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产质押管理办法(试行).pdf
78页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文件 浦银发[ 2 0 0 6 ] 第 1 1 5 号 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行、直属支行: 为了在进一步规范我行动产质押业务的基础上,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总行特拟定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并附相关协议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 二ОО六年四月三日 本行发送: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风险管理总部、法律事务室、运营与科技总部 校对:冯瑶 2 0 0 6 年 4 月 3 日印发076028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为适应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提升我行金融服务功能,现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动产质押业务是指我行为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以企业作为出质人,以企业自有的货物动产作为质押物,向企业发放的短期授信融资业务。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动产质押业务只能用于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主要用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货款支付,还款来源应主要为授信申请人的销售回款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动产质押业务中我行必须对质押项下货物实行全程管理,并对货物对应的销售回笼资金予以监控,确保回笼资金用于清偿我行授信融资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我行对动产质押业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 总行将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不定期地公布动产质押的相关管理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新增或改进具体的业务模式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对拟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分行的基本要求对拟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分行的基本要求对拟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分行的基本要求对拟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分行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业务报备要求 鉴于动产质押业务管理环节以及风险控制点较多,拟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分行应结合自身业务发展策略、业务规模,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管理模式(对业务规模较大的分行建议设立动产质押业务专业平台),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切实落实各个环节岗位职责,并将 3相关业务准备情况向总行报备。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岗位设置要求各拟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分行应在分行层面上设立相关业务团队或岗位,对分行辖内的动产质押业务的办理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指导、检查、监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潜在问题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动产质押业务中,中后台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业务审查岗主要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动产质押业务审查环节的风险审查,如授信审查、法律文本审核、赎货审查、合作仓储单位的资格认定等; 2、贷后管理岗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质物进行日常监控(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做好核库工作;负责质押品价格跟踪管理;负责对合作仓储单位的年审;信贷资金用途合规及销售回笼资金监控;负责动产质押台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动产质押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等(该岗位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责拆分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台账管理要求各分行在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必须建立有效的台账记录及核对制度,实现对每个客户的有关业务的质押物明细、质押物初始价值、初始质押率、保证金及变动情况、授信偿还情况、质押物释放与提货情况、质押物变动情况、相关权利凭证及变动情况的及时、准确记录,以便相关业务人员定期与仓储货物实物、 仓储监管人提供的相关质物报告、会计营业部门相关保证金及表外账务进行核对, 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业务报告要求 各分行应定期对辖内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对全年当地动产质押业务的市场发展情况、自身业务开展情况、现有业务办理及操作中的问题以及下年度的发展策略进行总结与分析,并向总行予以书面汇报 4 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动产质押业务授信基本要求动产质押业务授信基本要求动产质押业务授信基本要求动产质押业务授信基本要求 ((((一一一一)))) 货物货物货物货物、、、、质押率及授信期限质押率及授信期限质押率及授信期限质押率及授信期限 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 动产质押业务中应按照货物特性、仓储条件、货物生产厂家及品牌、货物经销商能力、授信申请人专业能力以及自身的行业经验与变现渠道,谨慎选择质押货物品种,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作为动产质押业务项下的货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问题上的任何瑕疵,如无其他抵押、质押等行为,不存在产权上的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参与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等; 2、 货物通用性强, 具有较为成熟的交易市场、 市价易于确定、价格总体较为稳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 3、货物物理特性稳定、易于运输、仓储,不易毁损、变形、变质、挥发,有形与无形损耗能够合理预测; 4、货物规格明确、较为单一,便于计量;产品合格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5、货物本身适销对路,市场上供不应求;货物生产厂家实力较好、技术水平较高,货物在同类产品中具有品牌优势;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动产质押业务中质押项下货物价值的确定必须满足: 1、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的发票价格(不含税,下同)(如为自产货物则为成本价格)与货物市场价格(不含税,下同)的低者; 2、货物价值应充分审慎考虑现货市场价格、期货市场价格、拍卖价格、权威部门披露的价格、竞争性产品以及替代性产品价格等因素; 53、 一般质押货物的品质和价值由行内、 外评估专业人员确定,有较强专业性的货物必须有权威性的质量检验以及价格认定材料或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动产质押业务中货物质押率的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客观性为原则,充分考虑商品历史价格变动波幅和波动频率以及未来趋势; 以谨慎性为原则,审慎预期商品在质押期间以及质押到期后一年内的市价情况充分估计货物的竞争性产品、替代性产品、技术进步、 产品更新换代、 货物自然的无形有形损耗、 变现渠道、变现成本费用等因素可能对产品市场与价格的不利影响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动产质押业务中质押率根据质押货物的变现能力、 供货商的回购情况确认质押率, 但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 70%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我行动产质押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必须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具体质押授信期限设定上应考虑以下因素: 1、 质押期限原则上应小于授信申请人存货存储期与应收账款回收期之和; 2、 原则上要求质押货物的可保质期限应大于或等于授信期限的两倍; 3、授信期限应不长于对应的质物仓储保管期限 ((((二二二二)))) 授信申请人授信申请人授信申请人授信申请人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客户, 除满足我行一般授信业务要求外,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贸易企业。
进销渠道稳定通畅,行业经验三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无库存积压现象,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货物 6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正常,行业经验三年以上,主营业务突出,产品销售情况良好,原料来源稳定,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业务项下的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 3、专业进出口公司进销渠道稳定通畅,行业经验三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无库存积压现象,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逃税、骗税等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货物 ((((三三三三)))) 合作仓储单位合作仓储单位合作仓储单位合作仓储单位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合作仓储单位基本要求: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股东方实力较强; 2、具有一定的行业经验,原则上行业经验三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自有产权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合法仓储场地,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仓库业务量以及管理水平在当地市场上处于领先地位; 4、对于质押给我行的货物,原则上能够设立独立的质押区域集中堆放, 并愿意签署三方质押监管协议承诺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协助我选择对质押物进行占有及监管; 5、有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和简单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作业能力; 6、有清晰的账册,对质押给我行的货物必须建立分账册或专门的帐页; 7、有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培训制度,有相对稳定的中、 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队伍, 仓库管理员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8、优先选择国家储备仓库、期交所注册仓库、外运仓库等具有较好资质和从业业绩的仓储单位。
9、严禁选择客户的自有仓库、下属仓库或者关联企业仓库进 7行监管; 10、严禁选择与客户有较强关联性或对客户依赖性较大的仓储单位进行监管; 11、严禁选择与其他银行对于同一借款人的同一类质押动产进行质押托管的同一仓储公司,以防质押动产难以明确区分、难以实质监管并可能造成重复质押的风险; 12、其他我行认为必须的条件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合作仓储单位的认定 合作仓储单位的选择首先由分行客户经理对其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可以参照基本要求,并要求仓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年检);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样式;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近期的财务报表等,形成书面报告后由分行业务审查岗进行评定经有权审批人同意,该仓储单位可成为分行的合作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 分行贷后管理岗应保持与仓库的良好沟通,每年对合作仓库的资格进行年审分行应对于贷后管理岗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及其他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出现明显问题,如仓储单位未按规范操作,不配合我行监管操作、无法区分质押货物或其他造成质押货物可能或已出现法律瑕疵影响我行债权利益的, 且不接受分行意见进行改正的或不再符合分行仓储监管要求的仓储单位, 应及时予以退出。
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动产质押业务的授信申请动产质押业务的授信申请动产质押业务的授信申请动产质押业务的授信申请、、、、调查及审批调查及审批调查及审批调查及审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授信申请人除提交一般授信的要求材料外,还要提交与质押相关的下列资料: 1、拟质押货物的明细清单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保 8管情况等; 2、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以上述货物为质押物的书面文件; 3、拟质押货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以及质量证明材料所有权权属证明指能证明出质人对货物合法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具体包括货物发票、关税缴纳证明(如为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还需提供进口许可证批件) 等; 质量证明材料包括质检单、 合格证、商检证明等; 4、授信申请人相关货物的近三年的销售情况记录、货物市场容量、价格波动等资料; 5、如拟质押货物已经保管在第三方仓库的,应提供相关保管材料,包括与保管人订立的保管合同及存货凭证,以及近期仓库就货物的库存情况出具的报告或库存的查询结果等; 6、 如有回购方的, 应提供回购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的相关材料; 7、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动产质押授信调查中,客户经理除应按照我行一般授信业务规定进行调查外,还要进行质物相关调查: 1、 质押项下货物的权属调查 客户经理应从货物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的真实性审查入手, 确认该货权是否由出质人经合法渠道取得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确认在该物权上未设定其他抵押或质押, 如向动产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该动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等; 2、质押项下货物市场情况调查包括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销售半径、市场容量、技术特性、市场前景等; 3、拟质押货物的调查客户经理应实地对拟质押货物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质量、保管情况进行调查;如货物已经保管在第三方的, 客户经理应就货物的库存情况向仓库进行查询确认 94、拟作为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调查客户经理应对拟作为我行质押物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进行资信、仓储能力、仓储条件、与我行合作情况等进行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我行叙做动产质押业务的仓储监管人条件(参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 质押合同、 出质通知书及回执、 质物保管凭证对质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描述必须完全一致 经分析确认货物情况属实无误并符合我行业务要求的,应由行内、外货物评估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授信审查中,审查人员除应按照我行相关授信规定进行审查外, 还要就货物质押相关事宜进行审查, 主要包括:质押项下货物是否满足我行质押货物的选择标准, 授信期限是否合理,质押项下货物评估价值和质押率设定是否审慎合理;拟作为我行质物保管人的仓储公司资信以及管理能力是否符合我行要求等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动产质押授信使用前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动产质押授信使用前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动产质押授信使用前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动产质押授信使用前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办妥动产质押手续我行与出质人应签订动产质押合同,出质人、我行及仓储监管人签署相应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确保质押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质押货物的移交占有质押货物的移交占有是动产质押生效的必要条件, 我行应及时与出质人办理相应的质押货物的移交占有手续 根据质押货物是否已经存放于仓储监管人处可以分为移库占有和不移库占有两种方式: 1、移库占有如拟质押货物事先未存放于分行指定作为质物仓储监管人的仓库中的,办理转移占有日,客户经理及核库人员(双人,核库人员可由贷后管理岗位人员担任)、出质人经办人应及时至监管仓库,办理质押货物的入库保管手续。
