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ppt
20页第十四章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一、公务员回避的含义与特点一、公务员回避的含义与特点§回避:“避嫌而不参与其事”§公务员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担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特点特点:§强制性强制性§预防性预防性§严密性严密性§2006年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作出了关于等三个法规文件,作出了关于领导任职的领导任职的“地域回避地域回避”规定: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二、公务员回避的类型二、公务员回避的类型§《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回避的情形有三种:•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在第68条、第69条、第70条分别对上述三种情形作出了规定§以上三类回避情形又叫:以上三类回避情形又叫:“避籍避籍”、、“避亲避亲”、、“避差避差”:即县市级、地市级主要领导:即县市级、地市级主要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成长地,这是干部任职回避成长地,这是“避籍避籍”;法官、;法官、检察官任职必须回避近亲属,这是检察官任职必须回避近亲属,这是 “避亲避亲”;司法公务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回避有亲属;司法公务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回避有亲属或仇嫌涉及的案件,这是或仇嫌涉及的案件,这是“避差避差”1.任职回避§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对公务员在任用方面做出的限制,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任职关系的回避,主要目的在于将工作关系与亲属关系相分开,以使公务员之间形成比较和谐单纯的工作关系((1)任职回避的范围)任职回避的范围§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主要包括生养自己的和自己所生养的上下各代亲属•例如:(养)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养)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养)子女、(养)孙子女等。
父母、(养)子女、(养)孙子女等§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伯叔姑舅姨等以及伯叔姑舅姨等§④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2)任职回避的内容)任职回避的内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 §①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③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3)任职回避的变通规定)任职回避的变通规定§实践中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可对任职回避作一定变通,但必须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可以作变通规定•如外交部的一些派出机构,出于工作需要或者外交惯例,可以允许公务员与其夫人在同一个机构工作2.地域回避.地域回避§所谓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层次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原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第69条规定: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第53条的规定,条的规定,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是指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是指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纪检机关、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等主要领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等主要领导职务导职务§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例外:例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公务员不适用地域回避3.公务回避.公务回避§(1)公务回避的含义和特点•公务回避公务回避,是指为防止与某一公务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处理该公务,或者施加影响,而对其执行公务活动所作的限制公务回避有以下特点:公务回避有以下特点:§①公务回避具有暂时性§②公务回避具有广泛性•当涉及与本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务时,就应实行公务回避§③公务回避涉及的人员更加广泛((2)公务回避的内容)公务回避的内容§①涉及本人利害关系§②涉及法定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③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3)公务回避的类型)公务回避的类型§执行内部公务的回避§行政执法的回避§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回避三、公务员回避的方式和程序三、公务员回避的方式和程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自行回避:公务员认为自己与处理的公务具备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向有关负责人主动请求回避处理,有关负责人对公务员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自行回避的程序有三个步骤•(1)提出请求•(2)审查申请•(3)作出决定2.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公务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处理案件的公务员具备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在公务执行结束前,依法向有权机关请求停止该公务员继续处理该公务•利害关系人是指个人的权益受公务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的人申请回避步骤:§(1)提出申请§(2)审查申请•《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3)作出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3.决定回避.决定回避§有权机关可以在没有公务员提出自行回避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认为公务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可以作出回避决定•《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7条的规定,公务回避一般由本部门主管领导作出回避决定第8条规定,任职回避一般由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