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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法律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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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治理法律实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谢鸿飞谢鸿飞 目录目录一、导论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法律问题三、公司章程的法律问题与制作四、公司治理的实践案例分析:以国美为例 导论导论1:公司法核心难题:公司法核心难题1、经济民主与中小股东的保护同股同权、资本多数决2、分立与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分权制衡?3、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利益相关者4、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法不入家门; 导论导论2: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狭义上,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之间的关系★ 广义上,公司治理还包括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公司治理=公司政治 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v公司治理分为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v外部治理包括外部市场治理机制(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济市场、控制权市场)、外部监管机制和外部社会治理机制v通常所说的公司治理是指内部治理 治理结构治理结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体现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v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成员,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管理活动作出决策,维护股东的权益v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成员,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检查财务的权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v职业经理人,也表现为公司高管团队,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是经营者和执行者 主要模式主要模式v(1)单层委员会制v英美法系国家 (英国,美国)v只设有股东会与董事会v“董事会中心主义” v(2)双层委员会制v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奥地利)v监事会居于董事会之上,具有监督权,决策权等v强调职工参与公司管理 v(3)单层二元委员会制v 源于日本,中国采用v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列  (股东会中心主义)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v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投资者信心的基础;(中国、美国)v一国投资环境好坏的标志之一;v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v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保证;v企业树立市场形象和融资的需要;v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需要;v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需要;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v从社会角度看§廉洁和透明的社会§防范和减少腐败§正当合法地创造财富§增加社会福利§有助于建立具有法律和秩序的社会 公司法律风险几乎都源于公司治理危机公司法律风险几乎都源于公司治理危机 安然事件、安达信、美林证券、世界通信、施乐公司、帕玛拉特 广东太阳神、郑州亚细亚、济南三株、沈阳飞龙、瀛海威、小霸王、广东爱多、红高粱、幸福集团…… 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才3.5岁,中国集团公司平均寿命不到10年。

      v16 一、公司治理实务问题一、公司治理实务问题 l中国公司法对公司机关权力构架的设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选举聘任选举监督监督负责负责 选举选举聘任选举监督监督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多层次的多层次的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问题机会主机会主义义 一、股东会一、股东会(一)股东会的权力 《公司法》第38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公司法第16条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小股东的救济途径(二)小股东的救济途径查账权查账权分红权转股权临时股东会议召集权解散公司诉权解散公司诉权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公司法》第34条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第98条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要点要点1、章程不能剥夺或者限制知情权(如出资比例)2、出资瑕疵股东也享有2、查阅应与股东本人的利益有关3、公司负举证责任(不正当目的: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4、似乎否应区分股份公司与5、是否包括原始凭证? 会计原始凭证的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查阅案例:北京市恒物物产公司诉北京西直门华星贸易大厦 《会计法》   第14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15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北京二中院判决: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范围应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中的销售渠道、客户群、销售价格等  熊猫集团诉恒盛公司熊猫集团诉恒盛公司 熊猫集团系恒盛公司股东,占公司股份的50%为了解公司近年的经营及财务情况,多次向恒盛公司提出查帐,均遭拒绝后起诉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全部总帐、明细帐、记帐及其他辅助性账簿)熊猫集团一直向恒盛公司提供产品在北京销售,现集团在北京设立了分公司,也销售熊猫集团生产的同类产品但因熊猫集团与恒盛公司之间存在价款等争议,熊猫集团已不再向恒盛公司供货 v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5114号生效判决认定:v上海熊猫集团一直向北京恒盛公司提供产品并在北京销售,现上海熊猫集团成立了北京分公司并销售该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北京恒盛公司的会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中,必然会涉及公司以往产品的销售渠道、客户群、销售价格等商业秘密据此,北京恒盛公司拒绝熊猫集团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抗辩理由正当 确认无效和撤销权确认无效和撤销权A、类型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3、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监事会决议撤销 B B、决议效力之诉原被告主体、决议效力之诉原被告主体 1、无效之诉原告主体——不仅限于股东 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者公司职员者公司职员 2、撤销之诉原告——限于起决议形成时和起诉时均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3、公司为被告 C C、决议程序瑕疵的审查、决议程序瑕疵的审查 1、召集程序(1)召集权人——董事会、一定比例的少数股东、监事或监事会;无召集权人召集相关公司会议属于程序暇疵2、会议通知与公告——通知权人、通知期限、通知方式(书面或信息化通知)、通知对象、尤其是通知内容等3、决议因未正当通知而受到效力影响4、事后以行为或者意思表示同意决议 D D、决议方法瑕疵的审查、决议方法瑕疵的审查 1、法定表决票数 2、股东无表决权 3、表决权代理 4、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 5、股东意思表示 6、投票方法 E E、内容瑕疵的审查、内容瑕疵的审查 1、违反禁止性规定 2、公序良俗 3、多数决滥用 4、表决权回避 5、实质损害公司、股东等利益 F、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1、对内: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赔偿责任2、对外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考虑,一般应认定因该决议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有效 股东会议股东会议 甲的股权结构为A26%,B36%,C28%,D10%。