客户经理及核库人员应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向仓库送达《出质通知书》, 10 经仓库验收货物无误后, 现场取得仓库签发的 《出质通知书回执》及仓库签发的以分行为货主的入库保管凭证 核库人员应专项对入库质物进行清点、核实并与入库保管凭证核对,完成相应的核库报告(见附件二) 2、不移库占有如拟质押货物事先已存放于分行指定作为质物仓储监管人的仓库中的, 客户经理可事先就货物的存货情况向仓库进行查询办理转移占有日,客户经理及核库人员(双人)、出质人经办人应及时至指定仓库办理质押货物的过户保管手续客户经理及核库人员应根据质押监管合同向仓库送达 《出质通知书》,并现场取得仓库签发的《出质通知书回执》及仓库签发的以经办行为货主的入库保管凭证, 同时应监督仓储监管人注销并作废原来以出质人为货主的存货凭证(包括仓单或入库单等)及相关其他凭证(如有),并将质物的所有帐、卡过户,存放人改为经办行核库人员应专项对出质货物清点、核实并与入库保管凭证核对,完成相应的核库报告(见附件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动产质押业务中,经办行在授信使用前,需重点审查是否办妥以下手续: 1、 已取得仓储监管人出具的以经办行作为货主的并经书面查询核实无误的保管凭证原件; 2、已取得质押货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原件,包括增值税发票等; 3、已取得授信申请人就出质货物购买的财产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或其他经办行指定险种, 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到期日多一年)并取得以经办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原件; 4、授信主合同、质押担保合同签署无误且与入库保管凭证、核库报告核对相符。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及相关附件包括出质通知书(及回执)等文本签署无误; 5、其他审批意见要求落实的事项及手续 11 其中,入库保管凭证、保险单、质押货物所有权权属凭证均应交会计营业部门办理重要凭证入库手续并作相应帐务处理, 其中质押给我行的货物需纳入会计表外账,在“抵质押品”科目中核算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在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 我行应尽量争取与出质人、供货商签订回购协议,并在回购文件中明确供货人的回购责任,即在授信到期日或约定的赎回期前,如授信申请人从供货人处采购的并质押给我行的货物没有及时销售出去或办理足额的提货,供货人将对该授信项下,由我行占管、授信申请人尚未销售或提货的货物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回购, 并将回购款项直接支付至我行指定账户 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 贷后管理贷后管理贷后管理贷后管理::::对授信申请人的监控对授信申请人的监控对授信申请人的监控对授信申请人的监控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授信发放后,经办客户经理应每月对授信申请人的经营状况、销售状况、财务状况进行跟踪;如果企业本身的财务、资信、经营、销售出现明显不良趋势甚至恶化,则表明动产质押业务开展的基础发生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如有必要应根据授信合同提出书面报告终止该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
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 贷后管理贷后管理贷后管理贷后管理::::质押项下货物监控与管理质押项下货物监控与管理质押项下货物监控与管理质押项下货物监控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动产质押业务中质押货物的安全性是我行债权安全的保障,因此在动产质押业务中应落实人员、采取有效的监控与管理措施,以控制质物保管风险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质押货物监控方式我行对动产质押业务中质押货物的监管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1、 质押项下货物的现场监管 现场监管是指通过现场监管人员在仓库现场对质物实物入库 12 保管情况以及仓库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核实,以确保我行质押货物无误并处于良好的保管状态中 现场监管人员应定期对质押货物情况以及仓库保管情况检查,查库频率应不低于每周1次现场监管人员每次查库应双人会同,结合台账对质物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质物的数量是否与台账相符,质物是否完好无损、质物是否处于良好的保管状态等,并完成书面核库报告(附件二) 现场监管人员对质押货物的检查方式包括全面检查和抽样检查其中,抽样检查的比率不得少于 20%,查库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营销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2、质押项下货物的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报表核对等多种方式,确保经办行账务与实物库存账务相符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定期查询并督促仓库提供经盖章确认的质物明细报告, 并根据质物明细报告与相应质押货物的台账信息予以核对此外非现场监管人员还应定期与行内保证金、表外账等会计账务定期进行核对 非现场监管人员对质押货物库存与台账,台帐及会计账务核对频率不得少于现场监管频率 非现场监管人员在质押货物库存信息与台账信息、 或台帐与会计账务核对中发现不符点或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报告营销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质押期间的赎货 我行允许授信申请人以追加现金方式(包括增加保证金或提前归还授信)赎回相应价值部分已质押货物 在增加保证金的情况下赎货前授信敞口余额减去追加保证金与赎货后剩余质物价值的比例以及提前归还授信的情况下赎货后授信敞口余额与赎货后剩余质物价值的比例均不得高于授信发放时设定的质押率要求,保障质押率的动态平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我行应为出质人开设保证金专户(内部账户), 13 用以存放出质人赎货的保证金,并在授信到期或提前到期时,由我行直接扣划,将保证金用以偿还我行的授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经办行签发《提货通知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已提交签章无误的《提货申请书》(见附件三); 2、《提货申请书》经审核(双人)无误,确实满足我行赎货的条件,即交存保证金或归还授信金额用以赎货后,赎货后质押率不高于初始质押率; 3、相应保证金确实已经入账并取得相关凭证; 4、经有权人书面同意客户的提货申请; 5、《提货通知书》经确认填制内容无误,追加保证金及提取货物情况已登记相关账务并经复核无误, 签发时应加盖有效印鉴和签字 6、我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如由客户提交仓储监管人,则客户须向我行提交确认收取到该提货通知书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我行原则上不同意授信申请人对质物的 “以货赎货” 如确因需要办理的, 对拟调入质物应严格执行相应的调查、评估、审查、审批手续,并遵循“先入货后出货”的原则即如经审查审批同意后,应先就调入追加的货物参照首次出质的手续,签订补充协议后,向仓储机构签发《追加出质通知书》,经核实入库,取得仓储机构签发的入库保管凭证及《追加出质通知书回执》,并完成相关质押必须手续后,方可允许就调出的质物办理质物释放和提取手续。
以货赎货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 调入质物的评估价值不得低于调出质物的评估价值; (2) 调入质物的市场销售良好优于调出质物,不得为滞压货物; (3) 进行掉换后我行的债权仍能有效得到保障 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 贷后管理贷后管理贷后管理贷后管理::::质押货物价格监控质押货物价格监控质押货物价格监控质押货物价格监控 14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我行作为质权人, 质物价值的充足性是我行债权安全的保障, 因此在各分行在业务办理中应落实人员以监控质物的市场价格风险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质物的跌价补偿 跌价补偿指在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操作过程中,经办行应在相关法律文本中要求客户在货物跌价达到约定的幅度时, 按照规定的期限补充相应保证金或相应价值货物或其他担保的规定 经行与客户约定的跌价空间一般可在 10%内浮动,当市场价格跌至原评估价格的 90%时,经办行应立即启动跌价补偿措施经办行对于跌价补偿的时间一般要求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 如在规定的跌价补偿时间内出质人不能按约定办理追加保证金或追加相应价值货物或其他担保的,经办行应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并行使质权,其中: 追加保证金=(原出质单价-目前货物市价)*原出质货物数量*质押率 追加货物数量=目前使用敞口余额/(质押率*目前货物市价)-原出质货物总数量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质物价格的日常监控 价格监管的目的是防范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因质押期间质物跌价而带来的风险。
每笔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发生后,授信业务项下的质物应纳入日常的价格监控体系 价格监管人员应根据质物情况选择合适的信息获得渠道,如通过专业网站, 或当地有公信力的市场报价体系等渠道及时掌握市场行情,所选择的信息渠道应符合相对公开、及时及公信力等特征价格监管人员应跟踪和记录质押货物的市场行情,至少应每周跟踪和记录市场行情一次 价格监管人员应每周将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出质时认定的评估价格进行对比, 当市场价格跌至原评估价格的 90%时,应立即报告营销部门与风险管理部,以便及时 15 采取措施 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 贷后管理贷后管理贷后管理贷后管理::::授信终止授信终止授信终止授信终止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及时终止授信,并办理已发放授信的收回手续 1、授信申请人有明显的转移质押项下货物或重复抵、质押的迹象; 2、质押期间质物价格发生剧烈变动,市场价格下跌至原认定价格的 90%时,且授信申请人不能按照要求及时补足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措施的; 3、发现贸易背景不真实、授信资金挪作他用; 4、 授信申请人刻意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 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持续经营已经受到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授信到期如本息清偿后,经办行应向出质人归还有关权利凭证并办理质物的释放手续如授信到期(包括提前到期)未能归还本息的,我行应提取质物,依法拍卖变卖或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受偿 第九章第九章第九章第九章 附则附则附则附则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附件附件:::: 附件一:动产质押授信业务货物选择参考 附件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核库报告(参考文本) 附件三: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提货申请书(参考文本) 附件四: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附件五: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申请表和审批意见表(参考文本) 16 附件六: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附件七:动产质押相关业务合同 17 附件一: 动产质押授信业务货物选择参考动产质押授信业务货物选择参考动产质押授信业务货物选择参考动产质押授信业务货物选择参考 我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开展中,货物的选择应满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现阶段我行接受的质押货物种类应主要集中于价格稳定、易于保管、变现能力较强的原材料、半成品等大宗产品同时,同一授信业务项下同种类货物的具体品种、型号规格也应尽可能单一,以便管理各分行应根据辖内经济特点、行业把握及业务管理能力、合作仓库的保管能力,合理审慎地选择质物 宜作为质押品的货物 不宜作为质押品的货物 1、黑色金属类 包括钢铁型材、钢铁板材、钢铁管材等; 1、果品类 2、有色金属类 包括:铝、铜、锌、铅、镍等 ; 2、水产品类、生鲜食品类 3、化工产品类 包括: 基本化学原料、 精细化工染料、化学纤维、橡胶、涂料、塑料等 3、季节性商品、如鲜花、月饼等 4、成品纸 4、价格变动较大的货物:如家电等 5、能源油品类 包括:原油、燃料油等 5、其他易腐烂、变质及有特殊仓储要求,而监管仓库无法达到该要求的商品 18 附件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核库报告(参考文本) 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核库报告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核库报告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核库报告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核库报告 日期: 编号: 仓储监管人名称 动 产 质 押监 管 协 议编号 出质人名称 质 押 担 保合同编号 业务经办行 业 务 经 办客户经理 核库清单(核库人员根据核库情况填写) 质押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重量 备 注 监管仓库确认 核库 综合意见 1、货物核实意见: 2、货物保管情况意见:(包括标志摆放等) 3、其他意见: 经办核保人员:1、 2、 年 月 日 部门意见 部门签章: 19 附件三:提货申请书(参考文本) 提提提提 货货货货 申申申申 请请请请 书书书书 编号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______分行_____支行 (在选择项内打“√”): 根据编号为 的动产/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以及编号为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 本公司已将共计 万元的保证金划入本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上,该笔保证金作为编号为_______ __________ 号的《 》(授信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本公司已归还编号 号《 》(贷款合同)项下 万元贷款 □、本公司 现我单位向贵行申请办理已质押给贵行的下列货物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的清单见下表,请予办理提货手续为盼!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重量 单价 金额 入库保管凭证号 备注 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20 附件四: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21 22 信贷审查人员业务部门向风险审批部门递交报审材料:1、同于一般短期贷款业务的授信审批材料;2、拟质押货物的明细清单;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以上述货物为质押物的书面文件;4、拟质押货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以及质量证明材料;5、授信申请人相关货物的近三年的销售情况记录、货物市场容量、价格波动等资料;5、如拟质押货物已经保管在第三方仓库的,应提供相关保管材料,包括与保管人订立的保管合同及存货凭证,以及近期仓库就货物的库存情况出具的报告或库存的查询结果等;有权审批人客户经理核库人员1、授信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落实动产质押手续,完成法律文本签署:1)客户经理与出质人签署动产质押合同;2)客户经理与出质人及仓储监管人签署动产质押监管协议;3)如有担保和回购方的,客户经理应与担保人和回购人签署担保合同或回购协议。
