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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家庭研究下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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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篇 家产继承与家庭门户传继,一、直系血亲家庭的分家方式 二、妇女的分家权益 三、家产和门户的立嗣传承 四、家产和门户的遗嘱传承,一、直系血亲家庭的分家方式,分家,确切地说应该叫做“传家”,就是家庭门户的传继方式和过程一般家庭的分家有两个内容,即家庭财产的析分和家庭门户的继立,前者只是手段,后者才是分家的真正目的各种不同的家产继承方式,就是为了适应各种不同状况的家庭的门户传继需要而设计的这里所说的各种不同状况的家庭,从分家方式的角度来看,可以归纳为三类:有亲生儿子继产承户的家庭、需要女子继产承户的家庭和需要立嗣养子继产承户的家庭我们先考察第一种情况,即最常见的由亲生儿子的家庭中继承家产和门户的方式单就父传子继的过程而言,在古代社会相同的历史阶段上,西欧和日本、韩国实行长子继承制,次子以下一般没有家产的继承权;中国则通行诸子平均析产方式,所有的儿子都有相同的家产继承权这是考察分家方式问题的基础性前提和切入点 诸子平均析产,即所有的儿子平均分配家产的方式,是我国传统家产继承制度的主体内容诸子平均析产是基于直系血缘关系的男子单系继承制,凡是同一个父亲的儿子不论长幼,甚至不分嫡庶,原则上都有相同的继承家产的权利,和相同的传承家庭门户的义务。

      ·所谓分家析产,就内容而言,包括家产的析分和门户的传继;就具体方式而言,包括“析分”和“继承”两个意思,前者指父母在世的时候儿子们随着年龄的长大结婚而分家产,一个个陆续另立户头;后者指父母年迈或去世后弟兄们分遗产,这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继承 诸子平均析产承户主要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多次性析产承户方式 二是一次性继产承户方式,,1、多次性析产承户方式 多次性析产承户方式指的是父母在世的时候诸子随着结婚而陆续分财异居,但每个人所分家产的数量略小于其应得的平均数,到父母年迈或去世后再分一次,最后分清 唐宋两代对这种多次性析分方式都是禁止的,都是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方式一直很流行 在实行多次性分家方式时经常遇到一个问题,即先分出去的长子和最后分出去的幼子往往相差一二十岁,先分出去的各个子家庭与父家庭似脱离又未脱离,虽然按习惯规定此间父家庭所置田产在最后分清的时候应该算入家产总数,各房自置的田产不算,但也常由此引起一些纠纷2、一次性继产承户方式 一次性继产承户方式是与传统的三代人家庭结构相适应的分家方式商鞅变法之后直到秦朝,主要通行多次性析产方式,入汉以后不再强调家有两男即徐分异,渐渐地由儿子结婚后暂时不分家发展到父母在世的时候也不分了。

      父母在世的时候不分财不异居,父母亡后弟兄们一次性分清这便是一次性继产承户方式 汉代开始通行这种分家方式,到唐宋时期,律令规定明确限制多次性析分方式,推行一次性分家方式宋代也对多次性分家方式实行限制政策所以,唐宋时期及其以后一直在倡导和流行一次性分家方式即父母死后再分家的方式 在一次性析产方式中,有“代位继承”和“越位继承”两种情况3、两种方式的交叉并用、平均原则和分家文书 这是与诸子平均析产承户的两种方式有关的三个具体问题 首先是两种分家方式一直在交叉并用 从历代律令来看,商鞅变法到秦朝主要推行多次性析分方式,自汉代开始倡行一次性方式尽管唐宋律令限制父母在世的时候分家析产,甚至规定要“徒三年”,但这只是对违抗父母意愿的强行析分而言,如果父母在世的时候儿子们分家析产不是采取擅自作主的方式,而是取得了父母的同意,便是既合情理又不违背律令了这就给多次性分家析产方式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使得在倡导一次性析分方式的时候也一直是两种方式并存其次是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分家析产都以平均为基本原则 最后是分家文书问题 唐宋时期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分家文书,称为分关、阄书、分书、支书、析分文书等一次性析分时随分随立,多次性析分时在最后一次分清的时候再立。

