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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电压及其相关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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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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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称安全特低电压,指保持独立回路的,其带电导体之间或带电导体与接地体之间不超过某一安全限值的电压中国国家标准规定工频电压有效值的限值为 50V、直流电压的限值为 120V中国标准规定工频电压有效值的额定值有 42V,36V,24V ,12V 和 6V特别危险环境中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 42V 安全电压有电击危险环境中使用的手持照明灯和局部照明灯应采用 36V 或 24V 安全电压金属容器内、特别潮湿处等特别危险环境中使用的手持照明灯应采用 12V 安全电压水下作业等场所应采用 6V 安全电压具有安全电压的设备即 III 类设备 安全电压标 准 号: GB3805-1983替代标准号: 被 GB/T 3805-1993 替代发布单位: 不详起草单位: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点 击 数: 3453更新日期: 2008年10 月05日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防止因触电而造成的人身直接伤害当电气设备需要采用安全电压来防止触电事故时,应根据使用环境、人员和使用方式等因素选用本标准中所列的不同等级的安全电压额定值本标准不适用于水下等特殊场所,也不适用于有带电部分能伸入人体内的医疗设备。

      本标准中的《安全电压》相当于国际电工委员会出版物中的《安全特低电压》 (Safety extralow voltage)1 定义1.1 安全电压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这个电压系列的上限值,在任何情况下,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均不得超过交流(50~500Hz)有效值50V注:① 除采用独立电源外,安全电压的供电电源的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②工作在安全电压下的电路,必须与其它电气系统和任何无关的可导电部分实行电气上的隔离③直流电的上限值待以后补充制订1.2 人身直接伤害因电流本身的作用而对人身造成的伤害2 等级    2.1 安全电压额定值的等级为42,36,24,12,6V 2.2 当电气设备采用了超过24V 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录臻、朱德基、刘秀珍、崔国璋《安全电压》编制说明一、 标准的编制理由安全电压值是低压电气安全方面的一个基准值,很多低压电气设备(如Ⅲ类电动工具、安全行灯、电压型漏电保护装置等)需要根据这个基准来进行设计和制造,很多低压电气方面的规范、规程也需要依据它来制定有关的条款。

      从学术上讲,也需要有个国家标准,以便为统一提法提供重要依据我国以前一直没有单独的安全电压标准,只是在某些方向作为一些相应的规定,如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44条规定了“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36V,在金属容器或者潮湿处不能超过12V”这是建国初期从苏联的有关规程中移值过来的这一条款只是从安全的角度规定了行灯的电压但并没有对安全电压作出全面的定义和规定几十年来我国基本上是把这一条款当作安全电压标准来贯彻的,不但行灯的电压照这个规定执行了,而且电动工具的制造、漏电保护装置的设计等实际上也受到了这一条款的约束几十年过去了,整个世界的工业化和电气化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在电流对人体的影响的研究方面也有了重大的进展;另一方面节约能源也成为各国普遍重视的严重问题,研究节能技术,讲究经济效益已成为一种国策与此同时,电工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如果在安全电压值上要求过严,既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也不利于我国的电工产品打入国际市场这些都促使我国尽早制定出一个安全电压国家标准,以减少触电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经济竞争能力二、 制定本标准的简要过程安全电压值问题是1980年正式提出来的,是由原国家劳动总局带头提出的。

      1981年正式列入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本标准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北京农业大学兽医系配合做电击动物实验1982年5月写出了标准的初稿,征询意见并作了修改后,提出了标准的送审稿1982年11月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主持,在杭州召开了审查会,对标准送审稿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标准局在审查报批稿时,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反映,并与主管部门及起草单位协商,对报批稿又作了一些变动1983年7月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3〕297号文批准发布了本标准,同时确定了 1984年5月1日起全国实施三、 制定本标准的依据(1) 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2) 我国历年来发布的国家级和部级有关电气安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3) 国内外有关电击生理方面的文献资料4) 标准起草单位做的电击动物实验5) 在全国范围内收集的100V 以下的低压触电死亡事例6) Ⅲ类电动工具现场使用的情况,以及对一引起经常使用安全电压的场所进行的实地考察7) 国内有关管理部门和生产制造单位的反映和要求四、 标准内容的说明1. 关于引言部分(1)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防止因触电而造成的人身直接伤害防止触电事故,应采取多种措施,采用安全电压只是其中的一种。

      当电气设备需要用降低电压的方法来防止触电事故时,才受《安全电压》标准的约束如手持式电动工具在有触电危险的场所使用时,若是依靠降低电压来保证电气安全,则要求采用42V(指交流有效值)及其以下的额定电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有触电危险的场所使用的一项手持式电动工具都必须采用42V 及其以下的电压事实上还是有用220V 的工具的,但必须采用其它有效的防触电措施,如工具采用双重绝缘结构或操作者戴绝缘手套,穿绝鞋等本标准只考虑因触电造成的人身的直接伤害,不包括因触电而造成高空坠落等二次性电击事故也不包括电气防爆和电气职业病假如考虑二次性触电事故,则安全阈值将控制在感知阈以下,这样太严的要求,很多设备将无法设计制造,因而是不切实际的至于在高空作业中使用电气设备的问题,可以另作特殊规定电气防爆问题虽然也是个电气安全问题,但它不同于人身直接安全电气防爆有它自己的特殊性,无论从原理到措施以及安全的极限值都与防触电有本质的差异,因此不应包括进来关于电气职业病问题,除了高频段与微波段正在制定卫生标准外,有关工频电的职业病问题目前仍处在探讨阶段即使将来有了肯定性的结果,那也属于制定卫生标准的问题2) 安全电压的选用,是个涉及面很广的问题。