      A为董事长2006年11月22日,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向A发出了通知函A于24日签收2006年12月3日,B因为没有收到A召开股东会的函,于是通知A于12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会A的妻子(甲公司职员)12月5日签收12日19日,BCD召开股东会,在A没有出席的情况下,决定免去A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并修改章程A起诉甲公司(BCD为第三人) 总结总结瑕疵决议的效力应有三种:1、不成立:如伪造的股东会决议、不具有权限的股东会做出的决议2、可撤销:主要因程序事项违法和章程,内容违反章程3、无效:内容违法     A股份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兹定于2010年5月15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内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特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本公司股份50万股以上的股东可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二、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可自行组合,每50万股选出一名代表,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5月10日前不自行组合产生代表的,本公司将向其寄送“通讯表决票”,由其通讯表决。

                                                         A股份董事长***                                                             2010年5月5日 (三)利润分配权(三)利润分配权1、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167条第3款:股份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续前续前1、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如何处理?2、股东能否请求法院判决分配利润?法院的难题:(1)干预公司经营(2)判决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无法履行;即使履行,股东会也可做出不分配的决定,导致反复诉讼 姜光先诉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和公司姜光先诉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和公司盈余分配权案盈余分配权案 v华星公司是由原告姜光先等49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其中原告姜光先出资1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8%。

      公司成立以来,还按月息2分支付股权利息,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因原告姜光先投入到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14万元系挪用应属于华星公司的资金,股东会决议将其除名 v法院判决:v股东要求公司支付利润的,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公司应当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必须有股东会的分配利润决议姜光先并未提供华星公司可分配利润以及华星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分配利润的证据虽然华星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按每百元每月2元支付股东股权利息,但该行为并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条件,属于变相抽回出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姜光先据此要求华星公司支付股权利息,本院亦不予支持 王善梅诉北京恒邦凯捷散热器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王善梅诉北京恒邦凯捷散热器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案v2004年2月12日,注册资金50万元,张福民出资30万元人民币,刘恩宝出资20万元人民币,共同成立散热器公司2004年12月2日,公司通过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资至100万元,原股东张福民出资40万元,刘恩宝出资20万元,新股东戴捷出资25万元,新股东王善梅出资15万元上述决议内容在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均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2008年3月20日,王善梅将占散热器公司15%的股权,以45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至张福民   v  v 散热器公司成立之日至2006年12月31日,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红利分配诉讼中,王善梅未提供证据证明散热器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20日进行利润分配 v本院认为,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身份和地位,对公司当然地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这是股东固有权益的体现,不允许公司章程或公司决议予以剥夺v王善梅拥有散热器公司的股东身份但是,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实现至少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股东会作出向股东分配公司剩余利润的决议在公司无利润可供分配或股东会决议不分配利润的情形下,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因公司利润方案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何时分配利润、以什么形式分配利润是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 公司法第公司法第75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公司法》第4747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二、董事会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董事长v《公司法》第《公司法》第48条条v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独立董事与监事独立董事与监事(一)相互独立的职权独立董事——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权、征集投票权、发表意见权为独立董事所独有;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召集股东大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二)重合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经理经理《公司法》第50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消极义务消极义务(第(第147147条)条)忠实和勤勉忠实和勤勉义务义务董事的董事的““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和和““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案例一:案例一:““达娃之争达娃之争”案例二:案例二:民法与合同法的民法与合同法的代理制度代理制度 公司法第公司法第150条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管的责任保险 股东代表诉讼1.诉讼原因(1)董监高执行职务违法违规违章,给公司造成损害,如管理层有重大过失、浪费公司资产、自我交易、公司机会等2)他人侵害公司(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侵害公司利益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第152152条条    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起诉;监事违法的,前述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也可以起诉 诉讼原因诉讼原因(1)董监高执行职务违法违规违章,给公司造成损害,如管理层有重大过失、浪费公司资产、自我交易、公司机会等2)他人侵害公司(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侵害公司利益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案例2003年深圳上市公司三九医药,两起违法事实,将自己的资金长期不正当低息存放另一家公司;另一起就是未披露该披露的信息,被证监会罚款50万上海的少某认为公司渎职造成公司损失,控告三九老总赵新鲜,要求其承担损失,福田法院和深圳中院都不受理,认为没有法律依据该案不了了之 【中国派生诉讼第一案】v小股东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等诉恒通公司利用控股优势地位以低值高估的房产向公司抵债属关联交易要求确认其侵权并赔偿公司损失案v恒通公司与新江南公司于1998年8月20日签订的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其中约定恒通公司以房产作价抵偿给新江南公司. 恒通公司虽将部分房产用于抵债并过户给新江南公司,但抵偿房产价值仅为1119.74万元,已给新江南公司造成损失,损失额应为2851.26万元。

