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南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docx
9页东南大学文件校通知〔2012〕153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规范学校与各类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加强管理,根据国家、省部有关文件和《东南大学科研 机构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东南大学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 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东南大学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主题词:科技校企产学研管理办法通知东南大学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与各类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的联系和 科技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强强联合,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 转化,同时也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校企产学研科研机构的管理, 进一步推动我校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特制定本 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联合科研机构“) 是指学校有关学院(系)与校外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 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校内单位提供人才、技术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校外单位有较强的技术需求,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不含向 政府部门联合申报所获取的各类项目经费),并有长期合作愿望,而 成立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联合科研机构的建立,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与重点学 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 技术、人才和市场信息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围绕有市场前景的技 术进行长期研发;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 科研基地,并逐步升级为部省级、国家级重点科研基地第四条 联合科研机构分为产学研联合研发中心和产学研联合 实验室两类产学研联合研发中心主要围绕企业提出的具体技术问题 进行研发,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则围绕形成企业技术储备而进行的具有 前瞻性的技术研发联合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大 —XX (企业名 称) XXX (学科领域)联合研发中心(实验室) 第二章 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第五条 联合科研机构是合作双方共建的,设在东南大学校内的 非独立法人研究机构第六条 与非涉密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联合科研机构由学校应用技 术院(以下简称“应用院” )负责设立,业务上接受应用院的指导; 与涉密事业单位设立的联合科研机构由学校先进技术与装备院 (以下 简称“国防院”)负责设立,业务上接受国防院的指导,在应用院备 案第七条 联合科研机构由校长办公会授权科研院院务会议论通过 后设立,并由科研院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汇报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和运 行情况。
第八条 联合科研机构具体设立程序如下:1.由拟设立联合科研机构的发起学院(系)与校外单位初步协 商,提出书面申请(需经学院(系)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学院(系) 公章)和可行性报告、合作协议及拟成立联合科研机构的章程、管委 会成员推荐名单、工作人员等书面材料,报送应用院(国防院) ,有 关材料需经学校法制办对有关条款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应用院(国防院)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 证,必要时由应用院(国防院)组织专家赴相关企业进行现场交流和考察3.应用院(国防院)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及现场交流情况,形成 书面意见报请科研院院务会讨论4.科研院院务会讨论通过后,与合作单位签定合作协议5.合作单位首期项目合作经费(原则上须超过 100 万元)到学 校账户后,科研院正式发文公布第九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1.联合双方有较好的科研合作基础或双方在相关领域具备较好 的合作前景;2、发起学院(系)可以为联合科研机构提供一定的办公与科研 场所;3.首期合作期限 3 年,根据首期合作情况并征求合作双方同意, 可以续签;4.校外合作方在合作期总经费投入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得少于 300万元人民币(到校经费) 。
第十条 发起学院(系)要与校外合作共建方进行认真蹉商, 以平等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合作关系,风险责任在 合同或协议书中加以说明,联合各方共担风险、共享权利联合科研机构行为不得侵犯联合各方的利益,其收益包括研究成 果、知识产权、投资收入、利润分配等都必须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书 中规定的条款严格执行对故意违反或不执行合同或协议书者,将追 究其相关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与民口事业单位(含地方政府部门) 和军口研究院(所、 校)(含行业集团、军区)设立的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可在双 方挂牌;其他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原则上仅在东南大学校内挂 牌,若合作方提出挂牌需求,需报科研院院务会讨论,并报主管校长 批准后才可实施第三章 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的管理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产学研工作领导对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 构进行管理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设立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委会” ), 管委会成员由双方管理人员、发起学院(系)领导、联合科研机构具 体负责教授、 合作单位科技负责人等总计 7~9 人组成; 管委会设主任 1 人,主任原则上由应用院院长担任,与大型国有企业设立的联合科 研机构,主任可由分管校长担任;设副主任 l~3 人,由双方推荐人员 担任。
