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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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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本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条件较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 设置与规模第三条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第四条 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的、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保证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8㎡,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3㎡,生均班级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3㎡园舍应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第六条 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最多不超过15个班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第七条 班级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 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班级规模,在此标准上每班最多不超过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第八条 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个性化活动需求第九条 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或沙箱)、水池(或水箱)、种植园地等设施,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沙池深为0.3-0.5m,用沙应安全、环保,保持清洁卫生水池深0.3m,保持水池及水质清洁卫生幼儿园不能种有毒、有刺的植物第十条 根据幼儿园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第十一条 活动室需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尺寸应符合《儿童桌椅各型号的标准身高、身高范围对应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976-2002要求,见附件1),材质环保,无棱角玩具柜、图书架等设备,能满足各类游戏材料和玩具的摆放,尺寸参照《儿童玩具柜、图书架规格参考表》(见附件2),并便于儿童自由取用第十二条 设多功能活动室,具备开展艺术活动、全园集会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功能配备所需设施设备第十三条 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毛巾架等生活设备保温桶应加盖、上锁。

      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每生配备专用的洗脸毛巾、擦嘴毛巾和擦手毛巾毛巾悬挂间距不少于10公分,标识清楚第十四条 卫生间通风良好,地面防滑、易清洗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有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厕所,提倡男女分厕盥洗池大小高度要方便幼儿使用第十五条 幼儿园为幼儿午睡提供必备设施,单人单铺寄宿制幼儿园须设专门睡房床铺尺寸应符合《幼儿园儿童床铺基本尺寸标准》(见附件3)所购寝具有质检证明第十六条 配备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内容健康向上的幼儿读物、杂志及幼儿音像制品等幼儿读物人均不少于3册成人读物40种,其中,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30种,专业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第十七条 有卫生保健室,并按《贵州省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基本配备标准》(见附件4)配备相关卫生保健设备第十八条 有满足全园教职工办公所需的设施设备,如: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备多媒体设备第十九条 厨房设置,应符合疾控中心相关规定,并配备符合要求的厨具、炊具、冰箱等设备,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尘、消毒等设施第二十条 按省相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参照《贵州省幼儿园玩教具基本配备标准》(见附件5)要求,配置安全卫生、数量充足、丰富多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具和游戏操作材料,并根据学习活动内容需要及时更换提倡利用自然材料、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玩教具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确保幼儿健康、安全 第四章 教职工配备第二十二条 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11〕79号)及《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并按以下要求配齐各类人员:园长:根据幼儿园规模大小,配备园长、副园长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园长1人,4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增设副园长或保教主任1人,1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副园长或保教主任2人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专任教师2人,保育员 1人不开餐幼儿园可两班配一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配专任教师2人,保育员2人炊事员: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50-60名幼儿配1人,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卫生保健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按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1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配2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

        财务人员:幼儿园设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保卫人员:根据规定500名幼儿以下的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卫人员2至3名以上各类人员应具有相关岗位资质,持证上岗第五章 园务管理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举办者应为园长及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教职工队伍稳定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园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园务管理、保教管理、卫生保健管理、后勤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六章 安全工作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要求第二十七条 制定重大及突发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增强师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第二十八条 按《贵州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黔教安稳[2011]170号)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为幼儿提供卫生安全、搭配合理、营养均量的食物食堂严禁承包经营为幼儿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5749-85) 的饮用水,保证幼儿饮水需求第三十条 妥善保管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幼儿安全,幼儿入园由家长自行接送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如需使用必须报当地教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及标准的校车,严格执行校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根据《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警务室建设的意见》(黔综治办[2011]38号)规定,幼儿园应建立校园警务室,做到“警务前移、设置科学、职责明确、执勤规范、管理有序、建设达标”的要求第七章 保育和教育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实行保育与教育结合的原则,促进其身心和谐全面发展第三十四条 切实做好幼儿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国教育部令第76号)以及其它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第三十五条 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教育内容的组织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科学合理的安排和组织一日活动第三十七条 防止“小学化”倾向,严禁组织征订、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严禁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严禁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幼儿园不得举办学前班第三十八条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及《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的要求,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家庭协作,共同提高办园水平成立家长学校,多形式、多渠道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的资源向社区和0-6岁幼儿家长提供亲子教育、科学育儿咨询等早期教育服务第八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条 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确保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提供房屋修缮、设施设备添置更新所需资金,保证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十二条 幼儿膳食费按成本收取,幼儿园应建立幼儿膳食专帐,独立核算,收支平衡,当月节余或超支不超过4%,严禁克扣幼儿伙食食谱公开并定期向家长公布帐目教职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按规定编制经费预、决算和财务报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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