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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病假工资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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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劳动合同法对病假工资的规定  XX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最新版  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是如何规定和计算的呢?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最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  最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  如何计算病假工资,是一个不能疏忽的问题本文提供一份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的详细内容,为广大职工解答疑难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四、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一、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计算公式、病假工资怎么算?  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  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

      2.病假工资的系数:  1)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2)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  4)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5)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  6)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二、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计算标准?1.非全月病假: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当月工时工资+〔-应扣病假工资〕2.全月病假,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基本工资×30%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应扣工资基数+1000×30%当月所得工资=1000–应扣病假工资  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三、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如何发放、病假工资如何计算?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2.《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50条规定: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2)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3)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第52条规定:  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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