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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页国际商务单证课件之产地证缮制国际商务单证课件之产地证缮制第五节 原产地证明书v一、原产地证书的作用与分类一、原产地证书的作用与分类v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在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v 根据签发者不同,原产地证书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v①商检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CIQ)出具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GSP FORM A);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v⑻商品描述、包装数量及种类(NUMBEER AND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v 填写商品描述及包装数量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装、食品(GARMENT、FOOD)等v 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应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严格一致。
v 如:ONE HUNDRED AND FIFTY (150) CTNS OF MEN'S JACKETS v这一栏填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va)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如上例所示; b) 应具体填明货物的包装种类(如case, carton,bag等),不能只填“package”如果无包装,也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裸装货”(Nude Cargo),“散装货”(Bulk Cargo), “挂装”(Hanging Garments)等; c) 品名应填写具体,具体到能找到其相对应的HS编码(前四位数),如,“女大衣”(Women‘s Overcoats ), “洗碟机”(Dish Washing Machines ),不能笼统填“服装”(garments),“机器”(machines),“大宗货物”(general merchandise) 等vd) 如果信用证开过来的品名有误、不具体或采用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在该品名后的括号内补填正确、具体的英文品名 e)一般情况下,商品的商标、牌名、货号可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或次行加上“*******” v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外商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空白处。
如:REMARK:L/C NO21BC000384v⑼商品编码(HCODE):v 此栏要求填写HS编码,应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空留v⑽数量(QUANTITY):v 此栏要求填写出口货物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及商品的计量单位如100PCS,300SETS,以重量为单位的,要填上毛净重,如“G.W.2000KGSv⑾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v 填写商业发票号码及日期此栏不得空留,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如2004年3月15日,则为: MARCH15,2004MAY 11,2005v⑿出口方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填写出口人的名称、申报地点及日期,由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名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印章v⒀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CERTIFICATION):v 填写签证地点、日期 签证机构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并盖签证印章如:vTAIZHOU,ZHEJIANG MAY 15 2004,v注意: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十栏的发票日期和十一栏的申报日期,而且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
v(三)原产地证书的更改或重发v对签证机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当申请单位需要更改其内容时,申请单位应书面申明理由,提交已更改的产地证,并退回原证书正本v对签证机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应书面说明遗失或损毁的原因,提交重新填制的产地证书副本或复印件v三、、普惠制产地证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格式(A)v(一)普惠制及其原则v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简称GSP,是一种关税制度,是发达国家(给惠国)对从发展中国家(受惠国)进口某些适合的产品时给予减免或免税的优惠待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已有欧盟十五国、瑞士、挪威、波兰、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匈牙利、保加利亚和土耳其,除美国、匈牙利、保加利亚三个国家以外,有29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2004年5月1日欧盟扩大以后,新增加的十个成员国中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已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出口至其他7个国家(马耳他、塞浦路斯、匈牙利、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的产品也可以签发普惠制产地证。
至此,共有36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v普遍性原则、、非互惠原则和非歧视原则v普惠制产地证:是依据给惠国要求 而出具的能证明出口货物原产自受惠国的证明文件,并能使货物在给惠国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遇出口企业在商 检局办理此证必须向当地商检局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依据,首先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其次才能申请签证v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受惠国出口产品是否取得了原产地资格,是衡量能否享受优惠的标准其目的在于确保普惠制的待遇只给予由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 v(二)普惠制原产地规则v根据大多数给惠国的规定,享受普惠制必须持凭受惠国政府指定的机构签署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我国政府指定各地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享受普惠制待遇商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v1.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v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 v 完全原产产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v 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和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造"。
v v对于如何判定进口成分是否达到“实质性改造”,各给惠国采用的标准不同,通常用两个标准来衡量,即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v (1)加工标准:是根据制成品中的进口成分的HS品目号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发生变化来判定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即在一般条件下,如果进口成分与制成品品目号不同,即发生了变化,则经过了实质性改造;如果相同,则未经过实质性改造在此基本原则基础上,一些给惠国还规定了某些附加条件,在这些附加条件满足后,方可认定经过了实质性改造有关具体条件可参照有关给惠国制订的《加工清单》v v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有19个:欧盟15国、瑞士、挪威、土耳其和日本 v(2)百分比标准 v v百分比标准是根据进口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来判定其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各给惠国采用的百分比各不相同,计算基础也不尽相同应用时,应具体参照各国制定的标准 v v采用百分比标准的国家有13个: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美国 v(3)给惠国成分v一些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加工和装配后,再出口到给惠国,这些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分,在计算进口成分时,可计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