      按照历代的习俗,立分家文书的时候要请族长出面主持,并以“见人”身份签押,这是家法的认同;还要到官府备案,以防漏税,也含有国法保护的意思4、庶生子的分家权益 在唐宋时期,人们一般不排除庶生子的分家权益但是在具体操纵中要遵循两个原则: 一是分清庶生子是在本家入籍,还是一直在外面单独立户,前者可以参与析产,后者则不行 二是官员贵族和平民百姓家庭有所区别普通富裕民户分家的时候对庶生子比较宽松,在贵族官僚家庭中则严格一些,按礼法规定,受封人死后所封赐的物品与普通田宅一样,由诸子均分,不分嫡庶;但只能由嫡长子继承爵位,并多分一份家产另外,除嫡生、庶生外,再婚夫妇家庭中有时候还有妻子带来的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与继父一同生活,这种带来的儿子通常与庶生子相似,也有与亲生儿子相同的分家权益 但是,这种随母改嫁到另一家的儿子能否在继父家继产承户,主要看是否需要这个带来的儿子承担继立门户的义务(其中的标志是同居、改性与否)同时还要看这种特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果能和睦相处,则可以参与分家析产;如果发生纠纷,不论是谁的过错,带来的儿子都会被赶出去二、妇女的分家权益,有女无子的家庭在传继家产、传承门户的时候可以设法让女儿代替儿子,也可以不用女儿,另找侄儿或外甥来代替儿子,我们先考察用女儿代替儿子继产承户的方式。

      女儿在娘家代替儿子继承家产、承立门户并传宗接代的家庭,在古时候(包括唐宋时期)的户籍上称为“女户”家庭完整意义上的“女户”家庭还应当包括寡妇在婆家继管家产承立门户的情况因此,女子继产承户的方式应该分在娘家和在婆家两种情况1、女儿在娘家继产承户 分为有子嗣的家庭和无子嗣的家庭两种情况 (1)有子嗣家庭的情况 有子嗣之家的女儿由于不承立门户,所以不能直接继承家产,直接继承家产的主要是无子嗣的户绝之家 虽然女儿不能与儿子一样直接继承娘家的财产,但是用无继产之名而有继产之实的间接方式继产的机会也很重要在有子嗣的家庭中,女儿间接继承娘家家产的主要方式是获取奁产陪嫁奁是古代妇女用的梳妆匣,因为奁匣是陪嫁女儿的必备之物,所以习称娘家陪送的包括随嫁田地在内的所有贵重物品为奁产获取奁产陪嫁,实际上是在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中给女儿留下的间接参与娘家家产分配的方式和机会2)无子嗣家庭的情况 在无子嗣的家庭中,女儿继产承户主要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立嗣外甥外孙 家里没有亲生儿子的时候,为了家庭门户的延续,经常采用立嗣他人之子为己子的方式,俗称“过继”被立嗣人有与亲生儿子相同的传宗接代、继立门户的义务,也享有与亲生儿子相同的继承全部家产的权利。

      在选择被立嗣人的时候,按照民间习俗,只能依照“亲属推广法”在近亲范围内选择:一是本家昭穆相当之人,即丈夫的侄儿或侄孙;一是外甥外孙,即本家姐妹或女儿的儿子 舅舅立外甥、外祖父立外孙为嗣的习俗,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属于“隔代母系继替”,等于是让女儿或姐妹的代理人回娘家继承家产、继立门户了第二种方式是招婿入赘,这也是娘家无子嗣的时候女儿继产承户的最主要的方式 与各代相比,赘婿的记载最多的是元代元人徐元瑞《吏学指南·婚姻》说,元朝招赘婿的方式有四种: 一是终身在女家,并改从女方姓氏,子女姓氏也随女方,称养老婿或入舍婿;二是不该姓,待女方父母亡后携妻儿回原籍,留下一个儿子继承女方门户,称归宗婿或舍居婿;三是规定在女家的年限,年限一到即携妻儿离开女家另觅居处,称年限婿;四是夫妻婚后仍然分住在各自的父母家中,待女方父母亡后再商定在何处安家,称出舍婿 这反映出元朝的赘婿数量多,而且这类分明当然,这种分类并非从元朝才有,至迟在宋代已有这些名目,所以这里反映的也不只是元朝一代的情况,至迟在宋代已经是这样了这四种赘婿都要承担为女方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并且有直接或间接的继立女方门户的责任,但只有第一种赘婿能继承全部家产,因为这种赘婿连自己都改从女方姓氏,不可能离开女方家庭了;后三种只能继承部分家产。

