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标准文件 电力调度规程.doc
86页Q/HH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标准Q/HH J ×××××—××××电力调度规程1 范围本规程为黑化集团公司110KV、6KV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电力调度人员、变(配)电所运行人员、变(配)电设备检修人员、电气试验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全部内容,生产运行有关单位的领导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内容本规程在实践过程中如发现有问题时,修改权属公司机动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3 调度管理3.1 调度管理的任务3.1.1 公司110KV、6KV供电系统调度(以下称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是指挥供电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以实现下列基本要求:3.1.1.1 充分发挥系统供电能力,以供应全公司用电负荷的需要;3.1.1.2 使全公司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不间断供电;3.1.1.3 指挥有关人员迅速消除事故,尽快恢复正常供电3.1.2 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主要工作3.1.2.1 编制和执行系统运行方式,包括正常、非正常、事故、特殊供电、临时检修情况下的运行方式;3.1.2.2 审核发变配电检修计划,批准设备检修,签发所管辖设备检修、试验的第一种工作票;3.1.2.3 处理和分析110KV及6KV系统事故;3.1.2.4 改进系统经济运行,降低变配电损失;3.1.2.5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积极消除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完好率;3.1.2.6 负责与齐齐哈尔电业局调度所的电力调度业务联系;3.1.2.7 组织召开电力调度会议,及时向系统运行人员交代电网的运行情况;3.1.2.8 参加系统远景规划和发展设计的审核会议;3.1.2.9 处理生产上出现的电气事故。
3.2 调度管理制度3.2.1 电力调度是公司110KV、6KV变配电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值班人员发布调度命令,并对命令的正确性负责,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应正确记录,复诵核对,于执行完后立即报告电力调度 3.2.2 电力调度管辖设备的检修停电计划应经公司生产部和机动部同意,其运行或备用方式由公司总调度中心确定,必要时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只有得到电力调度的命令才能进行操作;事故处理听从电力调度指挥,但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时,可先停电处理然后立即报告电力调度不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其操作对110KV及6KV系统运行方式有影响时,应征得电力调度的同意3.2.3 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如变压器、电动机、开关、刀闸、线路)应统一命名和编号,在操作和事故处理时,应正确使用设备的双重名称3.2.4 电力调度管辖的线路和设备,由公司总调度中心制定允许负荷电流值(红线值),各变(配)电所值班人员要经常监视,当电流接近该值时,值班人员应通知电力调度3.2.5 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接线变更、设备更换或拆除、继电保护定值改变,必须通知电力调度并征得同意。
3.2.6 电力调度下达的命令,受令者必须执行如果受令者认为不正确时,应将情况反映给电力调度,若电力调度坚持原来命令时,受令者必须迅速执行,若执行该项命令将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时,则必须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电力调度和本单位领导人3.2.7 各运行单位领导人发布的命令和指示,如涉及电力调度的职权时,必须征得电力调度的同意方可执行3.2.8 各单位值班人员是否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由各单位领导自行考核决定,并将有权受令人名单报公司总调度中心备案3.2.9 电力调度应具有紧急拉闸限电顺位,该项顺位由集团生产部和机械动力部制订,并经专业副总审核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准3.2.10 电力调度和各变(配)电所运行人员之间进行调度联系时,应首先互报变(配)电所名称和个人姓名3.2.11 电力调度在值班时间内,按其岗位责任制进行工作3.3 调度管辖的设备范围3.3.1 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范围3.3.1.1 总降变电所110KV及时6KV变配电设备;3.3.1.2 新锅炉变电6KV变配电设备;3.3.1.3 循环水变电所6KV变配电设备;3.3.1.4 造气变电所6KV变配电设备;3.3.1.5 总配电所6KV配电设备;3.3.1.6 焦化变电所6KV变配电设备;3.3.1.7 电站变电所6KV发变配电设备;3.3.1.8 泵站变电所6KV变配电设备;3.3.1.9 二甲酯变电所所有6KV变配电设备;3.3.1.10 电修试验站6KV变配电设备;3.3.1.11 公司6KV架空线路;3.3.1.12 公司6KV电力电缆线路;3.3.1.13 公司电力变压器;3.3.1.14 公司6KV电动机;3.3.1.15 与上述设备有关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3.4 6KV系统运行方式3.4.1 编制正常运行方式的原则3.4.1.1 保证公司110KV、6KV系统及各组成部分的安全运行3.4.1.2 正确使用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达到当系统发生故障时,能迅速消除事故,限制事故扩大3.4.1.3 保证公司供电可靠性、灵活性,力求达到系统运行的最大经济性3.4.1.4 