v v实行给惠国成分的给惠国有:欧盟15国(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量地利、瑞典、芬兰)、瑞士、土耳其、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 v v(4)原产地累计v原产地累计是指:在确定受惠产品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生产订加工产品所取得的增值,可以作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 v v原产地累计分全球性累计和区域性累计全球性累计是指在进行原产地累计时,把世界上的有的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整体,产品中所含的任何一个受惠国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均可视为出口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区域性累计是指把若干个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它们之间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可以相互累计v v目前,对我国适用的是全球性累计,实行全球性累计的给惠国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 v2.直运规则 v v直运规则是指受惠国原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往给惠国,其目的是保证运至给惠国的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原产品,避免在途经第三国时可能进行的再加工和被换包。
v v3.书面证明:凡受惠国要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均需持有能证明其符合有关给惠国原产地标准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能证明其符合有关给惠国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v(三)我国对普惠制工作的管理v(四)我国和各给惠国的具体关系v(五) 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的有效期v(六)原产地证明书格A的填制v1.证书号码v必填项目,否则证书无效.v2.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v 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中国出口单位的名称地址等不能出现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及其他受惠国等名称和地址 v3.第二栏: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v 一般应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要填中间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欧洲、瑞典、挪威的进口商要求此栏留空时,可打上"TO ORDER" v4.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v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空联运等),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 HONGKONG”)v 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日期必须真实,不得捏造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 填证时应注明。
例:ON/AFTER NOV. 6,1995 BY VESSEL FROM GUANGZHOU TOHAMBURG W/T HONGKONG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v5.第四栏 (供官方使用):申请单位不填 v6.第五栏:商品顺序号v 一般应填“1”在发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别“1”、“2”、“3”......单项商品,此栏一般填“1” vv7.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v例: J & J6-4065HAMBURG N0.1一150 1. 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即“N/M”或“NO MARK”v 2.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可填打在第7、8、9、10栏之截止线以下的空白处如还不够,此栏打上(SEE THE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般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未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 3. 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4.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如MADEIN HONGKONG等); v8.第七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v 此栏内填上包装件数、种类及数量 v 1.在包件数量的填写时,要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v 2.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MACHINE”,“METER”,“GARMENT”等v 3.一般情况下,商品的商标、牌名、货号可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或次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v 4.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结束符号下方此栏的空白处 v9.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v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给惠国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具体填法如下: (1)完全是中国原产的商品,不论出口至哪个给惠国,均填“P”; (2)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出口至欧盟15国、瑞士、挪威、波兰和日本的,符合上述有关给惠国的加工标准的,填“W”,并在“W”的下方加注该商品的四位数字级的HS税目号例如:“W”62.03;v 符合两个条件①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 ②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经过充分的加工,产品 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
v (3)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出口至加拿大的,进口成份的价值不超过该商品出厂价的40%的,填“F”; v(4)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留空 (5)出口至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捷克、和斯洛伐克的,进口成份的价值不超过商品离岸价50%的,填“Y”,并在“Y”下方加注该商品进口成份的价值占商品离岸价的百分比如“Y” 38% (6)在一个受惠国生产而在另一个或一个以上受惠国制作或加工的产品,填写”PK”.v10.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一般填毛重即可;只有净重的,亦可按其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台”、“匹”、“打”等 v11.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如JAN.)表示v 12.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由签证机构的签证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但只签发一份正本 v13.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在特殊情况下,出口至欧洲联盟,进口国别不明确时可填“EC”或“EU”申请单位必须在此栏加盖公司印章,并由经签证机构培训、审核、认可的手签人员手签公司印章应为中英文对照,盖章时不要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