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土资源重大案件报告制度.pdf
2页国土资源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证涉及各类违法主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需备案的案件包括:(一)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党纪处分)的;(二)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的;(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决定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上级交办、转办、督办,需要限期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五)各国土资源中心所认为应当报告备案的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违法案件包括:(一)非法转让, 倒卖基本农田 3 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 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 30 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二)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3 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0 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0 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三)非法破坏基本农田5 亩以上,耕地 10 亩以上或者其它农用地30 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四)无证采矿、越层越界采矿、以探代采,非法所得达10 万元以上的案件;(五)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资源破坏,经济损失达20 万元以上的案件;(六)非法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获利巨大的案件。
第四条 发生下列重大案件应在3 日内向区局报告备案一)违法占地面积较大的,破坏基本农田的;(二)乱采滥挖矿产资源和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影响较大的;(三)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因受到行政干预和阻力,致使违法案件查处无法正常进行的四)因非法占地、 乱采滥挖等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第五条 经市局或区局以查处令形式督办的违法案件,应尽快立案查处,并按规定期限上报查处结果第六条 对于重大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3 日内,将立案呈批表报执法监察大队备案,及时组织人员查处, 并向大队报告查处进展情况结案后 15 日内将案件调查的主要资料整理、上报、备案第七条 备案材料包括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和处分文件、案件移送书和法院判决书、罚没票据等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区局研究后,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1、对应该上报的重大案件不上报或者没有及时上报的;2、对应立案查处但没有立案的,未及时立案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3、对市、区两级国土部门巡查发现并督办的违法案件,没有按照规定时间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未在上级要求的期限上报查处结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