根据电网情况尽量向用电单位提供合乎规定标准的电压3.4.2 年度运行方式应于前一年年底编制完,主要内容如下:3.4.2.1 季、月最大负荷;3.4.2.2 变压器分接开关位置;3.4.2.3 系统正常运行方式;3.4.2.4 系统改进意见3.4.3 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改变110KV、6KV系统运行方式时,电力调度可根据系统当时具体情况确定,影响重要用户或运行方式变化较大时,应请示公司总调度中心主任和公司主管经理3.5 系统设备停电检修的管理3.5.1 公司110KV、6KV供用电设备检修应做到统一配合,减少重复停电损失,各有关单位应加强计划性检修,110KV、6KV供用电设备检修计划,必须经公司总调度中心同意,并经专业副总审核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3.5.2 检修计划的编制应考虑到运行方式的合理,操作的可能,供电的安全,保证重要负荷供电3.5.3 检修计划已安排的停电检修试验工作,工作负责人需在停电前一日向电力调度提出具体申请,说明工作内容,停电范围、时间,办理工作票登记批准手续局调管辖的设备计划检修须由电调在前一个工作日的十点钟以前向局调提出具体申请,局调在当日十六点钟以前批复3.5.4 原计划停电检修试验工作,因故不能进行时,工作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公司总调度中心3.5.5 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检修,不论事先曾否办理申请手续,工作前必须和电力调度办理正式的开工许可和完工报告手续3.5.6 若原定停电的设备因故未能按计划时间停下来,以致检修晚开工,在未得到电力调度批准延期前,检修工作仍应按原计划的完工时间进行3.5.7 停电检修、试验中需要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外的设备停电,检修试验工作负责人应和有关单位自行联系,电力调度的开工许可和完工手续不能代替这种联系3.5.8 凡是计划停电检修以外的检修工作均为临时检修,临时停电检修项目须经公司总调度中心主任批准事故性检修申请,检修单位可随时向公司总调度中心提出,以便随时安排处理3.5.9 值班电力调度有权批准的检修工作3.5.9.1 当班可以完工且不影响供电的设备检修;3.5.9.2 配合计划检修的临时申请,但其检修时间不得超过计划检修时间。
3.5.10 变配电设备的检修必须按计划执行,要减少无计划的临时检修,避免重复停电3.5.11 检修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更换时,原负责人或检修单位领导应向电力调度即工作票签发人申明理由,经电力调度同意办理更换手续后新负责人方可担任工作负责人3.5.12 设备检修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将自己所装的地线全部拆除,然后及时向电力调度交工作票,说明工作内容,设备改变情况,相位有无变动,可否送电等3.5.13 检修工作完毕送电前,所有工作负责人都已交工作票,确属全部完工,方可下令送电3.5.14 在停电检修过程中变动设备接线,应事先向机动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方案,完工时工作负责人应向电力调度详细交待实际变动情况3.6 新设备投入运行的管理3.6.1 凡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在初次(新建或改建)加入系统运行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3.6.1.1 经管理部和使用单位验收合格;3.6.1.2 具备一定的图纸资料,并提前七天交集团机动部一份,包括一次结线图、设备规范、继自装置原理图等;3.6.1.3 3、新设备投运前五天,应由设备使用单位办理“设备投运申请”手续,由公司总调度中心提出审核意见,中心主任批准。
3.6.2 公司总调度中心根据申请书提供的有关事项,立即进行下列工作:3.6.2.1 制定运行方式,确定设备调度编号;3.6.2.2 制定试运行程序、操作步骤,包括投运时尚需进行的试验项目;3.6.2.3 核对继电保护定值,确定变压器分接头位置,审定设备运行红线值;3.6.2.4 补充或修改电力调度规程的有关部分3.6.3 未完成“设备投运申请”中规定的准备工作时,电力调度有权拒绝该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内容见附录B)3.7 负荷管理3.7.1 负荷资料是编制系统运行方式,确保整个系统安全可靠供电和经济运行的依据,负荷资料又是系统发展规划、电气设备过载更换,调荷节电等方面必不可少的原始资料,要求运行人员必须准确按时记录,认真报送3.7.2 各变(配)电所必须按要求做好计量记录,因系统需要,电力调度要求临时记量,或改变计量方式,各变(配)电所运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3.7.3 总降压站等变电所记录内容3.7.3.1 每小时记录110KV进线及内桥电压、电流、有功电力、无功电力、功率因数;3.7.3.2 每小时记录110KV、6KV母线电压及频率;3.7.3.3 每小时记录主变温度、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3.7.3.4 每小时记录富化甲、乙线及联络线和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3.7.3.5 每八小时记录各配出线的电流;3.7.3.6 每8小时记录各回路的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每24小时记录各回路的日合计电量(有功、无功),月末记录各回路合计电量;3.7.3.7 每小时记录一次直流系统的电压、电流。
3.7.4 电站变电所记录内容3.7.4.1 每小时记录联络线、母联及发电机回路的电流、有功电力、无功电力、功率因数及发电机定子电压,转子电压,转子电流;3.7.4.2 每小时记录各配出线的电流;3.7.4.3 每8小时记录各回路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每24小时记录各回路的日合计电量(有功和无功),月末记录各回路的全月合计电量(有功和无功);3.7.4.4 每小时记录一交交直流系统的电压、电流3.7.5 总配电所、造气变电所、新锅炉变电所、循环水变电所、焦化变电所、泵站变电所记录的内容3.7.5.1 每小时记录进线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3.7.5.2 每小时记录各配出线的电流;3.7.5.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