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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励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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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励条例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引导学生成长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在校学生,凡团结向上、班风学风良好、整体成绩较好的集体,均可提出申请,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各项奖励进行评审 第四条 奖励分为个人奖和集体奖 (一)个人奖包括: 1. 竢实扬华奖章; 2. 三好学生标兵; 3. 三好学生; 4. 优秀学生干部; 5. 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 6. 创新奖; 7. 文体比赛优秀奖; 8. 优秀毕业生 (二)集体奖包括: 1. 先进班集体; 2. 优秀班集体; 3.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 第二章第二章 评审机构组成评审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校团委、各学院(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 (中心) 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 (以下简称‚评审小组‛) , 由学院 (中心)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学院(中心)党政领导和学生工作干部为成员 第三章第三章 细细 则则 第七条 竢实扬华奖章 ‚竢实扬华奖章‛为西南交通大学学生个人最高荣誉 (一)评定条件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社会工作、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很好地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公认和好评; 2.曾获得过校级或以上级别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一专多能’优秀个人‛) ; 3.除学习成绩优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5)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评定办法 ‚竢实扬华奖章‛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1‰。

      ‚竢实扬华奖章‛获得者由学院(中心)推荐,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奖励措施 授予‚竢实扬华奖章‛,颁发证书先进事迹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 (一)评定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2.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维护集体荣誉,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3.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讲究卫生,热心社会工作;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本学年两次获得二等及以上综合奖学金;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课外体育锻炼,本学年体育成绩良好以上,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6.本学年德智体综合考评分达到 85 分及以上; 7.‚三好学生标兵‛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在德智体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本学年两次获得一等及以上综合奖学金 (二)评定办法 1.‚三好学生标兵‛和‚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结合学生学年总结鉴定进行,分别按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1%和 8%评定 创新班‚三好学生‛按创新班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15%评定; 2. 由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提名,班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人选,学院(中心)评审小组审核确定推荐名单,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奖励措施 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称号,颁发证书先进事迹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定条件 1. ‚优秀学生干部‛从校内各单位聘用的学生助理, 学院 (中心) 团委 (团总支) 、 校、院学生会委员及以上干部,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学生园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干部、楼长、层长中评选产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原则性强,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群众基础好,威信高,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较好成绩;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符合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4.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5.本学年德智体综合考评分达到 85 分及以上 (二)评定办法 1.‚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按参评学生干部总人数的 15%评定获上学年‚优秀班集体‛的班级, 可按班级学生干部总数的 20%评定; 获上学年‚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可按班级学生干部总数的 30%评定; 2. 各班级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民主评议选出,各学院(中心)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党支部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中心)学生工作负责老师及团委(团总支)、学生会、 党支部成员民主评议选出, 校学生会及各社团的‚优秀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老师及学生会、社团成员民主评议选出,经审核确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奖励措施 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颁发证书先进事迹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 (一)评定条件 1. 积极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各项重大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积极主动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原则性强, 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2)在各级文艺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或在文艺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 (3)在各级体育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或在体育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 (4)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及人身安全做出贡献,在社会上有较好影响,为学校赢得荣誉 2.学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二)评定办法 1.‚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每学年评定一次,按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8%评定; 2.由学生自行填写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申请表格,并附事迹材料,事迹材料中附证明、证书复印件,并在提交申请时出具证明、证书原件,学院(中心)评审小组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奖励措施 授予‚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称号,颁发证书先进事迹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创新奖 (一)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道德品质优良,遵守校规校纪; 2.热爱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富有创新精神;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代表学校参加国际、国家、省部、市级(不含县级市)正式举办的学术科技类竞赛,获得特、一、二、三等奖或优异名次及成果具有一定创造价值者; (2)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者; (3)取得发明专利者 (二)评定办法 1.‚创新奖‛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自行提出申请,填写创新奖申请表格,并附事迹材料,事迹材料中附证明、证书复印件,并在提交申请时出具证明、证书原件,学院(中心)评审小组审核确定推荐名单,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2.若是集体参赛,必须以集体名义申请; 3.同一作品若多次获奖按最高获奖级别评定; 4.发表文章者需是以西南交通大学名义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且需提供样刊 (三)奖励措施 1.在国际或国家级的比赛中获特等奖者,奖励 3000 元,获一等奖者,奖励 2000 元,获二等奖者,奖励 1200 元,获三等奖者,奖励 800 元; 2.在省部级比赛中获特等奖者奖励 2000 元,获一等奖者,奖励 1200 元,获二等奖者,奖励 800 元,获三等奖者,奖励 500 元; 3.在市级比赛中获特等奖者奖励 1200 元,获一等奖者,奖励 800 元,获二等奖者,奖励 500 元,获三等奖者,奖励 300 元; 4.积极参加国际或国家、省部、市级(不含县级市)正式举办的学术科技类竞赛,虽未获奖但成果具有一定创造价值,分别奖励 500 元、300 元、100 元; 5.在三大检索、核心期刊、公开刊物上正式发表论文者,分别奖励 1000 元、800 元、500 元; 6.获得发明专利者,每项专利奖励 1000 元。

      7.颁发证书先进事迹材料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文体比赛优秀奖 (一)评定条件 代表学校参加国际、国家、省部、市级(不含县级市)正式举办的文艺、体育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或优异名次者 (二)评定办法 1. ‚文体比赛优秀奖‛每学年评定一次, 学生自行提出申请, 填写文体比赛优秀奖申请表格,并附事迹材料,事迹材料中附证明、证书复印件,并在提交申请时出具证明、证书原件,学院(中心)评审小组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2.若是集体参赛,必须以集体名义申请; 3.同一项目若多次获奖按最高获奖级别评定 (三)奖励措施 1.在国际或国家级文艺、体育比赛中获第一名(一等奖)者,奖励 800 元,获第二、三名者(二等奖),奖励 500 元,获第四至第八名(三等奖)者,奖励 300 元; 2. 在省部级文艺、体育比赛中获第一名(一等奖)者,奖励 500 元,第二名(二等奖)者,奖励 300 元,第三名(三等奖)者,奖励 200 元; 3.在市级文艺、体育比赛中获第一名(一等奖)者,奖励 300 元,第二名(二等奖)者,奖励 200 元,第三名(三等奖)者,奖励 100 元; 4. 颁发证书。

      先进事迹材料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 (一)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 2.在校期间曾两次及以上不同年度被授予校级或以上级别荣誉称号(包括:‚竢实扬华奖章‛、‚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 ‚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员‛、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优秀青年志愿者‛、 ‚‘一专多能’优秀个人‛); 3.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成绩优秀,曾四次及以上获得综合奖学金,且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有较高水平; 省级优秀毕业生除具备以上条件外, 应曾获得一等或特等综合奖学金,且各科考试或考查科目均无补考或重修;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6.能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服从国家需要自愿申请到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城以下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工作者优先评选 (二)评定办法 1.各学院(中心)按条件推荐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分别按毕业生总人数的 1%和 8%评定。

      创新班‚校级优秀毕业生‛按创新班毕业生总人数的 15%评定; 2.‚校级优秀毕业生‛由班级民主评议、 提名, 班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人选, 学院 (中心)评审小组审核确定推荐名单,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3.‚省级优秀毕业生‛经学院(中心)推荐,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奖励措施 授予‚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证书先进事迹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优秀班集体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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