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4损失补偿原则教材课程.ppt
24页5.4 损失补偿原则5.4.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补偿性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健康保险中的一些险种 ),而对给付性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中除健康保险中的一些险种,最为典型的是人寿保险),在实务中并不适用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5.4.2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标的的价值与市价有关,所以实际损失通常要根据损失当时的市价来确定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因此,保险人的损失赔偿也必须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应高于保险金额 3.以可保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和最高限额在具体的保险实务中,上述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并且以金额最低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0日银行于同年11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房屋的所有权人借款单位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分析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问题(1)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 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分析 (1)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40万 元,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40万元; (2)而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偿付50万元。
(3)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20万元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 赔款?为什么? 分析(1)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万元2)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当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险赔款二】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一、损失补偿的范围 损失补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用于施救、诉讼的合理费用。
在核算给付保险金时,实际损失和合理费用应分别计算,每项金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一)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 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通常以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最高赔偿额则以保险金额为限 首先,在核算实际损失时应分清哪些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哪些不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哪些是直接损失,哪些是间接损失对不属于赔付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应予剔除 其次,要看受损标的的损失程度,因为赔偿数额要根据损失程度来确定损失的程度及数额要根据查勘报告辅之以各项单证和专业部门及专家的意见确定 最后,实际损失的计算,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为准换言之,即以损失时的市场价额为准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财产保险补偿责任的确定通常采用实际现金价值(Actual Cash Value)法,即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标准方法是建立在财产损失时承保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的基础上的。
通常用以下方法确定实际现金价值: 1. 重置成本减去折旧; 2.公平市场价值;3. 收入计算法;4. 重置成本; 5. 广泛证据规则二)施救、整理费用的计算 施救、整理费用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抢救、保护保险财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以及对受损标的的检验、鉴定、估损和整理的费用 对于直接费用,依照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应由保险人负责偿还但施救、保护、整理费用的赔付与保险财产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分别计算直接费用不包括在保险财产赔偿金额之内,即施救、保护、整理费用与保险财产的损失金额,可以分别选用两个保险金额,但均以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属于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偿的保险财产,其施救、保护和整理费用也应按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直接费用的支出并不是随意的,而是有一定条件的第一,它必须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为前提第二,这种费用支出的唯一目的,在于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第三,费用支出必须是合理的 实践证明,这是衡量施救、保护、整理费用支出是否必要的依据尽管如此,在现实生活中,究竟哪些费用是必须的、合理的,仍难以把握为此,要分清以下几个问题的界限:(1)已经发生和尚未发生的灾害事故的界限。
按保险赔偿原则,凡是为了对付已经发生或必将发生的灾害事故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灾害事故尚未发生或只是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所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必要的和非必要的抢救措施 所谓必要的抢救措施,是指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和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必须采取的抢救措施 例如,某被保险人的邻居发生火灾,根据保险财产的可燃性,以及当时的风力、风向等,证明确有波及保险财产的可能,被保险人为保护保险财产而采取的搬运、转移的措施,即为必要的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相反,远处失火,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判断,不会波及保险财产,被保险人自行搬运所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为它是一种非必要的抢救措施3)被保险人的正常支付与额外支付 保险理赔中所说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是指被保险人用于这方面的额外支出,否则,便是被保险人的正常支出保险人负赔偿的是额外支出,而不是正常支出 例如,在洪水期间,投保单位的职工正在奋力抢救,用时2天,洪水退去清理受灾现场,又用时1天这3天的工资,属于单位的正常开支,保险人不予支付然而,若因抢救保险财产而增加了夜餐补助费,保险人应支付标准夜餐补助费。
还有,在灾害中参与抢救保险财产的人员,包括前来支援的群众,如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其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也由保险人承担4)是否具有减少损失的实际效果 被保险人考虑并采取施救措施的出发点是减少灾害事故的损失如果进行的施救措施不能挽救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那就是不必要的支付,从而,应从实际出发,决定其施救措施的取舍 总之,直接费用的赔付,要在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抢救财产因此,其支付不宜过紧 损损失补偿补偿 的方法 保险险人通常选择选择 的赔偿赔偿 方式有现现金赔赔付、修复和换换置三种采用哪一种合适,保险险人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选择 确定,并在财产财产 保单单上予以注明1.现现金赔赔付 由于被保险险人的损损失是可以用货币货币 来计计算估价的,所以保险险人可以通过计过计 算估价保险财产险财产 的损损失来确定应赔应赔 付的金额额,并支付相应应的价值值的货币货币 在实务实务 中,保险险人大都采用这这种方式2.修复 修复,即对对保险财产险财产 受损损部分进进行修理当保险财产险财产的损损失相对对来说说不很严严重,或者可以通过过修理恢复它的原有形态态和使用功能时时,修复会成为为保险险人选择选择 的赔偿赔偿 方式。
例如,在机动车辆动车辆 保险险的理赔实赔实 践中,保险险人常要求被保险险人将遭受保险险事故造成部分损损失的保险车辆险车辆 送到指定的修理厂去修理,恢复原有的行驶驶功能3.换换置 换换置,即对对受损损保险财产险财产 的组组成部分进进行更换换如果受损损的保险财产险财产 有同一类类的物品,保险险人一般会采用换换置的方式,也就是赔偿赔偿 一件与受损财产损财产 同等规规格、型号、性能的物品不过过,有时时候保险财产险财产 原先就是旧的,受损损后用新的去换换置,会使被保险险人得到额额外好处处,有悖于损损失补偿补偿 原则则,因此在这这种情况下,保险险人便会考虑财产虑财产 的折旧,作一定的扣除 二、损失赔偿方式 损失赔偿方式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应用由于险种不同,赔款的计算方式也不同,财产保险的赔款计算方式主要有三种: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保险人对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这部分由于未投保,保险人对其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由于保险人只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而称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我国的家庭财产保险通常采用该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其计算公式为:(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张某于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问题 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分析(1)因为按照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对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2比例赔偿方式 这种赔偿方式是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Full Insurance),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 全损时, 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超额保险(Overinsurance),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 在不定值保险发生全损时,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不足额保险(Underinsurance),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发生全损,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3限额赔偿方式(1) 固定责任赔偿方式 这是指保险人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