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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政策时间的一致性到法之稳定预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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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ji****81
  • 文档编号:20085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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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经济政策时间的一致性”到法之稳定预期   [摘要] 2004年诺贝尔 经济 学奖启发我们:要按规则行事,而不是按意愿行事在 法律 中,则要求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同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不可怠于行政  [关键词] 规则 意愿 可预期性    Finn E. Kydland 和 Edward C. Prescott两位教授获得2004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原因是他们对动态经济学中经济政策的时间一致性及商业周期的原动力 问题 所做的贡献首先,让我们解读两位经济学家关于“经济政策时间上不一致性”问题的一篇文章这篇文章的 研究 内容 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或经济政策)是应按规则还是按意愿行事?”通过建立经济学模型,两位经济学家所得到的结论为:从短期考察,“按意愿行事”似乎有利,因为意愿本身是“在当前情况下的最好决策”,但长期看来常常有相反的效果,即产生所谓“时间上的不一致”究起原因,按意愿行事,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归根结底都是偏离了规则,改变了人们的预期有意思的是,有的时候按意愿行事的短期效果上也不是最优,不能达到人们于设计时想要达到的目标,也就是说,人们预期的变化降低了其功效如此,我们得到结论:当规则一旦确定好之后,就不应该随便偏离(即便现实中出现可以按照意愿行事的某种动因),否则会产生时间上的不一致性问题。

      换句话说,为了避免产生时间上的不一致性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或按规则行事),使得 企业 和家庭无需考虑未来政策的可能变化  当然,此种“按规则行事”的原则不仅局限于经济,而适用于任何存在规范的领域推广到法律,则要求法律一旦制定,就要受到尊重与遵守,任何 影响 人们对法律预期的举动都是有害的  一、稳定的预期是法律的根本属性,是法治的灵魂  通过解读诺贝尔经济学奖,我们看到“按规则行事”和“按意愿行事”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最终区别在于是否维护了人们“稳定的预期”:是,则人们可以安排自己的行动与未来,从而安居乐业;否,则因不知今日的行为于明日是否有效,是否可罚,消极而恐惧  法律作为最基本的行为规则,可预期性是它的根本属性,而稳定的预期则是法治的灵魂!人治下的法当然是可以随时变化的——当人是奴隶主的奴隶,是神的仆人,是君主的子民,是父亲的孝子贤孙时,义务本位下的弱而愚的,或者根本没有人格的人们没有必要也没能力预测法律,因为统治者就是法只有当启蒙思想家赋予人们自由的意志,当法律被赋予高于统治者的地位的时候,可以预期的法律才可能成为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的 自然 而然的要求——规范要先于行为存在,人们才可以根据规范来行为,从而把风险降为最小。

      用事后的规则约束与惩罚人们先前的行为,必将法律剽窃为鱼肉百姓的工具失去可预期性的法律必定沦于人治的工具,而若以法治为吾理想,必要为法律的可预期性而抗争!  二、按规则行事排斥怠于执法   法律 的本质在于执行,有法必依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如果执法机关漠视法律,怠于执行,同样是按意愿行事,严重 影响 人们对法律的预期例如,国家制定了税收法,则工商管理人员就应该认真执法,使每一个应该缴税的人承担起对 社会 的职责曾经出现过这样的 问题 :有的税收部门在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后,就不再积极执法,即使知道某某公司在偷税也装聋作哑,专等上面下达的税收任务增加时再去抓这个公司,“货”存的越久,则罚款越多,税收完成的越好,作为一级行政部门则被认为越优秀公安部门也出现过为了未来的某项专项治理而留有某些“存货”的情况然而,当执法部门将这些违法的组织或者人员“先撂在一边”的时候,同样被撂在一边的还有法律毫无疑问,这样怠于执法必定改变人们对“违法必究”的预期,产生违法后可以免受追究的侥幸心理,从而使人们铤而走险,破坏了法治的秩序法律被侵犯的时候,如果国家坐视不管,则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全无,人们必将轻视法律,将其看作一堆废纸。

        三、按规则行事要求政府依法行政  哈耶克把法治定义为要求“政府的所有行为由事先已经确立并公布的规则来限定,规则使得用公平的确定性预见当局在给定的情况下怎样运用其强制权力成为可能可见,行政行为必须纳入法治的框架,否则无法遏制政府这个权力怪兽不断扩张的天性同时,按规则行事不仅要求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还要求政府的行政政策与行为不能破坏人们对法律的稳定预期;对 经济 的政策性调控要在相关法律的明确授权进行,否则就难以杜绝按意愿行事例如,前面的例子中,税收人员之所以大搞存货,与上级主管部门设定税收任务不无关系;在有的城市中,违反 交通 法规的处罚上,对每个警察也设有任务试问,这些执法人员到底是严格依照法律执法,还是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量来执法?到底是按规则行事,还是按照上级部门的意愿行事?既然已经规定了法律,就不应设立与之相冲突的行政政策,不应再设定所谓“指标”  “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只有可预期的法才是真正的良法,只有依法办事才是真正的法治,只有依规则行事才是得信于民的政府!     参考 文献 :  [1]Kydland, F. E. and E. C. Prescott (1977): Rules Rather than Discretion: The Inconsistency of Optimum Plan[J],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85, 473~492  [2]陈伟:汇率风波是调息“后遗症”经济决策呼唤明确预期[EB/OL].(2004-12-25)[2007-03-08].http://search.js.cE  [3]邓正来译:E-博登海默.法 理学 -法律 哲学 与法律 方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1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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