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docx
14页湘潭高校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肃穆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允、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化法》、教化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化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考试是对学生学习状况进行检查,也是对老师教学效果进行检验的一个重要方法考试应当做到真实、严格、公允、公正、合理第三条 学校在籍一般本科学生参与课程考试、国家教化考试和各类社会考试,各类主考、监考、巡考人员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各类考试的组织实施其次章 考试组织第五条 国家教化考试和各类社会考试,考试举办部门对考试的组织实施有规定的,依照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课程考试的有关组织方法执行第六条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办公室设教务处考试中心,负责考试日常管理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场巡察组和视频监控组,指导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第七条 各院(系、部)应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包括支配考试课程、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办理学生缓考手续、支配和培训监考员、宣扬与整顿考风考纪、巡察考场、协作学校调查与处理考试违纪和作弊人员、组织阅卷和汇总、总结考务工作等。
第八条 考试期间学校实施全程巡察制度、视频监限制度、实时通报制度、回放审看制度、要情上报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第九条 全部考场均应配备主考员和监考员每位主考员负责的考场不得超过五个每个考场应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学生超过五十名的,每增加三十名学生应当增配一名监考员第十条 主考员由主讲老师担当,监考员原则上由开课单位选派(全校性公共课由学生所在院系选派)各院系应当严格依据学校要求选派监考员如需聘请非在职人员或探讨生担当监考工作,应当按要求提前把聘请人员名单和监考业务培训支配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批第十一条 主考员应严格依据《湘潭高校主考员守则》做好考试各环节的主考工作监考员应严格依据《湘潭高校监考员守则》组织考试,严格监考,并照实填写《湘潭高校考场状况登记表》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时间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的方式分为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和机试课程考试方式的选择按考试大纲执行须要变更课程考试方式的,课程主讲老师应当依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与教学要求提出变更要求和理由,报院(系、部)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第十三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口试时间一般为不少于每人非常钟,上机考试时间视课程要求而定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与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一)未办理免听手续,缺课累计达到课程规定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二)缺交作业次数或数量累计达到应交量三分之一以上的;(三)课程的试验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四)抄袭他人作业情节严峻的。
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老师和学生所在院系审查第十五条 任课老师应于开考前一周将拟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学号与缘由报学生所在院系,院系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并与时通知学生本人第十六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该课程不计考试成果,并取消该课程重考资格第十七条 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重考和缓考课程由系统自动生成选课),不得参与该课程的考试,否则成果无效第五章 重考、重修考试、缓考和旷考第十八条 参与第一次修读专业教学支配中规定课程的课程考试不与格的学生,应当按时参与下一学期在预备周组织的该课程的重考,否则视为放弃重考机会必修课重考不与格的学生应当重修该门课程专业课的重考、重修考试由开课院系自行组织,公共课的重考、重修考试可由教务处考试中心帮助组织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正常参与课程考试的学生,遵循下列程序或原则:(一)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提交缓考申请,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院系、考试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学校在下一学期预备周期间组织缓考课程考试二)因生病住院,学校派出参与实习、学科竞赛、文体赛事,或其他不行抗拒的缘由而办理缓考手续的,缓考成果按实际分数登记因其他缘由办理缓考手续的,缓考成果按重考进行处理。
三)重考和重修考试不办理缓考手续重考不能参与考试的,失去重考机会,只能重修;重修学生因不行抗力不能参与考试的,在考前可以申请重修课程的退选退费手续其次十条 学生不按规定参与课程考试或无故缺考的,以旷考论处,该课程不计考试成果,并取消该课程的重考资格第六章 命题与制卷其次十一条 命题老师一般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老师担当命题老师应依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命题命题应科学、客观、合理,能反映本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留意创新实力考核,主动探究开放性非标准化答案考核模式,题意精确,题量适中,难易程度适当,图表清晰其次十二条 激励院系研制试题库和试卷库,并对已经建立的题库做好维护和更新其次十三条 命题老师应拟出两套试题数量和难度相当、不得有重复内容的试题,并提交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课程考试试卷中的试题与往年重复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其次十四条 由多名老师讲授且教学要求相同、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同名课程,应由开课单位统一组织命题、统一考试其次十五条 笔试试卷在命题时应统一采纳湘潭高校考试试卷标准格式(试卷模板可在湘潭高校教务处网站下载)其次十六条 课程考试试卷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印制命题完毕的课程考试试卷经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或专业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命题老师应不少于开考前十五日亲自将试卷提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印制。
