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审理民事再审抗诉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docx
18页关于审理民事再审抗诉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郎立惠 程周彪摘 要:经对河北高院及全省中院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民事再审抗诉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发现,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存在检察机关抗诉把关不严、出庭支持抗诉效果不佳、改判率不高、法检沟通不畅、检察建议适用不够严谨等问题鉴于此,探讨通过严格抗诉审查程序、限缩抗诉事由、建立法检沟通机制、规范检察建议适用等措施,来提高抗诉案件质量,处理好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之间的关系关键词:民事;再审;抗诉;调研:D915.2 文献标志码:A :1673-291X(2016)06-0182-07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民事检察监督,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抗诉断后”的“3+1”民事检察监督模式,之后各省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抗诉再审案件数量大幅攀升为进一步了解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审理情况,提升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审判质效,作者就民事抗诉再审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就近三年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收结案数量、结案方式、改判率、抗诉理由、改判理由等基本情况,以及如何在依法纠错的同时维护好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如何确定再审改判标准,如何建立有效的法检沟通机制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研判,并针对当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提出了一些建议与对策,以期在司法改革的形势下进一步改进完善民事抗诉再审工作。
一、民事抗诉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河北高院、各中院共受理民事抗诉案件705件其中,河北高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338件,提审178件,指令再审160件各中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385件,提审76件,指令再审309件民事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河北高院、各市中院共审结案件267件其中,改判78件,改判率29.2%;维持原判98件,维持率36.7%;发回重审68件,发回率25.5%;调撤7件,调撤率2.6%;其他方式结案16件河北高院审结提审的民事抗诉案件116件,其中,改判51件,改判率44.8%;维持原判42件,维持率36.2%;发回重审14件,发回率12%;其他方式结案9件各市中院审结提审的民事抗诉案件62件,其中,改判9件,改判率14.5%;维持原判12件,维持率19.4%;发回重审39件,发回率62.9%;调撤1件,调撤率1.6%;其他方式结案1件各市中院审结河北高院指令再审的民事抗诉案件91件,其中,改判18件,改判率19.8%;维持46件,维持率50.5%;发回重审15件,发回率16.5%;调撤6件,调撤率6.6%;其他方式结案6件二、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河北高院收案明显增多,指令再审率明显下降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启动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抗诉在后的审判监督模式。
申请再审前置和抗诉上提一级的规定使省级法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更加集中,进一步加剧了再审案件分布的“倒三角”现象河北高院2012年受理民事抗诉案件55件,2013年受理85件,2014年受理175件,2014年较2013年收案增长了105%,案件增幅十分明显,民事抗诉案件已经占到再审全部收案的3/4以上各市中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数量未受到明显影响,有些中院还有下降趋势一方面,民事抗诉案件向河北高院集中,是进一步落实再审案件上提一级制度的体现;另一方面,各中院民事再审案件的减少使得审监庭的业务进一步萎缩,职能、地位、作用日益弱化法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再审方式分为提审和指令再审为了避免程序无效“空转”,近二年,河北高院严格控制指令再审,坚持启动再审以提审为原则,民事抗诉案件的指令再审率从2013年的66%下降至目前的29%,确保了纠错的及时性而各市中院的指令再审率仍然偏高,近三年平均为62%,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河北高院《关于严格规范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若干规定》,限制中院再审案件指令再审的比例。
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中级法院是否有权指令再审民事抗诉案件,尚属值得研究的问题二)传统类民事案件居多,几乎没有公益类案件从案件类型分布来看,人身、财产侵权纠纷77件,占22.8%;劳动争议纠纷54件,占16%;一般合同纠纷53件,占15.7%;买卖合同纠纷35件,占10.4%;民间借贷纠纷26件,占7.7%;婚姻家庭纠纷26件,占7.7%;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2件,占6.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5件,占4.4%;租赁、承揽合同纠纷15件,占4.4%;其他民事纠纷15件,占4.4%以上数据表明,抗诉案件以传统民事案件为主,其中人身财产侵权、劳动争议等案件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当事人纠错诉求较其他案件类型更为强烈,一旦处理不当,容易激发新的矛盾对于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生效文书,检察机关更应当行使监督权,但从统计数字来看,人民法院收到的抗诉案件基本上都来自于当事人申请抗诉,几乎没有公益类案件进入检察监督的视野3+1”模式的确立为当事人穷尽诉讼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诉讼制度保障的同时,造成申请抗诉案件数量明显增长,占用了检察机关主要时间与精力,已无暇就公益类案件提出职权抗诉。
