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白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政策解读.docx
15页博白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养殖业的发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突出做好重点 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畜禽养殖业 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玉林市九洲 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和县内江河无污染为目标, 合理优化畜禽规模养殖业生产布局,改善和提高全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 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二、划定原则及依据(一)划定原则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规模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二)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 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划分技术规范》(H/T38-2007)、《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 环境保护条例》、《玉林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博白县县城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划定方案》、《广西那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方案》、《广西自治区级风 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划定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区域(一)禁养区范围1.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2.宴石山风景名胜区;3.那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4. 城市市区、镇和村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九洲江流域(博白段)干流沿岸两侧 200 米范围;6.九洲江流域(博白段)重点支流宁潭河、下垌河、圭地河、丹云河、大村垌河、双垌 河、城肚至馒头岭河、那大河、良西河、大坝河、英桥河、六务河、白马岭河沿岸两侧 200 米范围;7.南流江流域(博白段)干流河岸边外侧水平外延 200 米范围;8.南流江流域 (博白段) 重点支流 (包含一、 二、 三级支流) 绿珠江、 乌豆江、 水鸣河、 清湖江、顿谷江、合江(东平河)、岸冲河、江宁河、小白江、六林河、六江河、浪平河、石 桥江、 高峰河、民丰江、东平水、火甲江、大寿老河、 羊豆江、大光河、 和睦江、 牛轭麓江、 城治河、沙田河上游、黄泥陂江、春石河、合水河、周村河、亚山江、西垌河、上包河、新 郑河、大仁河、温罗河、门口江、下包河、白花河、霞岭河、山桥河、林村江—沙坡河、乌 木河、洋运河、双江河、双山河、大窝水、古城水、大龙水、李杨河河岸边外侧水平外延100 米范围。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 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 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 止污染饮用水水体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取措施, 对畜禽粪便、 尸体和污水等废 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 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城市市区、镇和村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 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5、《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南流江流域的下列区域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并向社 会公布:(一)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二)南流江干流河岸边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范围;(三)南流江重点支流河岸边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关 闭或者搬迁。
6、《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禁养区、限养区设定)九洲江流域干流、主要支流河岸边外侧水平外延二百 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关闭或者 搬迁九洲江流域干流、主要支流河岸边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至二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 区,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 业户应当通过标准化技术改造,削减污染物排放量7、《畜牧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 畜禽养殖禁养区 (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 制定本 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2 划定依据(1)《环境保护法》(2)《畜牧法》(3)《水污染防治法》(4)《大气污染防治法》(5)《畜 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 范》(HJ/T 338-2007)(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与定义3.1 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3.3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的区域4 基本要求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 以统筹兼顾、 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 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风景名胜区、 城镇居民区、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 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 业协调发展5 划定范围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 参照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分技术规范》 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水水源 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5.2 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 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5.3 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 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 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5.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 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5.5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6 工作流程6.1 摸清底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 区划定范围。
6.2 核定边界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 括有关地物信息, 养殖场分布、 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 形成禁养区 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 1:50000 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 围的文字描述等6.3 征求意见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 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6.4 报批公布各地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 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省级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 部、农村农业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7 其他7.1 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 5 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本指南开展工作7.2 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要求不 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7.3 禁养区划定工作已明确牵头部门的, 可按现有工作机制开展工作;需调整的, 可依据 本指南对现有工作机制予以调整。
7.4 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地方环保、农牧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 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 迁工作二)限养区范围1.九洲江流域(博白段)干流沿岸两侧 200-2000 米范围;2.九洲江流域(博白段)重点支流宁潭河、圭地河、下垌河、丹云河、大村垌河、双垌 河、城肚至馒头岭河、那大河、 良西河、大坝河、英桥河、六务河、 白马岭河沿岸两侧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