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初计划生育政策.docx
6页2011年初,国家计生部门正在研究允许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简称“单独”)生二胎问题,计生部门正在进行适度放宽独生子女准生“门槛”的调研同时,我国各地对此也有相关的二胎政策2011年7月初,广东省正式向国家提出“单独可生二胎”试点的申请条件是:第一胎必须超过7岁二胎政策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编辑本段二胎条件一是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大意就是你目前的孩子不具备正常的生活;二是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这一政策是为有功的英雄开设的;三是一方系丧偶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这个大家是最明白不过的了;四是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五是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六是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也可以要二胎七是农业户口第一胎为女儿也可以申请生二胎编辑本段再婚生二胎政策所需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且小孩判给对方扶养。
应在妊娠前持申办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二孩生育证》申办材料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2、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3、结婚证原件(再婚者须持离婚证);4、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5、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6、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等所需证明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户籍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二)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三)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四)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五)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编辑本段地方政策广东准“单独”二胎政策广东计生委主任表示,国家计生部门正在研究允许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简称“单独”)生二胎问题。
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枫2011年3月13日表态,称广东正积极向国家争取试点允许“单独”生二胎此举或将在一定程度上为“赴港生子”热潮降温2011年3月13日,在中华医学发展研究会、省性学会等举办的,性与优生研讨会”上,张枫表示,人口发展不能只重视生多少,更要重视优生优育张枫指出,是否放开生二胎取决于我国人口是否属于增量发展态势现在全国人口增长速度还是比较快,到2033年人口将达到峰值15亿,大的政策不宜改,”他表示,另一方面,国内一些大城市独生子女比例很高,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有必要对生育政策进行微调据统计,全国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1.7,也就是每名妇女一生中生育1.7个孩子如果放开'单独'生二胎,全国总和生育率可能会上升到1.9〜2张枫认为,允许单独生二胎的试点应选在总和生育率比较低的地区非独家庭何时可以生二胎?他表示,基于我国现阶段国情,“十二五”期间要实现普遍“放开生二胎”是不现实的,“最快要到'十三五'以后才有可能[1]2011年7月10日,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枫表示,广东已正式向国家提出“单独可生二胎”试点的申请,但能否得到批准,要由国家决定张枫表示,广东提出这一申请,出于几方面的考虑:一是广东作为国家综合改革的试验区,应该在各方面包括生育政策的调整方面先行先试;二是目前广东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7左右(即平均每个妇女一生共生育1.7个孩子),已经连续10多年保持在低生育水平;三是经估算,广东实行“单独可生二胎”政策,对人口总量的增加影响甚微。
此外,广东各级党政领导长期以来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全省人口计生工作者勤奋努力,广大人民群众生育观念明显转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不断完善,广东已完全具备了申请成为国家'单独可生二胎”的试点[2]广东准生二胎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北京市二胎政策针对有媒体报道称北京生二胎的条件有望放宽,夫妻单方独生子女或将纳入准许范围一说,北京市政协委员、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彭彧华向媒体澄清,北京将稳定现有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放松人口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执行30年来中国少生了4亿人有媒体报道,“目前计生部门正在进行适度放宽独生子女准生'门槛'的调研生二胎的条件有望放宽,夫妻单方独生子女或将纳入准许范围此外,北京市有望取消妇女生育两胎须间隔4年的规定彭彧华表示,此内容并不属实,相关记者与报社领导已就此致歉就单方独生子女生二胎的政策是否会松动,彭彧华明确表示,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不是任何一个部门或者北京市能够决定,目前本市将继续稳定现行生育政策近年来,北京市在推行生育政策、奖励政策等方面将保持长期稳定目前,北京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复杂局面,不仅是控制人口数量,还要提高人口素质,关注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例和人口分布当今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对符合标准生育二胎者,4年的生育间隔将取消一说,彭彧华也予以否定她表示,符合二胎生育政策的家庭如果计划生育二胎,可以报请当地计生部门,但两胎之间必须相隔4年多久无奈之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山东省二胎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