2、客户经理和核库人员双人与出质人办理质物的移交手续:1)移库占有:客户经理及核库人员应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向仓库送达《出质通知书》,经仓库验收货物无误后,现场取得仓库签发的《出质通知书回执》及仓库签发的以分行为货主的入库保管凭证核库人员应专项对入库质物进行清点、核实并与入库保管凭证核对,完成相应的核库报告;2)不移库占有:办理转移占有日,客户经理及核库人员、出质人经办人应及时至指定仓库办理质押货物的过户保管手续客户经理及核库人员应根据质押监管合同向仓库送达《出质通知书》,并现场取得仓库签发的《出质通知书回执》及仓库签发的以经办行为货主的入库保管凭证,同时应监督仓储监管人注销并作废原来以出质人为货主的存货凭证(包括仓单或入库单等)及相关其他凭证(如有),并将质物的所有帐、卡过户,存放人改为经办行核库人员应专项对出质货物清点、核实并与入库保管凭证核对,完成相应的核库报告3、申请人就出质货物购买财产险,我行取得以经办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原件;与客户签署相关法律文本是否符合条件?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否放款条件审核1、风险部门的信贷审查人员按照我行相关授信规定进行审查;2、信贷审查人员还要就货物质押相关事宜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质押项下货物是否满足我行质押货物的选择标准,授信期限是否合理,质押项下货物评估价值和质押率设定是否审慎合理;拟作为我行质物保管人的仓储公司资信以及管理能力是否符合我行要求等;3、信贷审查人员撰写审查报告及其他所需内容。
否放款审核岗人员放款审核人员除按照一般短期贷款进行放款条件审核外,还应重点审查:1、仓储监管人出具的以经办行作为货主的并经书面查询核实无误的保管凭证原件;2、质押货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原件,包括增值税发票等;3、 授信申请人就出质货物购买的财产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或其他经办行指定险种,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到期日多一年)并取得以经办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原件;4、授信主合同、质押担保合同签署无误且与入库保管凭证、核库报告核对相符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及相关附件包括出质通知书(及回执)等文本签署无误;5、其他审批意见要求落实的事项及手续资料传递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是否同意?各行有权审批人对业务和各级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叙作该业务质物移交占有及保险落实贷款入账及复核操作放款操作人员放款操作人员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放款操作 23 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对授信申请人进行监控:1、授信发放后,经办客户经理应每月对授信申请人的经营状况、销售状况、财务状况进行跟踪;2、如果企业本身的财务、资信、经营、销售出现明显不良趋势甚至恶化,则表明动产质押业务开展的基础发生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如有必要应根据授信合同提出书面报告终止该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
现场或非现场监管人员(核库岗人员)客户经理核库人员价格监管人员对质物的价格进行监控:1、格监管人员应根据质物情况选择合适的信息获得渠道,如通过专业网站,或当地有公信力的市场报价体系等渠道及时掌握市场行情,所选择的信息渠道应符合相对公开、及时及公信力等特征2、价格监管人员应跟踪和记录质押货物的市场行情,至少应每周跟踪和记录市场行情一次价格监管人员应每周将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出质时认定的评估价格进行对比,当市场价格跌至原评估价格的90%时,应立即报告营销部门与风险管理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人员对质物进行监控:1、质物的现场监管1)现场监管人员定期对质押货物情况以及仓库保管情况检查,查库频率应不低于每周1次现场监管人员每次查库应双人会同,结合台账对质物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质物的数量是否与台账相符,质物是否完好无损、质物是否处于良好的保管状态等,并完成书面核库报告;2)现场监管人员对质押货物的检查方式包括全面检查和抽样检查其中,抽样检查的比率不得少于20%,查库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营销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报告2、质物的非现场监管1)非现场监管人员定期查询并督促仓库提供经盖章确认的质物明细报告,并根据质物明细报告与相应质押货物的台账信息予以核对。
此外还应定期与行内保证金、表外账等会计账务定期进行核对;2)非现场监管人员对质押货物库存与台账,台帐及会计账务核对频率不得少于现场监管频率非现场监管人员在质押货物库存信息与台账信息、或台帐与会计账务核对中发现不符点或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报告营销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否对授信申请人进行监控采取相应措施授信审批是否异常?对质押货物进行监控是否异常?采取相应措施否对质押的价格进行监控是否异常?采取相应措施否 24 附件五: 动产质押业务申请表和审批意见表(参考文本)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动产质押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动产质押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动产质押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动产质押授信授信授信授信业务申请业务申请业务申请业务申请表表表表((((参考文本参考文本参考文本参考文本))))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编号: 注注注注::::本申请表一式二份本申请表一式二份本申请表一式二份本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人名称 申请日期 注册地址: 企业性质 实际办公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授权经办人 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贷款证号 技监代码 我行开户时间 我行账号 基本账户开户行 基本账户 账号 实收资本 (注册资本) 是否到位 是□ 否□ 所属行业 财务报告是否审计 是□ 否□ 上级主管部门 企业财务数据 应收 其他应收 存货 固定资产 短 期借款 长 期负债 总资产 权益 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 上年末数 本期数 质押货物情况 货物名称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数量 重量 单价 金额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支机构名称): 本次申请所提供的资料和票据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章: 法人/授权人签章: 日期: 2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审批意见表审批意见表审批意见表审批意见表((((参考版本参考版本参考版本参考版本)))) 单位:万元 填报单位 申报日期 申请企业名称 信用等级 评级年度 风险度 清分行业 贷款卡号 基基基基本本本本情情情情况况况况 金融机构借款总额 或有负债总额 经办行授信余额 借款人主要财务数据摘录及测算借款人主要财务数据摘录及测算借款人主要财务数据摘录及测算借款人主要财务数据摘录及测算:(截止 年 月) 总资产 净资产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周转率 存货 存货周转率 固定资产 总负债 销售收入 净利润 资产负债率 净资产收益率 质押货物基本情况质押货物基本情况质押货物基本情况质押货物基本情况 货物名称 生产 厂家 规格/型号 数量 重量 单价 金额 质押率 权属 保险是否落实(我行为受益人) ?是 ?否 仓储单位基本情况仓储单位基本情况仓储单位基本情况仓储单位基本情况及财务数据摘录测算及财务数据摘录测算及财务数据摘录测算及财务数据摘录测算::::(截止 年 月) 单位名称 上级单位 注册资本 是否到位 ? 是 ? 否 从业年限 是否为国家储备仓库、期交所注册仓库或外运仓库 ? 是 ? 否 有无合作 ? 有 ? 无 是否为借款人自有、关联、下属仓库 ? 是 ? 否 总资产 净资产 应收账款 存货 固定资产 总负债 主营收入 净利润 资产负债率 客户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营销团队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审查(批)经办人意见: 签字: 日期: 授权审批人意见: 签字: 日期: 26 附件六: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动动动 产产产产 质质质质 押押押押 监监监监 管管管管 协协协协 议议议议 协议编号: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 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动产质押合同或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 (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担保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 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监管质物的监管人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 监控质物的责任 27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质物质物质物质物 2.1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 、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向甲方出具的入库保管凭证的记载为准 2.2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 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2.4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2.5 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 乙双方根据质押合同联合向丙方出具 《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或《追加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丙方应根据核对结果如实向甲方和乙方出具相应通知书的回执 丙方经与实际库存核对无误或按照相应通知书核收乙方存入货物后,向甲方签发以甲方为存货人的入库保管凭证,同时乙方应当交回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由丙方予以注销作废从丙方签发以甲方为存货人的入库保管凭证时,质物的转移占有完成质物转移占有后,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有乙方承担 2.6 甲方在发出《出质通知书》或《追加出质通知书》前,可就乙方存放在丙方货物的存货凭证的真实性及库存情况予以查询, 丙方应积极配合及时予以核查与回复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监管期间监管期间监管期间监管期间 3.1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甲方指示实际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 丙方根据本协议第 2.5 条的规定签发入库保管凭证时,即质物转移占有完成时,入库保管凭证项下质物的监管期间开始 3.3 质物根据本协议被提取后监管期间相应终止终止后,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质 28 物的监管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入库保管凭证入库保管凭证入库保管凭证入库保管凭证 4.1 本协议项下丙方出具的入库保管凭证形式为仓单 (格式见附件五, 一份正本,二份副本,其中副本仓单仅作为监管人及出质人记帐凭证,不得作为提货及放货凭证使用),入库保管凭证是依附于本协议,由丙方根据质物实际情况出具的,表明质物已由丙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凭证入库保管凭证不得转让 4.2 丙方在签发入库保管凭证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签发入库保管凭证 丙方保证入库保管凭证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入库保管凭证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4.3 如果入库保管凭证遗失或毁损,甲方应向丙方出具书面说明,丙方应据此重新签发入库保管凭证,原入库保管凭证自动注销 4.4 甲方应在入库保管凭证项下质物全部被提取后向丙方归还该入库保管凭证正本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质物监管质物监管质物监管质物监管 5.1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 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 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的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5.2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5.3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知甲方 5.4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扣押、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 5.5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5.6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 29 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5.7 丙方应当在甲方质押物上明显标识“浦发银行”标签或指示(格式见附件四)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入库保管凭证和质物的查询查验入库保管凭证和质物的查询查验入库保管凭证和质物的查询查验入库保管凭证和质物的查询查验 6.1 甲方有权就入库保管凭证以及入库保管凭证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向丙方进行查询,丙方应当及时查核并于 3 日内给予答复 6.2 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乙方应当如实申报质物,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协助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 6.4 监管期间, 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状况报告, 提交频率为每月 次 6.5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丙方应当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在 3 日内书面如实回复查询 6.6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验质物,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提取质物提取质物提取质物提取质物 7.1 质物的提取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原件办理 7.2 提货人凭据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办理质物的提取手续,质物提取后,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 7.3 《提货通知书》 是提取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 未有甲方签发的 《提货通知书》 ,丙方无权将质物放予任何他人予以提货前,丙方必须核对《提货通知书》上加盖的甲方印章和甲方指定人员签名与甲方预留的印章样式和甲方指定人员签字样式是否相符,《提货通知书》非加盖甲方预留的印章且经甲方预留的指定人员亲笔签字,质物不得提取丙方必须按照《提货通知书》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提货。