三)抗诉事由、改判事由主要集中在事实认定类和法律适用类以选取的42件民事抗诉案件作为考察对象,检察机关以《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有23件,占54.7%;以第200条第1款第2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提出抗诉的有6件,占14.3%;同时以第200条第1款第2项、第6项事由提出抗诉的有11件,占26.2%;以上三类事由合计占95.2%以第200条第1款第8项、第10项等程序类事由提出抗诉的有2件,占4.8%没有以第200条第1款第13项“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提出抗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中有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这两种事由混淆的现象,虽然多以法律适用错误作为抗诉事由,但多数本质上还是属于事实认定类事由,如就原审判决对证据的采纳认定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是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证明责任、一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均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另据调查,以法律适用错误为抗诉事由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事实认定类事由,主要原因是抗诉机关有让上级法院提审的意愿上述42件中改判的22件民事抗诉案件中,最终因原审裁判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改判的9件,占40.9%;因适用法律错误改判的7件,占31.8%; 因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原因兼具而改判的5件,占22.7%;因原审裁判程序存在问题发回重审的1件,占4.8%。
可以看出,无论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所依据的再审事由,还是法院启动再审后的改判原因,均集中在事实认定类和法律适用类事由四)改判率平均29.2%,河北高院发回重审率明显下降2013—2015年上半年,省市两级法院的民事抗诉案件的改判率平均为29.2%其中河北高院的改判率为44.8%,各市中院的改判率为14.5%,区别较为明显省、市两级法院平均将近30%的改判率,一方面说明原审裁判的质量不尽如人意,比如对于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对于主要证据的采用、对于法律适用的正确理解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另一方面,改判率偏高对原审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也造成了严重威胁,对审判工作的权威性带来了负面影响;法律关系的重新确定和调整,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发回重审率逐年下降尤其是河北高院发回重审率从35%降到6%,下降幅度十分明显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预期发回重审将得到进一步控制,发回重审率将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民事抗诉再审案件调解率不高一是因抗诉案件已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多次诉讼,再审是当事人最后一次法律救济的机会,是一场诉讼“决赛”,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已较为激化,调解难度普遍增大;二是抗诉这一公权力的介入在某种意义上也打破了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衡;三是没有协调抗诉机关介入调解。
五)检察建议主要集中在各市中院,启动再审率不高2013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对同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和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同时对于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三种情形,检察机关也可以依照当事人申请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经统计,自2013年至2015年5月31日,省、市法院共受理检察建议案件103件,全部源于当事人申请,无依职权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审结83件,进入再审16件其中河北高院受理检察建议1件,审结1件,未进入再审;各市中院受理检察建议102件,审结82件,进入再审16件,再审率19.5%检察建议一般都经过了检委会,但个别法院进入再审的案件未经过审委会在对检察建议的审查内部机构的职能分工上,各中院没有很大区别,一般都是由审监庭负责三、民事抗诉案件审查审理中的问题(一)检察机关审查民事申请抗诉案件以书面方式为主,较少听取双方意见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申请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2013年11月18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调查中发现,同级检察机关或提出抗诉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在抗诉审查中往往采取书面调卷审查方式,只听取申诉人一方意见,较少询问双方当事人,调查核实证据不够全面,不少被申诉人在法院再审立案后才知道检察机关已提出抗诉更有甚者,检察院抗诉书做出之前,当事人已经和解并立有协议,但检察院仍然提出抗诉,挤占了再审司法资源;有的未向被申诉人送达抗诉书,未依法满足被申诉人的知情权,也影响了法院审理期限检察机关对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不够严谨,影响了做出的审查结论的正确性,不利于抗诉水平的提高二)检察机关抗诉有转移信访压力的倾向检察机关迫于信访压力对某些上访缠诉案件提出抗诉,是公权力的不恰当运用实际上,原审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已经投入了超出普通案件的精力,已充分考量了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上访情形,甚至有些裁判结果已经对上访人有所照顾这类案件如果进入再审程序容易造成申诉人心理预期过高,甚至通过上访、群访等不正当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一旦法院维持原判,则会引发新一轮的申诉上访检察机关不仅有依法监督的职责,而且应当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在处理这二者关系上还没有找到平衡点三)申请抗诉期限没有规定,38%抗诉对象为二年以上生效裁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厅发布的《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由于这两个文件效力较低,颁布时间又较早,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普遍遵守[1]以河北高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为例,当事人在原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抗诉申请的抗诉案件大约占所有民事抗诉案件的62%,二至五年内提出抗诉申请的约占36%,五年以上提出抗诉申请的约占2%,其中甚至还有十年以上的陈年老案而且抗诉书中有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有的依职权提起,有的不明确原审裁判结果做出时间较长之后再提出申请抗诉的案件,由于基础环境和法律关系均已发生较大变化,经常出现找不到被申诉人的情况,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比例较高,严重影响了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