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工品管理制度.doc
12页火工品管理制度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NLZQ-5标段火工品管理制度中国铁建编制: 复核: 批准: 编制单位:中铁^一局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2014年1月火工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南龙铁路NLZQ-5标工程建设火工品管理, 防止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 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规定,结合福平、南龙铁路工程建 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龙铁路NLZQ-5标路桥隧爆破施工第3条 本办法所称火工品,系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 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 破器材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第4条 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 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 负责制为了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各分部必须成立火工品安全管 理领导小组,由分部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使用火工品的分部, 单位主管领导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主管物资管理部门领导负责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过程安全,主管爆破作业领导 负责火工品使用过程安全。
第5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分部,必须依照有 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办法规定,详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程, 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 进行监督检查第6条 使用火工品的分部,必须接受铁路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对标段内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章火工品器材管理第7条 使用火工品的分部,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 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火工品在管理过程中不发生被盗、 被 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错发等问题第8条储存和加工火工品的仓库、车间,应相应制定安全管 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 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第9条各分部选派火工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时,应挑选政 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1、 仓库保管员,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关于爆炸物 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爆炸物品具体任务 是:1.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1.2负责按照程序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1.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 并做到日清月 结,帐物相符;1.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1.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 领导;1.6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2、 仓库看守员,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关于爆炸物 品管理的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具体任务是:2.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 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2.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 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2.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 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2.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第10条 每个火工品仓库,分部应选派 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 负守库任务并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保证 24小时有人值班和 巡守第11条 火工品库房应当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养犬等 技防、物防措施,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工具并确保其状态良好第12条 每天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施工现场必须于当日清 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 私用、赠送他人第13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分部不准随意丢弃 或掩埋,应在认真清点登记后,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连 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等资料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 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
销毁时,应在 批准地点进行,并有分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 作好现 场销毁记录第14条 积压的火工品,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 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1、 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2、 按规定进行销毁;3、 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 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后,可在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调剂、转让 时,一般以整箱(盒)为单位进行办理第15条 本单位没有火工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火工品的 分部,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第16条 严禁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火工品;严禁将 火工品承包给分部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第17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分部应及时做好清库 和撤库工作撤库后,保管员须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地公安机 关存档第三章火工品器材储存第18条 铁路施工现场的火工品必须储存在经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 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第19条 严禁随意存放火工品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火工品器 材临时存放点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分部应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 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 并报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实施。
临时存放时,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 日使用量严禁分部将火工品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进行保存第20条 分部必须建立严格的火工品出入库审批、检查、登 记等工作制度火工品收存、发放,应严格按照制度登记、签字, 库房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第21条 火工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库存量必须与公 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第22条 火工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应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 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其中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 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边缘距离库墙不 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 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第23条 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并确 保通风良好,相对湿度控制在 45 % -70 %范围内,温度控制在 15-30 C范围内第四章火工品器材仓库第24条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火工品,但无专门储存火工品 仓库的,分部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第25条 火工品仓库(含临时仓库)建立前,分部应提出建 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 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 核批准,送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 计标准实施。
仓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和办理爆炸物品 “储存许可证”后方可使用第26条 分部进行火工品仓库建库选址时,应会同批准的公 安机关共同勘察实地,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 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 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选择适当的 地点建库建库时,还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自然灾害的破坏第27条 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 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1、 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 30米, 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2、 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 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 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 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 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 口和防护网3、 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周边应设 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墙外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并设置排水沟。
4、 库区内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 的通讯联络设备,同时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 其接地电阻 应不小于10欧姆5、 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严禁吸烟、用火; 严禁将火种、汽油和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6、 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 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第28条 远离爆炸物品仓库且用量较少的单位,经主管领导 批准和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同意,可设火工品临时存放点,设置程序 参照第十九条办理设置临时存放点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 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派专人保管、看守临时 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超过当日的使用量第五章火工品器材购买第29条 火工品器材购买工作,应由分部的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物资部门应按计划签订火工品器材供销合同, 向所在地县 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并购买后 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第30条 采购爆炸物品时,分部应委派经专业培训,持有岗 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 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火工品器材运输第31条 火工品器材运输由米购单位负责运输火工品器材 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并领取 “爆炸物品运输 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第32条 运输火工品器材时,运输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驾驶,并选派熟悉所运火工品器材性能的 人员押运第33条 运输火工品器材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交通 安全规定装运火工品器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 采取捆绑加固措施,并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装运时,车厢底部 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第34条 火工品运输应按指定路线,在白天限速行驶,沿途 不准装卸途中需要停歇时,须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派专 人看管,防止无关人员接近第35条 火工品器材装卸、倒运时,应在白天进行执行装 卸任务的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并装卸时应轻 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第36条 火工品器材应按照车辆核定荷载装运,严禁与其他 货物混装装运时,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且高度不得超出 车帮装载雷管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箱第37条火工品器材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负 责运输的人员须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 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火工品器材使用第38条 分部需要使用火工品,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 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第39条分部应根据工程情况和爆破施工需要,合理配备经 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的爆 破工,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第40条分部应定期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检查考核,发现不 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 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收回“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第41条 使用火工品时,施工作业班组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出 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在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 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 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第42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时,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 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火工品,不得同 时领取第43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