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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科研实绩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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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新**
  • 文档编号:420311443
  • 上传时间: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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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学院科研实绩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教职工在科学研究中出高水平、高质量、高层次的学术成果,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实绩奖励的原则:依据实绩、分层奖励、鼓励创新、促进发展第三条 科研实绩奖励的类别:1、科研成果;2、科研奖项;3、科研项目;4、科研管理工作第四条 科研成果实绩奖励、科研奖项实绩奖励以科研经费形式一次性划拨至个人科研账户;科研项目经费匹配按科研项目到款额及项目级别进行匹配;科研管理工作实绩奖励每两年奖励一次第五条 根据《哈尔滨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登记的科研成果,方可申报各项科研实绩奖励第二章 科研实绩奖励的类别与标准第六条 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学术著作的第一著者、专利的第一申请人、科研奖项的第一完成人和科研项目的第一承担人有权申报相应的实绩奖励学术论文要求我校为署名单位,其他科研成果要求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一、科研成果实绩奖励第七条 学术论文奖励类别及标准A类【8000元】:被SCI、SSCI、A&HCI全文收录、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B1类【4000元】:被SCI摘要收录、被EI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论点摘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篇)、《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篇)、《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篇);由国家一级学会、教育部或中国社科院主办且同时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CSSCI核心期刊3个系统的学术刊物(文科);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文章,1500字)。

      B2类【2500元】:被EI摘要收录、被ISTP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辑目,《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论点摘编;中国教育报(理论文章,1500字);由国家一级学会、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主办且同时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CD 核心期刊2个系统的学术刊物(理科);同时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CSSCI核心期刊3个系统的其他学术刊物(文科);由国家一级学会、教育部或中国社科院主办且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CSSCI核心期刊中任意2个系统的学术刊物(文科)C类【1000元】:同时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CD 核心期刊2个系统的其他学术刊物(理科);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CSSCI核心期刊中任意2个系统的其他学术刊物(文科)D类【500元】:在其他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第八条 学术著作奖励类别及标准A1类【8000元】:重点出版社(A类)出版的学术专著;A2类【6000元】:重点出版社(B类)出版的学术专著;B1类【4000元】:重点出版社(A类)出版的学术编著和译著;B2类【3000元】:重点出版社(B类)出版的学术编著和译著;C1类【2000元】:一般出版社(A类)出版的学术专著;C2类【1500元】:一般出版社(B类)出版的学术专著;D1类【1000元】:一般出版社(A类)出版的学术编著和译著;D2类【500元】:一般出版社(B类)出版的学术编著和译著。

      第九条 专利成果奖励类别及标准A类【8000元】:发明专利;B类【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C类【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二、科研奖项实绩奖励第十条 本科研奖项指学校组织申报的由中央各部委、省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科研奖励其奖励类别及标准如下:A类【5倍配发】:国家级一等奖;B类【4倍配发】:国家级二等奖;C类【3倍配发】: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一等奖;D类【2倍配发】:省部级二等奖;E类【1倍配发】:省部级三等奖、市级一等奖;F类【0.5倍配发】:其它级别政府奖第十一条 由学校组织申报的黑龙江省教育厅高校科学技术奖、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和黑龙江省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奖,按如下标准给予实绩奖励: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200元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优秀高等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给予200元实绩奖励第十二条 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两次奖励,按奖金最高额配发实绩奖励,不重复配发三、科研项目经费匹配第十三条 本科研项目指学校组织申报的由我校教职工主持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匹配标准按《哈尔滨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四、科研管理工作实绩奖励第十五条 科研管理工作实绩奖励包括科研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奖及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奖。

      第三章 科研实绩奖励的申报与审批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按照《哈尔滨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和年度报送要求,依据本条例,将本单位科研成果汇总、报送科研处第十七条 科研处审核科研业绩、确认奖励额度,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果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科研处将实绩奖励以科研经费形式一次性划拨至个人科研账户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哈尔滨学院科研实绩奖励办法(试行)》(哈学院【2005】31号)废止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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