      2、遗孀在婆家继产承户 守寡儿媳在丈夫去世后以儿子的名义继承家产、承立门户,这种名义上继承家产的是儿子,遗孀至多只能是在儿子年幼的时候代管一段时间,实际上常常成了先于儿子的继承者的现象,称之为“继管” 寡妇在婆家继管家产、支立门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守节继管 丈夫去世后守节不嫁,表明遗孀承担起了亡夫的所有义务,包括承立门户、抚养子女以及照料老人,作为报偿和尽义务的物质基础,便有了继管亡夫遗产的权利但是,遗孀寡母的继管权再大,也不是继承权,也就是说不具备所有权二是招接脚夫,这种方式比较少见 寡妇守节不改嫁,独自承立亡夫的门户,不仅时常受人挤兑欺凌,实际生活中也有诸多不便,由此便有了一种类似女儿招婿入赘的方式,即在婆家招一男子上门,帮助自己料理家务,抚养前夫遗下的子女这个男子通常被要求改从妻子前夫的姓氏,称之为接脚夫,俗称坐地招夫 宋代的律令规定,接脚夫对妻子前夫留下的家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和继承权实际上,多数接脚夫都只是妻子的帮手而已寡妇招接脚夫入居家中之后,尽管不再算是守“节”了,但没有放弃承担前夫留下的家庭义务,并且是招了一个帮手来帮助她完成这些义务,因此,她应该与守节不嫁一样享有继管亡夫家产、支撑亡夫门户的权利。

      如果既不守节独居,又不招接脚夫,而是要改嫁他处,原则上就不能继续继管亡夫的家产了三、家产和门户的立嗣传承,所谓立嗣继承,又称立继、过继或继绝,即认领一个他人的儿子作为自己的儿子,称为养子或嗣子,使之担负起与亲生儿子相同的养老送终、承立门户的义务,同时也享有与亲生儿子相同的继承家产的权力 1、以侄甥为养子的选择范围 一般是按照家庭的直系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选择养子根据该原则,大都在两个方向上选择:一是是侄子或侄孙,即亲兄弟的儿子或孙子 《唐律》规定“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否则就是违法;宋代也沿用了此规定,北宋初年所修的《宋刑统》照录了《唐律》全文,天圣年间又专门强调“无子者,听养同宗之子昭穆合者”所谓昭穆相当之人,即辈分合适的本家子弟最通常的是选立侄儿,因为大都是立嗣子,立嗣孙的比较少 通常情况下,需要立嗣的时候立不立还可以商量,如果要立就要合理合法,所以在选立族中子弟的时候,有的还要按族谱画出“宗楼图”排列顺序,公平选立;甚至还要呈报官府,由“官司出给公据”,从原来的父母家中除名,附籍于养父母家 “兼祧”方式 选择被立嗣人的时候,如果凑巧诸兄弟中只有一个人有一个儿子,又不能或不愿选立堂兄弟等人的儿子,便可以让这个儿子(侄儿)同时继承父亲和叔(伯)的家产和门户,这就是兼祧制度。

      二是外甥外孙,即自家亲姐妹或女儿的儿子 唐宋律令都规定不准选立“异姓男”,否则要“徒一年”,连其亲生父母都要受处罚这里的“异姓”是指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毫无干系之人,不含外甥外孙在内这种立外甥外孙为嗣的习俗,如前面所提到的,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属于“隔代母系继替”,实际上是女儿或亲姐妹让儿子代替自己回娘家继产承户了以上是选择被立嗣人的两个主要限定范围此外,唐宋时期的习俗和律令对被立嗣人的选择还要一层特别的限制,即只能立平民良人,不能立奴仆及其子孙 另外,通常情况下,立嗣的时候惟一可以选立毫无血缘关系之人的,是收继被遗弃的孤儿 与收继异姓孤儿相似的,还有一种买幼儿做养子的方式,也是用来承继门户和家产2、立嗣手续和文书格式 在选定被立嗣人之后要订立继嗣文书,俗称过继文书、过继单继嗣文书要写明原委、被立嗣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也要由当事人、族中近亲等以见证人的身份一同签押 所谓立嗣文书格式,是当时民间通用的标准格式,立嗣的时候按照这种格式填写姓名、籍贯等具体内容即可3、立嗣继产与门户传承 户绝之家立嗣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托付家产,而是为了防止身后门户灭绝,为了让嗣子担负起养老送终、继立门户的义务,才给了其继承家产的权利。

      需要用立嗣方式来维系门户的家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有鉴于此,官府制订了一套较为周密的规则,以宋代为例,其要点有三个方面: 其一,把立嗣分成立继和命继两种 其二,有女儿不招赘婿而立养子者,如果是立继,即父母亲自选定的养子,家产全归养子;如果是命继,即父母亡后由族人代选的养子,则女儿和养子都有继承权,但由养子承立门户 其三,既招婿入赘有立养子的家庭中,养子的继承权原则上与赘婿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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