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证书的检查.doc
13页国际航行船舶证书的检查一、证书签发依据的背景介绍几乎所有的国际船舶证书均是根据 IMO 的有关国际公约及相关的船旗国法律要求,各国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签发的,也有个别证书是船旗国政府自行规定要求的国际海事组织文件一般可分为“条约文件”和“ 非条约文件” 两种 “条约文件”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或国际组织缔结的国际书面协定它一经生效,即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确定了缔约国的权力和义务,缔约国的行为受到约束,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 “非条约文件”在形式和内容上可能同“ 条约文件 ”类似,但是是建议性、非强制的,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 “非条约文件”不对任何国家构成法律约束,无法律上的权力和义务 “非条约文件” 可以被全部否认,也可以被部分引用IMO 的非“条约文件”通常有规则、决议、指南、建议案和通函等但是,也有一些在文件初始阶段是“非条约文件”性质通过的,后通过公约修正案,成为了强制性文件例如, 《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结构和设备规则》 (IGC CODE)在开始是以建议案的形式通过的,但 1983 年的《SOLAS 公约》修正案将它结合到 SOLAS 公约中,变为强制性规则。
IMO“条约文件 ”按用途可分为海上安全、防止海上污染、责任与赔偿和其它事项等四个方面二、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的证书及所依据的公约1、1965 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FAL 公约)1.1 国籍证书(Nationality Certificate)或登记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y )根据《1965 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有关修正案的要求,船舶必须具有各缔约国海事主管当局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方能悬挂该缔约国的国旗航行该证书的格式、内容、有效期均由各缔约国政府自行决定双重国籍的船舶,视为无国籍船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国务院第155 号令) ,并于 1995 年 1 月 1 日生效,规定我国 50 总吨及以上各类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不包括船上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 5 米的艇筏,也不包括军事舰艇、体育运动船舶和渔业船舶)均须依法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后,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国籍证书的主要内容有船舶名称、呼号、种类、吨位、尺度、所有人和船籍港等。
目前国外均由各国海事主管当局来签发船舶登记证书,我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各地海事机构来审查、核准、签发船舶国籍证书从证书种类来分,船舶国籍证书可分为国籍证书和临时国籍证书两种我国规定正式证书登记号以“0”作首,前两位为发证机关上级直属海事局代码,次两位为发证机关在直属海事局中所分配的代码,再次两位为发证年份,最后六位则为流水号,正式国籍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5 年,而国外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一般是自行规定我国临时国籍证书登记号以“P”作首,编号方法同一般国籍证书一般而言,临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1 年,但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 年国籍证书和临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到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如发现其国籍证书到期、灭失、遗失或破损不能使用时,应令其出具船旗国政府或船旗国驻我国使馆、代办处的官方的类似证明,其官方的类似证明应视为船旗国签发的临时国籍证书2.1.1.2 除鼠证书或免于除鼠证书(Deratting Certificate/Deratting Exemption Certificate)2、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2.1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inimum Safe manning document)根据 SOLAS 公约 1989 年修正案第五章第 13(b)条的要求,适用于该公约第一章的所有船舶应备有由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适当的安全配员文件或等效文件。
此证书的要求不能低于国际海事组织 A.481(XII)决议案的要求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文件)的格式、内容、有效期均由各缔约国政府自行决定2.2 船公司符合证明(DOC) (Document Of Compliance)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按照 SOLAS 公约 1994 修正案新增第 IX 章第 4 条和 ISM 规则第 13 段的要求,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ISM CODE)成为强制性的规则该规则提供了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最低国际标准下列从事国际航线的船舶或装置的公司必须在下列时间适用该规则,取得船公司符合证明(DOC) ,适用船舶须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1)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不迟于 1998 年 7 月 1 日;2)500 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货高速艇:不迟于1998 年 7 月 1 日;3)500 总吨以上的其它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不迟于 2002 年 7 月 1 日经主管机关审核向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每一公司签发一份“符合证明”(DOC ) ,适用船舶应持有一份 “符合证明”的副本(DOC COPY)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以便船长在被要求查验时出示。
符合证明有效期为 5 年符合证明的定期审核,应当在符合证明每周年日的前和后 3个月内实施这里应注意的是周年日通常为“证书到期日”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应进行中期审核如果仅进行一次中期审核,则应在颁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第二、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6 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 6 个月我国目前“符合证明” 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对有关船公司的审核工作,并由海事局签发该证书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则是由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审核签发的根据 2001发布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6 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在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公司签发有效期为 