      这需要考虑使用场所、操作人员条件、使用方式、供电方式、线路状况等多种因素目前还没有条件在本标准中把这些问题都明确地规定下来,需要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更具体的规定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安全电压的上限值都不得超过交流有效值50V,这一界限是不能超越的3) 考虑到本标准是低压电气安全方面的基础性标准,其适用范围应尽可能广泛一些但“广”也要有一个限度,即目前仅适用于在陆地上(包括矿井和船舶上)使用的电气设备,而未包括在水中等特殊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水中的电击危险性问题,是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大课题目前国内已有人在做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行增补或另订一个标准矿井与陆地上条件本来不太一样,但还不象水中作业那么特殊本标准在安全电压中分了等级,已考虑了这种差异,因而也可以包括进来船舶上的电气设备与陆地上也是有差异的,但从防触电角度看,这种差异还不是本质性的虽然船体多数是用金属制成,但因为船舶上的供电系统是独立存在的,并且要求整个供电系统与船体绝缘,供电线路又主要是电力电缆,所以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安全的因此,我们认为船用电气设备在安全电压方面可以与陆地上的电气设备同样对待关于家用电器问题在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中对电气设备本来有个“劳动生产中使用”的限定词,其用意是排除家用电器,主要是考虑到家用电气的使用者不光是成年人,还是老年人、小孩与病人等,这些人的安全电压限值应该比成年人低。

      但是实际上家用电器与生产用电器有时很难分清,如电理发剪,在家里是家用电器,在理发店则是生产用电器,而且接触的也不光是成年人,也有老人和小孩,所以没有必要这么来分另外,安全电压的安全功能,并不单纯依靠电压低,同时还要依靠使用安全隔离电源(或独立电源)等才有保障,而这些条件的防触电作用对谁都是一样的因此,现在取消了“劳动生产中使用”这个限定词考虑到某些医疗设备有带电部分伸入到人体内,而体内电阻比人体正常电阻要小得多,需要作特殊考虑,因而不属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4) 本标准中的“安全电压”相当于国际标准的“安全特低电压(Safety extralow voltage) ”我们所以不直接引用“ 安全特低电压”这个词,主要是考虑了以下几点:① 国际标准中关于 “安全特低电压”的定义很不统一,它的含义和值也不一样为了避免卷入这种混乱状态,我们认为不应轻易引用② “安全特低电压” 这个词涉及电压的分段问题什么叫“高电压”,什么叫“低电压”,“特低电压”,这在我国尚无统一的标准,学术上的见解也不一致为了避免与电压等级的分段问题纠缠在一起,最好不用这样的词③ “安全电压” 的叫法,更适合于中国人的习惯,也易于为群众所理解。

      2. 关于定义    征求意见稿本来没写定义,根据许多单位的建议,在送审稿中增加了定义部分但考虑到多数名词术语是通用的,在电工名词术语标准中都有,不必重复列出本标准只提出了两个最直接有关的名词定义:(1) 关于“安全电压”的定义制定本标准首先遇到的大难题就是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的、科学的关于“安全电压”的定义由于对“安全电压” 的理解和要求不同,所订的值也必然是五花八门从已收集到的29个国外标准(规程)来看,涉及安全电压的名词就不下 12种,其数值差别也很大就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来说,它的各个技术委员会(TC)所订的安全电压值也不统一有些名词虽是相同的(如都叫“安全特低电压”) ,定义的内容也大致相同,但是所订的值却不一样如 TC61(家用电器的安全)起草的335-1出版物(“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规则”)中规定的“安全特低电压”的值是42V 交流有效值,而 TC74(电气办公机器和数据处理设备的安全)起草的380出版(“电气办公机器的安全) ”中规定的“安全特低电压” 的值是42V 交流峰值(注:峰值×0.707=有效值) 在IEC364-4-41出版物(“ 建筑物的电气装置。

      第四篇:安全保护第41 章:触电保护”) ,第411.1.1条款指出:不超过交流50V(有效值)触电保护是有保证的而在411、1.3.7条款中则又规定:如果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25V(有效值) ,正常工作时一般不需要触电保护我们对国际标准(主要是 IEC 出版物)进行了较为认真细致的分析与研究,并和参考IEC 实际工作的西德电报专家鲁道夫就这些问题多次交换了意见通过这些工作,我们认为国际上关于安全电压方面的基本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① 从人身直接接触保护来讲,应以25V(交流有效值)为上限,超过 25V 就应遮栏起来,或绝缘起来;② 若以25V 为上限,人身安全是有保证了,但从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来讲是很困难的从经济上,技术上讲是行不通的因此,在技术、经济与安全要求之间要找到一种妥协的办法;③ 妥协的办法是把安全电压限值适当提高,但附加一些措施条件以保障人身安全,而这些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来讲又应是切实可行,并非苛求的在大多数的国际标准中把这种适当提高了的安全电压称为“安全特低电压”,而对人身直接接触的安全限值25V,则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称呼 “安全特低电压”的值(交流)定在42V 到50V 这个范围内;④ 所附加的措施条件,主要有三条:a. 电源要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或采用独立电源;b. 设备本身及其附件没有可以被人体触及的带电体(低于25V 时不要求) ;    c. 输出部分(即工作在安全特低电压的部分)不接地。

      〔注:有的标准不要求〕 我们的定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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