若丙方违反以上规定允许乙方或其他第三方提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4 监管期间,乙方向甲方申请签发提货通知书时,必须事先在甲方存入相应的 30 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授信或追加与提货价值相当的商品作为新的质物 7.5 质物担保的主债权清偿完毕,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提货通知书》并提取质物在主债权清偿完毕后一周内乙方仍未申请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甲方将向乙方发出催告通知 如催告通知发出后七个工作日乙方仍未办理提取质物手续,甲方有权将质物向有关机关提存主债权清偿完毕后直至提货时或提存前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追加质物追加质物追加质物追加质物 8.1 监管期间,根据质押合同和质押合同补充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或调入质物的, 甲、 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 《追加出质通知书》 追加质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第 2.5 条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于追加的质物,丙方应当另行出具入库保管凭证 8.2 质物追加或部分提取后,丙方对于变更后的质物继续承担监管责任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追加和提取质物是对原质押合同的变更行为,每次追加或提取质物后,以变动后的质物的全部作为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继续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质权行使质权行使质权行使质权行使 9.1 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 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9.2 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 留置权留置权留置权留置权 10.1 相应质物所担保的甲方的主债权全部受偿以前,丙方放弃对该等质物的留置权 10.2 相应质物所担保的甲方的主债权全部受偿以后,乙方尚欠丙方费用的,丙方有权对该等质物行使留置权 31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费用及支付费用及支付费用及支付费用及支付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保险保险保险 12.1 乙方应根据相关质押合同的规定办理保险相关手续 12.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特别约定特别约定特别约定 13.1 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3.2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不一致时,以协议其他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印鉴和通信印鉴和通信印鉴和通信印鉴和通信 14.1 甲、乙、丙三方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通知、单据、附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必须加盖公章或预留印章,并由指定人员之一签字其中入库保管凭证(格式见附件五)中的签发人需为丙方指定人员之一如各方指定人员发生变更,该方应及时将变更事项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向其他各方重新预留新的指定人员的签字样式预留印章样式及指定人员签字样式如下: 甲方预留印章样式: 乙方预留印章样式: 丙方预留印章样式: 乙方指定人员为: 1: , 签字样式为: 或 2: , 签字样式为: 甲方指定人员为: 1: , 签字样式为: 或 2: , 签字样式为: 丙方指定人员为: 1: , 签字样式为: 或 2: , 签字样式为: 32 14.2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单据、附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三方业务往来中应予以严格核实。
14.3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1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损失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5.2 丙方未履行对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丙方保管质物不当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协议效力协议效力协议效力协议效力 16.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签发期内丙方签发的所有入库保管凭证项下的质物提取完毕后终止本协议项下的签发期为 年,凡丙方在签发期内依据本协议出具入库保管凭证的, 丙方即对该入库保管凭证项下的质物根据本协议承担监管责任,就该入库保管凭证项下的质物产生的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均适用本协议签发期届至时,三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延长签发期以延长本协议的有效期 16.2 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主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6.3 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争议解决争议解决 甲方联络方式 地址: 邮编: 指定联系人: 指定: 指定机: 乙方联络方式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指定: 指定机: 丙方联络方式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指定: 指定机: 33 17.1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 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其它其它其它其它 18.1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8.2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18.3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签约三方各执 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各方各方各方各方签署签署签署签署:::: 甲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签代表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于______(分行所在地) 34 附件附件附件附件 1 1 1 1:::: 出质通知书出质通知书出质通知书出质通知书 编号编号编号编号:::: 公司(仓储监管人): 根据 公司(出质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动产/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根据三方约定,出质人支付上述质物的相关费用,费用项目、费用标准及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将出质事实、 质物情况及费用事项通知贵司, 请贵司对费用事项予以确认,对质物情况予以核查并根据出质人、 质权人与贵司签署的编号为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 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 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 出质通书出质通书出质通书出质通书((((回执回执回执回执)))) 编编编编 出质通知书出质通知书出质通知书出质通知书((((回执回执回执回执)))) 编号编号编号编号:::: 公司(出质人) 银行(质权人): 我司已收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出具的编号为 的出质通知书(以下简称“出质通知书”)。
以下根据情况选择并√√√√ ) ¤ 我司对出质通知书记载的费用事项予以认可 经核查,实际库存情况与出质通知书记载一致,我司已出具编号为: 的入库保管凭证 在出具本出质通知书时, 我司未代表出质人、 质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占有、保管出质通知书记载的质物我司将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我司签署的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我司在监管协议中义务 ¤我司对出质通知书记载的费用事项予以认可 经核查,实际验收入库情况与出质通知书记载一致,我司已出具编号为: 的入库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产地) 数量 单位( ) 重量 单位( ) 单价 金额 货物是否已在库 备注 质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 (印章) (指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出质人: 公司 (印章) (指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35 保管凭证我司将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我司签署的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我司在监管协议中义务。
¤ 鉴于 : 我司不予办理入库保管凭证出具的手续 监管人(印章): (指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说明说明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三方各保留一份三方各保留一份三方各保留一份三方各保留一份 36 附件附件附件附件 2 2 2 2:::: 提货通知书提货通知书提货通知书提货通知书 编号编号编号编号:::: 致: (仓储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 的动产/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及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 本行同意 __________ 办理下列货物的提货、出库手续。
请贵公司予以审核并办理以下货物的提货、出库手续为盼! 质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______分行 支行 (印章) (指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提货通知书提货通知书提货通知书提货通知书((((回执回执回执回执)))) 编号编号编号编号::::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______分行 支行 我司已收到贵行签发的编号为 的提货通知书,根据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 协议》的约定,本 公司已于 年 月 日为 办理上述提货通知书项下货物的提货手续(明细见下表)。
货物品名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产地) 数量 单位( ) 重量 单位 ( ) 入库保管凭证号 备注 监管人(印章) (指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说明说明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二份本通知书一式二份本通知书一式二份本通知书一式二份,,,,双方方各保留一份双方方各保留一份双方方各保留一份双方方各保留一份 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产地) 数量 单位( ) 重量 单位( ) 单价 金额 入库保管凭证号 备注 37 附件附件附件附件 3 3 3 3:::: 追加出质通知书追加出质通知书追加出质通知书追加出质通知书 编号编号编号编号:::: 公司(仓储监管人): 根据 公司(出质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 (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动产/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和编号为 的动产/最高额动产质押补充合同,出质人同意追加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根据三方约定,出质人支付上述质物的相关费用,费用项目、费用标准及支 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将出质事实、质物情况及费用事项通知贵司,请贵司对费用事项予以确认,对质物情况予以核查并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司签署的编号为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追加出质通知书追加出质通知书追加出质通知书追加出质通知书((((回执回执回执回执)))) 编号编号编号编号 公司(出质人): 银行(质权人): 我司已收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出具的编号为 的追加出质通知书(以下简称“追加出质通知书”)。
以下根据情况选择并√√√√ ) ¤我司对追加出质通知书记载的费用事项予以认可经核查,实际库存情况与追加出质通知书记载一致, 我司已出具编号为 入库保管凭证我司将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我司签署的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我司在监管协议中义务 ¤我司对追加出质通知书记载的费用事项予以认可经核查,实际验收入库情况与追加出质通知书记载一致, 我司已出具编号为 的入库保管凭证我司将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我司签署的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我司在监管协议中义务 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产地) 数量 单位( ) 重量 单位( ) 单价 金额 货物是否已在库 备注 质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 (印章) (指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出质人: 公司 (印章) (指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38 ¤ 鉴于 : 我司不予办理入库保管凭证出具的手续。
