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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独生子女证办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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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豆浆
  • 文档编号:11822451
  • 上传时间: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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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更好地维护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经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更好地维护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夫妻的凭证第三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即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包括虽然离异或丧偶,但其独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或收养的)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山西省境内户籍;(三)女方年龄在 20 周岁至 49 周岁之间。

      第五条具备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列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或换发、补发)范围:(一)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男女双方按有关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且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二)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之后,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异或丧偶又再婚,其现配偶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五)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本条第(四) 、第(五)项可不受年龄限制第六条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且自愿领证的,按以下程序申领:(一)在所在村(居、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填写基本情况,并在“申请理由及承诺”栏中亲笔签名;(二)所在村(居、社区)审核并签署意见;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三)申请人或委托代办的村(居、社区)计生服务员,需携带申请表及以下有关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一孩《生育服务证》 、 《居民身份证 》原件及其复印件;3、夫妻双方近期 2 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4、依法收养子女的,应提供《收养证》及其复印件。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发证机关查到存根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补办原发证机关查不到存根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原办证时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单位或社区证明、独生子女费发放工资条复印件等第八条对于户籍迁移的,可由现户籍地补证申请补证时除提供第六条第三款所列材料外,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曾经领证的原始凭证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可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并登记、造册和建档因客观原因不能即时发放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发证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条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发证第十一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享受《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规定的优待和奖励第十二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异或丧偶后,在育龄期内再婚,新组合家庭子女数累计超过一个的,持证人应当在当月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从当月起停止对原持证人的奖励优待。

      持证人不按规定交回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书面通知原持证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 ,追回原持证人不应享受的奖励费第十三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照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在申请再生育时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并在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将已领取的奖励费退回发放部门第十四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收养或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收养)子女后 3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并将已领取的奖励费退回发放部门第十五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向群众发放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发证的同时要建立档案并长期保存第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过人口计生证件打印系统统一编号打印,编号为 18 位编码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领证后再生育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证件和所领取的奖励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 7 月 20 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试行) (晋人口发[2006]14 号)同时废止附件: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登记表主题词: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管理办法 通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1 年 11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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