      v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恒通公司明知自己居于控股地位,但为牟取本公司利益而对被控股公司实施以低值高估的房产进行抵债,其行为已构成对新江南公司及其他非控股股东权利的侵害,违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认定无效外,其余条款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恒通公司应赔偿由其侵权行为给新江南公司造成的损失2851.26万元,并应给付房地产公司及国投公司垫付的评估费用19800元 达能之争中的股东代表诉讼达能之争中的股东代表诉讼v法国达能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乐维和MYEN PTE LTD委派到合资公司的董事分别为范易谋、嘉柯霖和秦鹏,而这些董事还分别担任很多与合资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公司的董事,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广西桂林中级人员法院(2007)桂市民初字第129号判决,判定交叉委派董事的行为,违反《公司法》v娃哈哈集团工会起诉达能 v1.原告股东在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代行公司诉权,限制了公司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v2.原告股东越过公司直接起诉侵害公司利益之人,忽视了公司的独立人格v3.少数股东在公司根据多数意思怠于行使诉权时代行公司诉权,否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突破突破 程序问题程序问题1、利益归属2、诉讼费用:如何激发中小股东保护权利?3、当事人4、和解问题 《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三》 1、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2、公司列为第三人3、其他股东以与原告股东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参加诉讼,符合公司法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准许;其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三》  (征求意见稿)——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请求成立的,被告直接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对原告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予以补偿——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公司僵局四、公司僵局1、原因——须三点同时具备: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2、条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3、诉讼被告:公司 具体情形具体情形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案例1、2005年成都新金公司和天澳公司,成立新金天澳公司,两年后闹翻。

      新金公司想开会,天澳公司不愿意开会新金公司找法院,法院也没办法2、甲、乙、丙三人设立,各占1/3股份后三人间发生矛盾,甲要求将股份转让出去退出公司但转给乙、丙任何一人,都不接受转给外人,别人不敢进来 解散标准:经营困难与股东关系破裂?解散标准:经营困难与股东关系破裂?v2006年4月,原告高某与被告肖某共同组建了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此后公司一直略有盈余后来两人因经营理念不合,屡次发生冲突肖某控制了公司的经营权同年10月3日,两人因经营发生重大冲突,警方介入才得以平息高某以公司僵局为由,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认为股东关系虽然恶化,双方无合作基础,但公司并没有经营困难,双方可通过其他手段解决问题 裴某某等诉某文化传媒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裴某某等诉某文化传媒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v文化传媒公司于2005年成立,现有股东为原告裴某某、某投资咨询公司及第三人应某;原告裴某、投资咨询公司占公司总股份额的60%,第三人应某占股份额的40%该公司章程载明,股东会议不定期每年召开1-2次,全体股东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为应某,任期3年,任职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v被告公司2005年度年检报告书载明,该年度公司亏损额为1,060,714元;2006年度报告书载明亏损额为3,972,746.40元;2007年度报告书载明,净资产总额为-4,841,835.99元,利润总额为-2,809,215.20元;2008年度报告书载明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均为-519,777.28元 v2009年6月30日,两原告向第三人应某发函申请查看公司财务报告,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2009年8月3日,两原告发函至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住所地,向第三人应某及公司监事董某提议于2009年8月20日下午召开股东会议,地址另定,要求第三人应某等与其联系上述函件邮递改退批条上载明,公司迁移新址不明 v本院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股东会已陷入僵局,经营管理已出现严重困难,且上述情形已使公司股东利益受到了重大损失,公司继续存续又不能打破僵局的,将使股东利益受到进一步的损失另,该公司陷入僵局后,两原告发函提议召开的股东会议均无法召开,公司迁移他处后,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某也未告知原告;包括诉讼中,本院亦欲传唤第三人应某到庭,寄希望于通过调解,求得当事人以公司自治的方式来解决公司僵局,亦无结果上述事实表明,通过其他途径已无解决某文化传媒公司僵局的可能。