可另设助理或秘书 1 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责:① 制定联合科研机构各项管理办法;② 制定联合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确定联合科研机构的研究方 向和培训目标;③ 任命联合科研机构主任和副主任;④ 审议批准项目指南及人才培养计划;⑤ 审议批准联合科研机构财务预决算;⑥ 进行联合科研机构运行状况的年度考核;7联合科研机构其他重大事宜的审定和批准;(8批匕准项目立项和结题第十三条 联合科研机构根据需要也可设立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 员会成员由管委会确定主要工作职责:① 确定的研究方向和培训目标;② 确定每年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和培训内容;③ 遴选项目;④ 进行项目技术层面的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⑤ 为企业的科技发展与人才培养提供咨询服务第十四条 联合科研机构设办公室, 以发起设立联合科研机构的 学院(系)(团队)为依托建立,办公室为联合科研机构日常管理机 构,代表学校对联合科研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第十五条 联合科研机构设主任 1 名,要求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准 和思想素质,办事廉洁公正,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 自觉遵守《东 南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及有关的保密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 不得将职务发明成果非法泄漏、 转让给合作方。
联合科研机构主任原 则上只能担任两个联合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第十六条 严禁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以 “联合研发中心” 或 “联合实验室 ”名义私自对外聘用任何管理及工作人员,如确系工作 需要,可由联合科研机构负责人向管委会提出申请, 管委会讨论同意 后,由合作方负责聘任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联合科研机构, 由科研院发文撤消机构:(1)有违反或不执行合同 (协议 )有关条款者;(2)不进行实质性科技合作或存在损害学校利益者第十八条 联合科研机构考核办法: 应用院根据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工作总结,结合其它工作情况, 每年对每个联合科研机构科研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 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连续多年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 将向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推荐,推动平台升级为政府产学研基地; 对当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要向机构负责人提出警告和并向合作共建 企业进行通报, 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 经科研院院务会讨论 通过后,科研院将予以发文撤消机构应用院(国防院)在有关院(系)的配合下,负责处理与合作 方善后事宜第四章 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的运行第十九条 联合科研机构在成立时要制定机构运行管理制度,经 管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讨论、 批准后开始执行。
管理制度应包含人员构 架、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及其它相关活动管理,联合科研机构必须依 据机构管理制度规范运行第二十条 联合科研机构需按管理制度规定正常开展工作,每年 至少召开管委会会议 1~2 次,互通情况,加强联络,机构负责人要向 管委会提交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阶段)工作计划,管委会讨论后的 情况形成书面意见报应用院留存第二十一条 联合科研机构项目来源:联合科研机构研究开发任 务主要来源于共建单位设立的项目在确保完成共建单位课题的前提 下,双方可合作申请及承担政府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第二十二条 联合科研机构项目立项:可以由校外共建单位提出 项目建议,或由联合科研机构根据共建单位的总体研究方向要求, 提出项目建议,在得到合作共建单位同意后由应用院向校内相关学科发 布指南,在教师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后,联合科研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并根据评审建议提出立项意见,经双方共同协商,提交应用院批准; 校外合作共建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不进行指南发布而指定校内教 师承担相应项目,但仍需提交应用院批准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合作双方科研人员交流,学校接纳合作方 研究人员来校参加研究,同时,合作方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也应为 我校科研人员在对方提供实验条件和必要的生活配套设施。
第二十四条 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项目实施:联合科研机构 设立的项目依据年度计划进行,合作双方每季度(或定期)举行一次 正式的工作交流,深入讨论项目的进展以及计划实施情况并进行书面 记录备案联合科研机构负责人在每年固定时间对承担项目进行中期 检查、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上报应用院第二十五条以联合科研机构为背景合作承担的政府科技项目, 也纳入机构项目进行管理联合科研机构为此类项目的申请提供前期 技术支持,并由具体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内容、工作进度、双方职责、 成果归属和经费划分比例等费均应按《东南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为保障产 学研联合科研机构顺利运作, 鼓励教师与校外单位进行长期合作, 学 校不对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的运行费进行提扣第二十七条 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负责人在应用院的授权 下管理使用运行费, 并且必须在每年向应用院报告机构运行费使用情 况及项目经费情况第二十八条 联合科研机构承担共建单位资助研发项目涉及知 识产权按以下原则处理:(1)项目研发涉及双方原有知识产权的,除明确需进行产权转 让的项目外,原有知识产权所有权不变;(2)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双方共享,也 可在项目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经科研院批准成立的联合科研机构若有需要, 可凭 批文到相关部门办理制牌手续,严禁联合科研机构私刻公章第三十条 所有成立的联合科研机构均不得以联合科研机构的 名义对外签定经济合同以及宣传(广告)等第三十一条 合作方若因业务需要需对社会宣传(广告) ,必须 征得学校同意,否则学校保留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院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