其次十七条 命题老师应至少于考试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亲自到考试中心领取试卷,并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负责发觉试卷错印、漏印、印制不清或印数不够等状况时,应与时与考试中心联系并予以订正其次十八条 试卷内容应当严格保密在命题、印制、领取、分装、保管等环节中,无关人员不得接触试卷严格禁止由学生(含探讨生)送印或领取试卷接触试卷的相关人员不得示意和泄露试题内容考试中多余的试卷,应如数回收交开课单位妥当保存或销毁第七章 阅卷与成果评定其次十九条 统一命题的课程考试由开课单位组织集中阅卷,其它的课程考试阅卷方式由开课单位确定第三十条 老师阅卷采纳得分制,运用红笔标明评分应当公正、公允、合理、精确,阅卷得分要与评分细则相一样,评阅标识、记分、统分要规范成果评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的,阅卷老师必需在更改处亲笔签名第三十一条 课程成果由考试(考查)成果、平常成果和试验成果等部分组成,任课老师可依据实际状况自主确定各部分权重任课老师应留意过程考核,对学生平常成果的评定做好具体记录,并制定评分标准第三十二条 课程成果按百分制或五级等分制(优、良、中、与格、不与格)评定百分制以六非常与以上视为合格,五级等分制以与格与以上视为合格。
第三十三条 课程重考成果为六非常与以上的计六非常,重修课程的考试成果按实际分数登记对通过重考、重修获得的成果予以标注第三十四条 阅卷老师最迟应在考试结束后七天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并提交学生课程考试成果,同时打印纸质成果册一份,交开课单位存档阅卷老师未按要求提交课程考试成果的,依据《湘潭高校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与处理方法》作出相应处理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开课单位应支配专人负责考试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归档时,应当依据试卷档案袋上的归档材料书目,分别将试题、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考场状况登记表、期评成果统计表、成果册装订成册,答卷按班级按学号从小到大的依次整理好并装订成册,重修答卷单独装订成册试卷和答卷分开的课程考试,应当将学生已运用过的试卷交开课单位统一保存或销毁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试答卷至少保存到学生毕业后四年各开课单位如需销毁课程考试答卷,教务干事应当撰写《课程考试答卷销毁状况说明》,并报本单位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批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与时查询上一学期课程考试成果每学期预备周期间,学校支配试卷复查工作对成果有疑问须要查卷(包括重考重修考试课程)的学生,请填写好《湘潭高校试卷复查状况表》(可从教务处网页下载)干脆送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组织含阅卷老师在内的2名以上老师进行查阅,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各开课单位每学期应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的考试试卷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本单位通报并上报教务处学校每学期组织专家对各单位自查状况进行检查并公布结果,对于检查中发觉的问题,依据《湘潭高校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与处理方法》作出处理第八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和扰乱考试工作秩序三种第四十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与考试或不听从监考员支配的;(三)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 (四)考试起先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接着答题的;(五)未经监考员允许私自借用他人考试工具的(如计算器、文具等); (六)在考场或者考试场所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窃窃私语、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八)为他人偷看、抄袭供应便利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十)未经监考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考场的;(十一)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十二)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一)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含把有关考试内容写在身上、桌椅上或考试时视力可与的地方)或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存储在等电子设备中参与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帮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沟通有关考试内容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五)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的; (六)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供应便利的;(七)运用通讯设备(如、智能手表等)发送、接收或上网阅读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八)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的;(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策划组织作弊的; (十一)其他以不正值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果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与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果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老师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帮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扰乱考试工作秩序行为:(一)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逼、羞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老师、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有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赐予相应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峻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不计考试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