      判决:解散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 诉由诉由   《司法解释二》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散与清算不能合并: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诉讼与非诉程序) 当事人当事人1、被告为公司2、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3、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公司章程实务二、公司章程实务 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1、性质:出资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章程是法定文件,必需具备2、效力:合作协议只在发起人之间有效;章程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3、效力期间:效力到公司成立后一般终止;章程效力在公司成立后即公司终止4、公司成立后,章程与协议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章程中没有的,协议可以有效,但效力只发起人,对其他人无效。

      一、绝对不能因全体合意限制的股东权1、有关出资瑕疵的责任2、知情权3、临时股东会议召集权4、股东会议出席权章程自治的界限章程自治的界限 二、全体股东可合意限制的权利1、分红权2、新增股份认购权3、股东表决权4、股权处分权 三、章程的制作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  知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  则 量身定做量身定做 1、避免公司僵局(董事长与董事人数、董事长与总经理分开,总经理由股东会任免;股东与董事的重合;股东退出条款……)2、全体表决事项与控股股东的表决权3、防止恶意并购4、程序规则 公司如何开会人是最难说服的动物人是最难说服的动物《罗伯特议事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    亨利·马丁·罗伯特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

      这本书在一些国家禁止出版孙中山的《民权初步》其实就是这本书的最早翻译版本v2 第36条“股东权利” (八)对于不具备独立策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策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策事会提出对独立策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策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策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苏宁宁电器器”章程(章程(2010年)年) 第41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涪陵榨菜章程涪陵榨菜章程 三、公司治理实践案例:国美为例三、公司治理实践案例:国美为例 “史上最牛史上最牛”董事会诞生董事会诞生”v2004-2006年,黄光裕个人于国美持股比例,一度超过75%,是为黄光裕的“绝对控制”时代。

      正是在这一时期,黄光裕凭借其“绝对控股”地位,对国美的“宪法”——公司章程,管理者权力之源,进行了多次修改v2006年,国美电器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一次最为重大的修改:v1.董事会可以随时调整董事会结构(无需股东大会批准,可随时任免、增减董事,并不受人数限制);v2.董事会有权以各种方式扩大股本,包括供股(老股东同比例认购)、定向增发(向特定股东发行新股)以及对管理层、员工实施各种期权、股权激励等等;v3.董事会可以订立各种重大合同,包括与董事会成员“有重大利益相关”的合同v在此期间,黄光裕利用自己制定的游戏规则,套现上百亿,持股比例从75%下降至34%,利用拆借的资金高效率地完成了鹏润地产投资、收购大中电器、三联商社后来遭到起诉)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失声的失声+ 是否引入监事会是否引入监事会 国美之争时的股权结构国美之争时的股权结构大战前夕国美股权结构图大战前夕国美股权结构图资料来源:资料来源: ://tech.ifeng/it/special/controlgome/#007 黄光裕的优势黄光裕的优势v仍然是第一大股东(32.74%)v可收回372间非上市门店v持有"国美电器"商标所有权v舆论支持  (多数中国网民指责董事局主席陈晓违背大股东黄光裕所信托,窃取这间具有家族企业色彩的上市公司控制权,意图私利) 陈晓的优势陈晓的优势v陈晓阵营控制股权约16% v 管理层的坚定支持v陈晓出局,国美赔贝恩24亿。

      v业绩优秀      (国美电器2010年上半年销售收入达到人民币248.73亿元,同比增长21.55%,其中第二季度销售收入创国美上市以来的最高点;实现经营利润人民币12.49亿元,同比增86.14%) 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大会决议v2010年5月11日,在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拥有31.6%股权的国美电器大股东黄光裕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到场投票的股东比例为62.5%),使得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没有获得通过随后,以董事局主席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否决了股东投票,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这一闪电变局成为国美控制权之争的标志性事件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会决议呢?  犯罪与股东权利犯罪与股东权利v黄光裕曾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亿元如适用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其在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期间,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黄光裕仍可行使股东权利,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v国美:中小股东股权占到34.4%v500强里面有175家要家族企业,美国公开上市在公司里面亦48%是家族企业 无数伟大的公司都是家族企业(欧莱雅、西门子、家乐福)v创始人的保护条款vGoogle共同创始人佩奇和布林、CEO施密特一共持有Google约1/3股票,每票拥有10票的投票权创始团队拥有超过80%的投票权 v福特为了接纳优秀的管理人才,至今已完全放开管理权但是,家族的控制权依然没有松动福特家族成员虽然只持有公司3.3%的股份,但他们持有的是创始人股(B种股票),因此他们拥有公司发展40%的特殊表决权v新希望集团刘永好:“否决权上收,决策权下放”    具有 “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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