监管人(印章): 指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说明说明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三方各保留一份三方各保留一份三方各保留一份三方各保留一份 39 附件附件附件附件 4 4 4 4::::质物标签质物标签质物标签质物标签 货主货主货主货主((((质权人质权人质权人质权人)))) 浦发银行浦发银行浦发银行浦发银行 出质人出质人出质人出质人 40 附件附件附件附件 5 5 5 5::::入库保管凭证格式入库保管凭证格式入库保管凭证格式入库保管凭证格式 正本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仓单 名称: 名称: 银行 分行 支行 住址: 住址: /: /: 保管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存货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货物品名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重量 单位() 包 装 标 记 损耗 标准 生产厂家(产地) 商标 存储地点/货区号/货位 备注 货 物 制单人: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 签发人_______________ 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签发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声明特别声明特别声明特别声明: : : : 本仓单依附于_______银行____分行____支行(质权人)______公司(出质人),_____公司(监管人)签订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编号_________).未述明之内容准用上述协议.本仓单不得转让流通本仓单不得转让流通本仓单不得转让流通本仓单不得转让流通. . . . 动产质押专用动产质押专用动产质押专用动产质押专用 41 副本 仅用于监管人记账凭证 不得作为提货及放货凭证使用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仓单 制单人: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签发人_______________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签发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 名称: 银行 分行 支行 住址: 住址: /: /: 保管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存货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货物品名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重量 单位() 包 装 标 记 损耗 标准 生产厂家(产地) 商标 存储地点/货区号/货位 备注 货 物 动产质押专用动产质押专用动产质押专用动产质押专用 特别声明特别声明特别声明特别声明: : : : 本仓单依附于_______银行____分行____支行______公司,_____公司(仓储方)签订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编号_________).未述 42 副本 仅用于出质人记账凭证 不得作为提货及放货凭证使用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仓单 制单人: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签发人_______________ 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签发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 名称: 银行 分行 支行 住址: 住址: /: /: 保管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存货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货物品名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重量 单位() 包 装 标 记 损耗 标准 生产厂家(产地) 商标 存储地点/货区号/货位 备注 货 物 动产质押专用动产质押专用动产质押专用动产质押专用 特别声明特别声明特别声明特别声明: : : : 本仓单依附于_______银行____分行____支行______公司,_____公司(仓储方)签订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编号_________).未述 1附件七:动产质押相关业务合同 (只与动产质押监管合同配套使用) (贷款专用) 动产质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 编号: 出质人出质人出质人出质人::::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质权人质权人质权人质权人:::: 营业地址营业地址营业地址营业地址:::: 鉴于 (下略为“借款人” ) 与质权人 (即贷款人) 于 年 月 日签署的贷款合同 【编号: 】(下略为“贷款合同”),为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以下述质物的全部权益质押给质权人,并赋予质权人第一受偿质权。
据此,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质质质质 物物物物 1.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重 量: 生产厂家 存放地点: 状 况: 2评估单价: 评估金额: 质押率(主债权金额/评估金额): % 所有权属: 其它说明: 记载质物详情的质物清单详见附件,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合同质权的效力除及于上款所述质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附合物及孳息 1.3 如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债权担保债权担保债权担保债权担保 2.1 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贷款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 (币种)最高限额为 元(大写)整的贷款本金,贷款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利息的有效证据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此宣布提前到期的行为以书面形式做出, 并自件发出当日或自挂号信投递当日视为生效 2.2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上款所述主债权外, 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2.3 担保性质 ⑴ 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其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追索, 而可按法律规定从处置质物所得价款 3中优先受偿,出质人就此放弃抗辩权; ⑵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本质押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贷款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贷款人同意债务重组, 或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贷款合同而有所改变, 也不因借款人和出质人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质押手续质押手续质押手续质押手续 3.1 如质权人要求,双方应办妥本合同的公证手续。
3.2 出质人对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应当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的 5 日内办理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 如尚未办理保险或原保险不符合质权人要求的,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5 日内就质权人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 上述保险的到期日应设定在贷款到期日届满之日起的 3 个月后如主合同项下贷款展期,出质人应相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手续 3.3 出质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质权人保管 3. 4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险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取消、终止、过期失效或撤销 3.5 出质人未及时对质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质权人有权对质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质人负担虽有本款规定,但质权人并无代出质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3. 6 已保险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质权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主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 3.7 上述公证、投保、变更第一受益人、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及维持保险等行为双方可以委托认可的第三人完成。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陈述与保证陈述与保证陈述与保证 4 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陈述与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作出,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4.1 出质人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对其全部资产拥用充分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2 出质人已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的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3 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出质人的章程或其签署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4 本合同和质物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且无任何隐瞒的 4.5 出质人保证对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签订本合同时该质物上未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其它优先权(除因本合同设定外)、租赁(除非事先向质权人作出书面声明并获质权人认可)、托管或共有,未被任何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以及实物上的瑕疵(除非事先向质权人作出书面声明并获质权人认可)。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约定事项约定事项约定事项约定事项 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5. 1 质物须于 年 月 日移交质权人委托的第三人监管 (以下简称监管人)三方应就质物的监管签订相关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出质人应承担并支付质物保管及监管费用, 以及质押期间与质物和质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用) 本款所称“移交”指:出质人转移质物给质权人委托的监管人接收,接收以监管人对质物进行核实确认并向质权人出具相关的入库保管凭证为准 质物移交后发生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无过错的,质权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5本款所称“监管”指质权人委托监管人代为占有质物并由监管人对代为占有的质物,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的责任 5.2 因监管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由监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前述情况时,质权人直接代为接受监管人赔偿,并将所得赔偿在 7 天内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作为出质财产处理,或转为保证金作为主债权履行的质押担保 5.3 如非因质权人/监管人的过错,造成质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有损坏、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如果上述灭失、毁损、价值减少是由于发生保险事故或侵权行为等原因,则出质人所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应在 7 天内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若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不足以清偿,则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如质权人同意,也可提存作为出质财产处理,直至出质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后方可动用 出质人怠于向造成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的,质权人可以代位求偿 5. 4 如质权人认为有必要, 可以指定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对质物进行评估 5.5 出质人保证一旦得知已经或可能发生可能影响质物担保能力的情形,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时, 在三天内书面通知质权人 5.6 出质人如需更换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变更通讯地址、企业名称,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可能影响质权人权利的重大变化时,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质权人 5.7 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保险、评估、登记、提存、公证、鉴定、检验、通知、拍卖、代位追索等费用及保全质物价值或实现质权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由出质人承担如上述费用由质权人垫付,出质人在此授权质权人在费用发生后从其开立在质权人处或质权人总行系统内的其他分支机构的帐户中主动划收。
5.8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如主债务人已归还部分贷款或另行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情况下,经质权人审查同意,可以对相应数量的货物释放质权并 6办理提货手续释放质权的质物的种类和数量由质权人自行决定 5.9 在质押期间,当质物的市场价格低于质押物评估价值 90%时,出质人应在 5 日内按照质权人的要求追加保证金或另行追加担保; 如逾期未补或未按要求补足的,视为出质人违约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质权的实现质权的实现质权的实现 6.1 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因借款人违约及/或出质人违反陈述与保证、约定事项等导致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质权人未受清偿的,或者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的情况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本合同已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按本合同 9.2 规定处理 6.2 质权人在处分过程中,有权指定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出质人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7.1 本质押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应当履行;出质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质权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7.2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陈述和保证事项,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应赔偿质权人所受的损失 7.3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擅自以出售、变更、交换、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质物的,应承担所担保债权百分之 的违约金,并赔偿质权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7.4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 5.3 条,不提供相应担保或不将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的,如质权人指定期限要求改正的,则出质人应在该期限内做出改正,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同时还应承担所担保债权千分之 的违约金;如限期内出质人未执行上述约定的,还应比照下款约定加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如出质人已无法继续履行的, 出质人除承担所担保债权百分之 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质权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7.5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 5.5、5.6 条,未在约定期限内通知/送达质权人的, 7每发生一次,出质人应比照贷款逾期利率向质权人支付逾期通知/送达期间的违约金即:违约金=主债权余额×逾期利率×逾期通知天数如因出质人逾期通知/送达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赔偿质权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7.6 质押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7 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可减免部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有效期有效期有效期有效期 8.1 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且出质人按第 5.1 条规定移交质物,从而监管人对质物进行核实确认并向质权人出具相关的入库保管凭证之日起生效, 至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后终止但如系借款人提前还款,则本合同应于该提前还款日起六个月后终止,除非经本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 8.2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与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的债权消灭后,质权消灭 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其他条款其他条款其他条款其他条款 9.1 本合同是贷款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的生效或充分有效的执行是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提款的先决条件之一 9.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质权人主营业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本合同已由公证部门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质权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3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由双方当事人及公证部门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本页以下无正文) 8 双方签署: 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利利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误的理解误的理解误的理解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署日: 年 月 日 附质物清单: 出质人与质权人在此确认, 本质物清单为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合同 (以下简称“质押合同”)的附件,记载了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的详情。
