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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与安全监察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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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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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由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73号于2003年3月11日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专用机动车辆,以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与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与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与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百条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与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与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与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与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与特种设备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与时处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信箱或者电子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行为的举报,并与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与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与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与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与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与时纳入安全技术规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二节 生产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与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与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与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与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与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与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与其说明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与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十七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与安全运行涉与的质量问题负责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与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十八条(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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