食用了这种被污染的油之后,酿成有13000多人中毒,数十万只鸡死亡的严重污染事件。

      (8)日本富山痛痛病事件 ----1955年到1968年,生活在日本富山平原地区的人们,因为饮用了含镉的河水和食用了含镉的大米,以及其它含镉的食物,引起“痛痛病”,就疹患者258人,其中因此死亡者达207人1970年4月22日,“地球日”活动,同年12月,联邦政府设立了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展期环境法的特点,,这一时期的环境法发展十分迅速猛,其反映在立法形式上,不再局限于昔日的分散式的单项性立法,而更加注意整体化的架构,并向综合性的全面立法方向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污染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组成的环境法体系 其表现在立法内容上,亦由过去的偏重治理污染向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同时并举的综合环境整治发展,并扩大了国家管理环境的权力,加强了公民环境权利保护其体现在调整方式上,也不再局限性于往昔的单项的民事赔偿方式,而是方式多样,诸如民事救济的排除侵害,恢复原状,行政救济的行政补偿,行政处理等等均是其反映在法律理论上,则打破了传统法律理论的框架,创立了许多诸如“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以及环境权等新的法律观念和理论。

      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认为,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它应该是全体人民的“共享资源”,是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这“共有财产”,共有人委托国家来管理 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委托行使管理权的,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而环境权的观点则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法律保护四、日益完善期的环境法— 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著名的《布伦特兰报告》即《我们共同的未来》 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污染预防法》,规定了以“源头控制”物特征的源削减制度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即里约会议这次大会标志着全球中心议题从“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保护向“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保护的重大转变 2002年8月26日-9月4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的政治宣言和《可持续发展实施计划》,,,,日益完善期环境资源法的特点,,总之,这一时期的环境法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其反映在立法内容上,不断调整和更新,使之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比如,美国在80年代将《固体废物处置法》修改为《资源保护回收法》,将固体废物管理的重点从对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转移到处理、处置与回收利用相结合上其于1990年制定的《污染预防法》对“源头控制”的预防污染策略作出了法律确认,并依此先后对《水污染控制法》、《清洁空气法》等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而英国亦分别在1989年和1990年修改了《水法》和《污染防治法》,将污染控制重点以治理为主转变为以预防为主德国、丹麦、瑞典、法国、荷兰、希腊、葡萄牙等国也纷纷修改不合时宜的环境法律或制定新的环境法,以体现预防优先的精神,,其体现在立法目的上,亦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的终极目的而规定比如,日本在1993年制定的《环境基本法》就是“以健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活构筑为宗旨”的其他国家也纷纷将实现可持续发展确立为其环境立法的最终目的其表现在立法体系上,则更加完备,形成了以环境基本法为中心和基础,其他相关部门法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 防治、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及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环境法通过不断的自我调整走向了一个新的全面,深入的发展了阶段,从而日趋完善和成熟。

      第二节 各国环境法发展概况,一、西方国家环境法发展概况 (一)英国环境法发展概况 英国是世界环境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其历史可追溯到13世纪之时,19世纪之前,其环境立法大多属于地方性立法,直到1847年的《都市改善法》实施后,其国家环境立法才渐具雏形 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最主要的有两项:一项是首次制定于1863年,后历经1906年、1966年和1972年多次修订的《制碱业管理法》;另一项则是1956年制定的《净化大气法》 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则主要有1876年颁布的《河流污染防治法》 后经40年代和50年代的两次大幅度修订该法堪称英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此外,其在噪声污染控制方面产立法主要有1960年制定的《噪声防治法》 英国于1974年制定了《污染控制法》 该法作为法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将废弃物、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控制上的一般内容全部囊括,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共6章109条,附表4件 据英国《环境水源污染文摘》透露,1980年——1981年,英国城市上空烟尘的平均浓度只有20年前的八分之一;而且,英国的河流水质也不断提高了,1980年只有2%的河流被列为严重污染1990年英国又是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将污染控制的重点众以治理为主转变为以预防为主,从而使英国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和改善。

      二)美国环境法发展概况 美国建国较晚,但从环境立法的历史来看,其起步之早在世界各国中也是名列前茅的 美国自1776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宣布独立以后,首先确立了公共土地制度,1785年和1787年,由托马斯.杰斐逊提案,美国国会分别制定了关于土地勘测和开发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允许开发西部土地并可予以出卖,之后又建立了联邦土地资料,这对后来的美国环境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进入都市化和工业化社会,日益增多的废气、污水、躁声和垃圾等首次以公众为中心影响环境质量,由此促发了最初的城市改良,建立一个清洁地区并且创建以法律控制污染的新制度从此,美国的环境立法开始分化为自然资源和消除污染两大部分,,,《河流与港口法》(1899年)、《古迹法》(1906年)、《联邦水力法》(1920年)、《联邦农药法》(1947年)、《水污染控制法》(1948年)[该法从1952年至1970年经过五次修订,现称《清洁水法》,这部法律长达十几万字,对水资源保护特别是防止水污染的控制措施,规定得异常详细,加强了联邦政府在控制水污染方面的权力和作用《空气污染控制法》(1955年)[1970年正式称为《清洁空气法》]、《联邦危险物质法》(1960年)、《多重利用持续产生法》(1960年)、《自然保护区法》(1964年)、《机动车污染控制法》(1965年)、《固体废物处理法》、《原始风景河流法》(1968年)、《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海洋倾倒法》(1972年)、《躁声控制法》(1972年)、《濒危物种法》(1973年)、《安全饮用水法》 (197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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