质物清单记载如下: 9货物名称 品 种 ∕规 格 生产厂家(产地) 数 量 单位: 重 量 单位: 评估单价 单位: 评估金额 单位: 备注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 (贷款专用) 动产质押补充合同动产质押补充合同动产质押补充合同动产质押补充合同 编号: 出质人出质人出质人出质人::::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质权人质权人质权人质权人:::: 营业地址营业地址营业地址营业地址:::: 鉴于:(1)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了编号为: 的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和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 (2) 出质人申请在质押合同项下追加提供质物或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项下追加提供质物,经双方协商一致,出质人追加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3) 本合同项下追加提供的质物与本合同签署时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质物的总和作为质押合同项下的整体质物,受质押合同各项条款的约束,共同为主合同提供担保;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在公平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追加提供的质物追加提供的质物追加提供的质物追加提供的质物 1.1 出质人追加提供的质物的详情如下: 货 物 名 称 品种∕规 格 生 产 厂家 ( 产地) 数 量 单位: 重 量 单位: 评 估 单价 单位: 评估金额 单位: 备注 11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追加提供的质物的移交追加提供的质物的移交追加提供的质物的移交追加提供的质物的移交 2.1追加提供的质物须于 年 月 日移交质权人委托的第三人占管(以下简称监管人)本款所称“移交”指:出质人转移追加提供的质物给质权人委托的监管人接收, 接收以监管人对质物进行核实确认并向质权人人出具相关的入库保管凭证为准追加提供的质物移交后发生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无过错的,质权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2.2 追加提供的质物的移交和监管适用质押合同和质权人、出质人、监管人三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并受其约束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追加提供的质物的担保追加提供的质物的担保追加提供的质物的担保追加提供的质物的担保 3.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提供的质物与本合同签署时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质物构成质押合同项下的整体质物(以下简称“整体质物”),该等整体质物作为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适用质押合同的各项规定,受质押合同条款和效力的约束,按照质押合同的规定继续为主合同提供担保。
3.2 本合同是质押合同的补充合同,是质押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因追加提供的质物而在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受质押合同约束和调整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其他事项其他事项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4.1 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且出质人按本合同第 2.1 条规定移交质物,从而监管人对质物进行核实确认并向质权人出具相关的入库保管凭证之日起生效, 至质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后终止 4.2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12 双方签署: 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利利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署日: 年 月 日 13 (只与动产质押监管合同配套使用) (承兑专用) 动产质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 编号: 出质人出质人出质人出质人::::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质权人质权人质权人质权人:::: 营业地址营业地址营业地址营业地址:::: 鉴于 (下略为“出票人”)与质权人(即“承兑银行”)于 年 月 日签署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 】(下略为“承兑协议”),为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以下述质物的全部权益质押给质权人,并赋予质权人第一受偿质权。
据此,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质质质质 物物物物 1.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重 量: 生产厂家 存放地点: 状 况: 14 评估单价: 评估金额: 质押率(主债权金额/评估金额): % 所有权属: 其它说明: 记载质物详情的质物清单详见附件,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合同质权的效力除及于上款所述质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附合物及孳息 1.4 如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债权担保债权担保债权担保债权担保 2.1 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承兑协议由承兑银行为出票人对外承兑的汇票票面金额,即人民币最高限额为 元(大写)整,汇票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如出票人已交付保证金的,主债权相应缩减为汇票票面金额扣减已交付的保证金后的余额;如承兑汇票到期承兑银行发生被迫垫款情况,则主债权相应转为被迫垫款转逾期贷款的款项 出票人所欠本金、 利息数额的有效凭证以承兑银行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承兑银行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此宣布提前到期的行为以书面形式做出, 并自件发出当日或自挂号信投递当日视为生效 2.2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上款所述主债权外, 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主债权和质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15 2.3 担保性质 ⑴ 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其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出票人或其他担保人追索, 而可按法律规定从处置质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出质人就此放弃抗辩权; ⑵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本质押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承兑协议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承兑银行同意债务重组, 或承兑银行与出票人协议变更承兑协议而有所改变, 也不因出票人和出质人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质押手续质押手续质押手续质押手续 3.1 如质权人要求,双方应办妥本合同的公证手续 3.2 出质人对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应当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的 5 日内办理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 如尚未办理保险或原保险不符合质权人要求的,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5 日内就质权人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 上述保险的到期日应设定在该承兑汇票的最后到期日届满之日起的 3 个月后主债权发生期内,出质当事人应视主债权发生情况及时调整投保期限 3.4 出质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质权人保管 3. 4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险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取消、终止、过期失效或撤销 3.5 出质人未及时对质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质权人有权对质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质人负担虽有本款规定,但质权人并无代出质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3. 6 已保险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质权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主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 3.7 上述公证、投保、变更第一受益人、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及维持保险等行为双方可以委托认可的第三人完成 16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陈述与保证陈述与保证陈述与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陈述与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作出,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4.1 出质人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对其全部资产拥用充分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2 出质人已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的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3 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出质人的章程或其签署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4 本合同和质物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且无任何隐瞒的 4.5 出质人保证对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签订本合同时该质物上未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其它优先权(除因本合同设定外)、租赁(除非事先向质权人作出书面声明并获质权人认可)、托管或共有,未被任何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以及实物上的瑕疵(除非事先向质权人作出书面声明并获质权人认可)。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约定事项约定事项约定事项约定事项 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5. 1 质物须于 年 月 日移交质权人委托的第三人监管 (以下简称监管人)三方应就质物的监管签订相关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出质人应承担并支付质物保管及监管费用, 以及质押期间与质物和质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用) 本款所称“移交”指:出质人转移质物给质权人委托的监管人接收,接收以监管人对质物进行核实确认并向质权人出具相关的入库保管凭证为准 质物移交后发生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无过错的,质权人不承担任何风 17 险和责任 本款所称“监管”指质权人委托监管人代为占有质物并由监管人对代为占有的质物,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的责任 5.2 因监管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由监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前述情况时,质权人直接代为接受监管人赔偿,并将所得赔偿在 7 天内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作为出质财产处理,或转为保证金作为主债权履行的质押担保 5.3 如非因质权人/监管人的过错,造成质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有损坏、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如果上述灭失、毁损、价值减少是由于发生保险事故或侵权行为等原因,则出质人所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应在 7 天内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若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不足以清偿,则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如质权人同意,也可提存作为出质财产处理,直至出质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后方可动用 出质人怠于向造成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的,质权人可以代位求偿 5. 4 如质权人认为有必要, 可以指定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对质物进行评估 5.5 出质人保证一旦得知已经或可能发生可能影响质物担保能力的情形,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时, 在三天内书面通知质权人 5.6 出质人如需更换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变更通讯地址、企业名称,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可能影响质权人权利的重大变化时,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质权人 5.7 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保险、评估、登记、提存、公证、鉴定、检验、通知、拍卖、代位追索等费用及保全质物价值或实现质权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由出质人承担如上述费用由质权人垫付,出质人在此授权质权人在费用发生后从其开立在质权人处或质权人总行系统内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账户中主动划收。
