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宣传稿.docx
17页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劳动合同法宣传稿 劳动合同法讲课稿 主讲:邓维莲 大家好,根据社区领导的安排,这节课由我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劳动合同法》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XX年6月29日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已于XX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下面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首先要明确的两个概念 1、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关系定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依法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法》: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标志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工为标志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要内容 1、订立主体 2、订立时间 3、订立条款 4、无效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1、订立主体 应与订立人:为用人单位工作,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劳动者包括:试用期员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外地工;本单位外派员工;本单位下岗人员;主要在本单位工作,按期从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股东 不应与订立人:包括未成年人;已退休或离休人员;在本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外单位借调人员、股东单位派到本单位工作人员;仅依据双方约定完成一定工作,完成后领取报酬,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的人员,如顾问、劳务人员等 :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订立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届时不签订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最后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订立条款 订立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关于新旧法规劳动合同条款的变化: 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应当具备,否则合同不成立 对比《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必备条款的变化是很大的,主要是增加了五方面内容分别是: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 增加了工作地点内容 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内容 增加了社会保险内容 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 同时,也取消了三项必备条款内容,分别是: 劳动纪律条款内容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订立条款的内容阐述: A、劳动合同期限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讲稿 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常委会于XX年6月29日通过,自XX年1月1日施行共八章九十八条,五读通过出题目为第十、十二、十九、二十五与九十四条 一、劳动合同法的概述 1、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定数量及质量的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一定劳动条件并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劳动向其支付报酬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2、劳动合同制度主要解决的问题: ①为逃避对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②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趋势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行为,导致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④用人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⑤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定期调整工资等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 3、适用范围 ①企业;②个体经济组织;③民办非企业单位;④国家机关;⑤社会团体;⑥事业单位 4、原则 5、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 ①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属于格式条款的附件第四、五、六条②监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③代表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以调整劳动合同;第五十一条④对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八条⑤调处劳动合同争议第七十八条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解除 1、订立 ①用工之日起即确立劳动关系 ②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个月至一年内为二倍劳动报酬,一年后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③合同分类: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④合同的必备条款第十七条 Ⅰ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Ⅱ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Ⅲ劳动合同期限 Ⅳ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Ⅴ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Ⅵ劳动报酬 Ⅶ社会保险 Ⅷ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Ⅸ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Ⅹ还有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⑤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 ——不超过一个月 ——不超过二个月 ——不超过六个月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⑥约定服务期——仅⑥⑦二项为劳动者承担违约金⑦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国际惯例为三至五年 ⑧合同无效第二十六条 2、履行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支付令--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或投资人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加班的规定:①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经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不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②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工资报酬;③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工资报酬;④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工资报酬 3、解除与终止 ㈠、协商解除 ㈡、单方解除 ⑴、劳动者一方→预告辞职权 →法定解除权第三十八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⑵、用人单位一方 ①劳动者过失第三十九条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非劳动者过失第四十条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医疗期:A、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为三个月;B、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③经济性裁员→优先录用第四十一条 ㈢、限制解除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解除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㈣、终止第四十四条其中第、项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㈤、补偿标准适用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特别规定 1、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参加、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