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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认定管理办法-Microsoft-Word-文档-(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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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il****ar
  • 文档编号:289235852
  • 上传时间: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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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认定范围1、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二、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可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3个档次1、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源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别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于150元,其家庭经济困难,提供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有较大困难,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自身残疾、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3)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 (5)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2、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为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于200元,其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学费、住宿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家庭属于城镇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2)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3)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4)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5)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6)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3、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每月生活费基本有保障,但家庭收入难以足额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的为一般困难学生 三、认定原则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3、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能积极缴清规定费用的学生优先认定,对于有缴费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学生不予认定。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孤儿、单亲家庭子女;(2)烈士等优抚家庭子女;(3)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4)父母双方下岗的城市居民子女;(5)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突遇大病或者意外事故,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欠费期间,购买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等奢侈品的;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4)擅自在外长期租住民房者;(5)办理“绿色通道”手续后,有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6)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四、认定比例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控制在总人数15%以内;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控制在总人数10%以内各系可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不求达到数额指标,全面、准确、真实地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人数 五、认定机构1、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纪委、校团委、各系党总支书记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认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和管理认定工作。

      2、各系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工作3、各系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员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应少于本年级学生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六、认定程序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随时申请和认定2、学校在每学年结束时向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3、每学年开学时,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4、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5、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审核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的,应在全系师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6、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的情况后报请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为批准通过的学生办理认定批复手续七、管理要求1、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学校推荐和评审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也是学校落实追缴欠费工作的基础。

      各单位应贯彻以学生为本,对学校及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全面、真实、准确地确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困难类别和人数比例2、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3、各系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应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终止对其资助4、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校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已获得资助的,收回所有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5、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6、各系应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起规范的档案,完整地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的情况八、各系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执行九、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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