5.8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如主债务人已追加保证金或另行提供经质权人认可 18 的其他担保的情况下,经质权人审查同意,可以对相应数量的货物释放质权并办理提货手续释放质权的质物的种类和数量由质权人自行决定 5.9 在质押期间,当质物的市场价格低于质押物评估价值 90%时,出质人应在 5 日内按照质权人的要求追加保证金或另行追加担保; 如逾期未补或未按要求补足的,视为出质人违约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质权的实现质权的实现质权的实现 6.1 承兑协议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包括因出票人违约及/或出质人违反陈述与保证、约定事项等导致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出票人未按承兑协议约定交足保证金致使承兑银行发生或即将发生被套迫垫款情况时, 或者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的情况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本合同已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按本合同 9.2 规定处理 6.2 质权人在处分过程中,有权指定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出质人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7.1 本质押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应当履行;出质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质权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7.2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陈述和保证事项,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应赔偿质权人所受的损失 7.3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擅自以出售、变更、交换、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质物的,应承担所担保债权百分之 的违约金,并赔偿质权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7.4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 5.3 条,不提供相应担保或不将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的,如质权人指定期限要求改正的,则出质人应在该期限内做出改正,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同时还应承担所担保债权千分之 的违约金;如限期内出质人未执行上述约定的,还应比照下款约定加付逾期期间 19 的违约金; 如出质人已无法继续履行的, 出质人除承担所担保债权百分之 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质权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7.5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 5.5、5.6 条,未在约定期限内通知/送达质权人的,每发生一次,出质人应比照贷款逾期利率向质权人支付逾期通知/送达期间的违约金。
即:违约金=主债权余额×逾期利率×逾期通知天数如因出质人逾期通知/送达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赔偿质权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7.6 质押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7 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可减免部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有效期有效期有效期有效期 8.1 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且出质人按第 5.1 条规定移交质物,从而监管人对质物进行核实确认并向质权人出具相关的入库保管凭证之日起生效, 至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后终止但如系借款人提前还款,则本合同应于该提前还款日起六个月后终止,除非经本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 8.2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与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的债权消灭后,质权消灭 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其他条款其他条款其他条款其他条款 9.1 本合同是承兑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生效或充分有效的执行是承兑银行为出票人在承兑协议项下对外承兑票据的先决条件之一 9.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质权人主营业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本合同已由公证部门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质权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3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由双方当事人及公证部门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20 双方签署: 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利利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署日: 年 月 日 21 附质物清单: 出质人与质权人在此确认, 本质物清单为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合同 (以下简称“质押合同”)的附件,记载了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的详情。
质物清单记载如下: 货 物 名 称 品种∕规 格 生 产 厂家 ( 产地) 数 量 单位: 重 量 单位: 评 估 单价 单位: 评估金额 单位: 备注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兑专用) 22 (承兑专用) 动产质押补充合同动产质押补充合同动产质押补充合同动产质押补充合同 编号: 出质人出质人出质人出质人::::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质权人质权人质权人质权人:::: 营业地址营业地址营业地址营业地址:::: 鉴于:(1)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了编号为: 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和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 (2) 出质人申请在质押合同项下追加提供质物或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项下追加提供质物,经双方协商一致,出质人追加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3) 本合同项下追加提供的质物与本合同签署时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质物的总和作为质押合同项下的整体质物,受质押合同各项条款的约束,共同为主合同提供担保;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在公平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追加提供的质物追加提供的质物追加提供的质物追加提供的质物 1.1 出质人追加提供的质物的详情如下: 货 物 名 称 品种∕规 格 生 产 厂家 ( 产地) 数 量 单位: 重 量 单位: 评 估 单价 单位: 评估金额 单位: 备注 23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追加提供的质物的移交追加提供的质物的移交追加提供的质物的移交追加提供的质物的移交 2.1追加提供的质物须于 年 月 日移交质权人委托的第三人占管(以下简称监管人)本款所称“移交”指:出质人转移追加提供的质物给质权人委托的监管人接收, 接收以监管人对质物进行核实确认并向质权人人出具相关的入库保管凭证为准追加提供的质物移交后发生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无过错的,质权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2.2 追加提供的质物的移交和监管适用质押合同和质权人、出质人、监管人三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并受其约束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追加提供的质物的担保追加提供的质物的担保追加提供的质物的担保追加提供的质物的担保 3.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提供的质物与本合同签署时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质物构成质押合同项下的整体质物(以下简称“整体质物”),该等整体质物作为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适用质押合同的各项规定,受质押合同条款和效力的约束,按照质押合同的规定继续为主合同提供担保。
3.2 本合同是质押合同的补充合同,是质押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因追加提供的质物而在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受质押合同约束和调整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其他事项其他事项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4.1 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且出质人按本合同第 2.1 条规定移交质物,从而监管人对质物进行核实确认并向质权人出具相关的入库保管凭证之日起生效, 至质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后终止 4.2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24 双方签署: 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利利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署日: 年 月 日 25 (只与动产质押监管合同配套使用) (开证专用) 动产质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 编号: 出质人出质人出质人出质人::::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质权人质权人质权人质权人:::: 营业地址营业地址营业地址营业地址:::: 鉴于 (下略为“开证申请人”)与质权人(即开证行)于 年 月 日签署的减免保证金开立进口信用证协议【编号: 】(下略为“开证协议”)及开证行已或将为开证申请人开立信用证,为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以下述质物的全部权益质押给质权人,并赋予质权人第一受偿质权。
据此,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质质质质 物物物物 1.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重 量: 生产厂家 存放地点: 状 况: 26 评估单价: 评估金额: 质押率(主债权金额/评估金额): % 所有权属: 其它说明: 记载质物详情的质物清单详见附件,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合同质权的效力除及于上款所述质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附合物及孳息 1.5 如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债权担保债权担保债权担保债权担保 2.1 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开证协议由开证行为开证申请人开出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__ (币种) __ 元整 (大写金额)的单笔信用证项下的开证金额。
如开证申请人已交付保证金的,则主债权相应缩减为开证金额扣除已交付的保证金后的余额 如信用证付款日届至或信用证承兑的汇票到期,开证行发生被迫垫款情况的,则主债权相应转为被迫垫款转逾期贷款的款项 出质人在此承认开证申请人所欠主债权本金、 利息数额的有效凭证以开证行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开证行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此宣布提前到期的行为以书面形式做出,并自件发出当日或自挂号信投递当日视为生效 2.2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上款所述主债权外, 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和质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27 2.3 担保性质 ⑴ 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其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担保人追索, 而可按法律规定从处置质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出质人就此放弃抗辩权; ⑵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本质押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开证协议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开证行同意债务重组, 或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协议变更开证协议而有所改变, 也不因开证申请人和出质人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
开证行因开证申请人保证金不足等原因对外发生信用证项下的垫款、押汇,或者发放备用贷款,出质人对开证申请人所欠开证行的上述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开证协议项下的信用证条款修改开证协议项下的信用证条款修改开证协议项下的信用证条款修改开证协议项下的信用证条款修改 ((((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发生增减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发生增减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发生增减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发生增减金额、、、、 延期延期延期延期、、、、付款方式等变化等付款方式等变化等付款方式等变化等付款方式等变化等),),),),并不影响出质人的担保责任并不影响出质人的担保责任并不影响出质人的担保责任并不影响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修改信用证不必事前通知出修改信用证不必事前通知出修改信用证不必事前通知出修改信用证不必事前通知出质人质人质人质人,,,,也无须征得出质人的同意也无须征得出质人的同意也无须征得出质人的同意也无须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根据本质押合同出质人根据本质押合同出质人根据本质押合同出质人根据本质押合同,,,,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任任任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质押手续质押手续质押手续质押手续 3.1 如质权人要求,双方应办妥本合同的公证手续。