6 至 12 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但公司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未申请初次审核并取得“符合证明”的,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审核如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或“ 临时符合证明 ”,船舶已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船舶可申请临时审核,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船舶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的有效期为 6 个月特殊情况下,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 6 个月船舶在“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内未申请初次审核并取得“安全管理证书”的,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审核2.3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ion)和船舶保安计划(Ship Security Plan)经修正的 74 年安全公约第 XI-2/1 条将《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际规则 》 (简称为 ISPS规则)纳入强制性要求,自 2004 年 7 月 1 日开始生效,这些新要求构筑了船舶和港口设施进行保安合作并制止威胁海运业行为的国际框架ISPS 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高速货船) 、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和为此类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但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船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并且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其他船舶它要求上述适用船舶应持有由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代表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和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所用格式应与 ISPS规则附录中的范本相符,如所用文字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文本应包含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
《船舶保安计划》应就规则所定义的三个保安等级作出规定,并应以该船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写成如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应包括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签发,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并且至少一次中期核验,如仅进行一次中期核验,应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周年日期之间进行该中间核验应包括检查船舶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以确保其处于适合船舶预定营运的令人满意的状况此中间核验应在证书上签注如有下述情况:1、在交船时或在投入运营或重新投入运营之前,船舶没有证书;2、船舶从一缔约国政府换旗到另一缔约国政府;3、船舶从一非缔约国政府换旗到一缔约国政府;4、如果某公司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在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之前,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保安组织可签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其格式应与 ISPS 规则附录所列范本相符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应为 6 个月,或直到签发了《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以早者为准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不得展期2.4 客船安全证书(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SOLAS 公约》以及 88 议定书第 I 章第 12 条规定和有关 GMDSS 修正案要求,按公约第 II-1 章、第 II-2 章、第 III 章和第 IV 章的规定要求对船舶检验合格后发给载客 12 人及以上客船的证书。
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 12 个月该证书可按规定进行不超过 5 个月的展期,经过这样展期的船舶,在抵达国内港口之后,不应因获得上述展期而在未取得新证书之前驶离港口该证书如未进行展期,主管机关可自证书到期之日起,给予至多 1 个月的宽限期免除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该证书的有效期2.5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SOLAS 公约》第 I 章第 12 条规定的要求,按公约第 II-1 章和第 II-2 章的规定要求对船舶检验合格后发给 500 总吨及以上货船的证书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 5 年,5 年期的证书到期不应展期或给予宽限期证书每周年到期之日的前或后 3 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此项检验应在证书上作签证船龄为 10 年及以上的油轮,应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中间检验若在证书有效期间只有一次中间检验,则此项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的中间期之日前或后 6 个月以内进行中间检验在第 2 个周年日前、后 3 个月内或第 3 个周年日前、后 3 个月内进行,且该中间检验应替代 1 次年度检验。
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2.6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SOLAS 公约》第 I 章第 12 条规定和有关 GMDSS 修正案要求,按公约第 II-1 章、第 II-2 章和第 III 章的规定要求对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检验合格后发给的证书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 24 个月该证书可按规定进行展期或给予不超过 5个月的宽限期未经延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自该证书到期之日起,给予为期至多 1 个月的宽限期证书每周年到期之日的前或后 3 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或定期检验此项检验应在证书上作签证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证书的有效期限船龄为 10 年及以上的油轮,应在其证书每周年到期之日的前或后 3 个月内,应进行定期检验此项检验应在证书上作签证 (按 HSSC 发证的情况,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该证书的第 2 个周年日前、后 3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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