3.2 出质人对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应当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的 5 日内办理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 如尚未办理保险或原保险不符合质权人要求的,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5 日内就质权人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 上述保险的到期日应设定在开证协议项下开出的信用证的到期日届满之日起的 3 个月后主债权发生期内,出质当事人应视主债权发生情况及时调整投保期限 3.5 出质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质权人保管 3. 4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险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取消、 28 终止、过期失效或撤销 3.5 出质人未及时对质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质权人有权对质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质人负担虽有本款规定,但质权人并无代出质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3. 6 已保险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质权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主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 3.7 上述公证、投保、变更第一受益人、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及维持保险等行为双方可以委托认可的第三人完成。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陈述与保证陈述与保证陈述与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陈述与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作出,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4.1 出质人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对其全部资产拥用充分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2 出质人已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的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3 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出质人的章程或其签署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4 本合同和质物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且无任何隐瞒的 4.5 出质人保证对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签订本合同时该质物上未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其它优先权(除因本合同设定外)、租赁(除非事先向质权人作出书面声明并获质权人认可)、托管或共有,未被任何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以及实物上的瑕疵(除非事先向质权人作出书面声明并获质权人认可)。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约定事项约定事项约定事项约定事项 29 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5. 1 质物须于 年 月 日移交质权人委托的第三人监管 (以下简称监管人)三方应就质物的监管签订相关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出质人应承担并支付质物保管及监管费用, 以及质押期间与质物和质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用) 本款所称“移交”指:出质人转移质物给质权人委托的监管人接收,接收以监管人对质物进行核实确认并向质权人出具相关的入库保管凭证为准 质物移交后发生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无过错的,质权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本款所称“监管”指质权人委托监管人代为占有质物并由监管人对代为占有的质物,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的责任 5.2 因监管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由监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前述情况时,质权人直接代为接受监管人赔偿,并将所得赔偿在 7 天内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作为出质财产处理,或转为保证金作为主债权履行的质押担保 5.3 如非因质权人/监管人的过错,造成质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有损坏、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如果上述灭失、毁损、价值减少是由于发生保险事故或侵权行为等原因,则出质人所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应在 7 天内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若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不足以清偿,则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如质权人同意,也可提存作为出质财产处理,直至出质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后方可动用 出质人怠于向造成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的,质权人可以代位求偿 5. 4 如质权人认为有必要, 可以指定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对质物进行评估 5.5 出质人保证一旦得知已经或可能发生可能影响质物担保能力的情形,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时, 在三天内书面通知质权人 5.6 出质人如需更换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变更通讯地址、企业名称, 30 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可能影响质权人权利的重大变化时,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质权人 5.7 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保险、评估、登记、提存、公证、鉴定、检验、通知、拍卖、代位追索等费用及保全质物价值或实现质权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由出质人承担如上述费用由质权人垫付,出质人在此授权质权人在费用发生后从其开立在质权人处或质权人总行系统内的其他分支机构的帐户中主动划收。
5.8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如主债务人已追加保证金或另行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情况下,经质权人审查同意,可以对相应数量的货物释放质权并办理提货手续释放质权的质物的种类和数量由质权人自行决定 5.9 在质押期间,当质物的市场价格低于质押物评估价值 90%时,出质人应在 5 日内按照质权人的要求追加保证金或另行追加担保; 如逾期未补或未按要求补足的,视为出质人违约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质权的实现质权的实现质权的实现 6.1 开证协议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包括因开证申请人违约及/或出质人违反陈述与保证、约定事项等导致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开证申请人未按开证协议约定交足保证金致使开证行发生或即将发生被迫垫款情况时, 或者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的情况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本合同已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按本合同 9.2 规定处理 6.2 质权人在处分过程中,有权指定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出质人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7.1 本质押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应当履行;出质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质权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1 7.2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陈述和保证事项,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应赔偿质权人所受的损失 7.3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擅自以出售、变更、交换、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质物的,应承担所担保债权百分之 的违约金,并赔偿质权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7.4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 5.3 条,不提供相应担保或不将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的,如质权人指定期限要求改正的,则出质人应在该期限内做出改正,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同时还应承担所担保债权千分之 的违约金;如限期内出质人未执行上述约定的,还应比照下款约定加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如出质人已无法继续履行的, 出质人除承担所担保债权百分之 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质权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7.5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 5.5、5.6 条,未在约定期限内通知/送达质权人的,每发生一次,出质人应比照贷款逾期利率向质权人支付逾期通知/送达期间的违约金。
即:违约金=主债权余额×逾期利率×逾期通知天数如因出质人逾期通知/送达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赔偿质权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7.6 质押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7 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可减免部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有效期有效期有效期有效期 8.1 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且出质人按第 5.1 条规定移交质物,从而监管人对质物进行核实确认并向质权人出具相关的入库保管凭证之日起生效, 至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后终止但如开证申请人提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则本合同应于该提前付款日起六个月后终止,除非经本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 8.2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与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的债权消灭后,质权消灭 第九第九第九第九条条条条 其他条款其他条款其他条款其他条款 9.1 本合同是开证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 32 同的生效或充分有效的执行是开证申请人在开证协议项下向开证行申请对外开立信用证的先决条件之一 9.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质权人主营业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本合同已由公证部门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质权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3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由双方当事人及公证部门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双方签署: 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利利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署日: 年 月 日 33 附质物清单: 出质人与质权人在此确认, 本质物清单为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合同 (以下简称“质押合同”)的附件,记载了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的详情。
质物清单记载如下: 货物名称 品 种 ∕规 格 生产厂家(产地) 数 量 单位: 重 量 单位: 评估单价 单位: 评估金额 单位: 备注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开证专用) 34 动产质押补充合同动产质押补充合同动产质押补充合同动产质押补充合同 编号: 出质人出质人出质人出质人::::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质权人质权人质权人质权人:::: 营业地址营业地址营业地址营业地址:::: 鉴于:(1)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了编号为: 的减免保证金开立进口信用证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和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 (2) 出质人申请在质押合同项下追加提供质物或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项下追加提供质物,经双方协商一致,出质人追加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3) 本合同项下追加提供的质物与本合同签署时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质物的总和作为质押合同项下的整体质物,受质押合同各项条款的约束,共同为主合同提供担保;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在公平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追加提供的质物追加提供的质物追加提供的质物追加提供的质物 1.1 出质人追加提供的质物的详情如下: 货 物 名 称 品种∕规 格 生 产 厂家 ( 产地) 数 量 单位: 重 量 单位: 评 估 单价 单位: 评估金额 单位: 备注 35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追加提供的质物的移交追加提供的质物的移交追加提供的质物的移交追加提供的质物的移交 2.1追加提供的质物须于 年 月 日移交质权人委托的第三人占管(以下简称监管人)本款所称“移交”指:出质人转移追加提供的质物给质权人委托的监管人接收, 接收以监管人对质物进行核实确认并向质权人人出具相关的入库保管凭证为准追加提供的质物移交后发生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无过错的,质权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2.2 追加提供的质物的移交和监管适用质押合同和质权人、出质人、监管人三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并受其约束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追加提供的质物的担保追加提供的质物的担保追加提供的质物的担保追加提供的质物的担保 3.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提供的质物与本合同签署时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质物构成质押合同项下的整体质物(以下简称“整体质物”),该等整体质物作为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适用质押合同的各项规定,受质押合同条款和效力的约束,按照质押合同的规定继续为主合同提供担保。
3.2 本合同是质押合同的补充合同,是质押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因追加提供的质物而在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受质押合同约束和调整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其他事项其他事项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4.1 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且出质人按本合同第 2.1 条规定移交质物,从而监管人对质物进行核实确认并向质权人出具相关的入库保管凭证之日起生效, 至质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后终止 4.2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36 双方签署: 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利利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署日: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