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对法官素质的内在要求探讨与研究.doc
8页谈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对法官素质的内在要求谈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对法官索质的内在要求朱江民事审判方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配置方式以及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法院 的审判权是通过法官的具体审判行为实现的法官不仅是一定审判方式中的具体程序的管理者和案件的裁判者, 而且他们的审判行为还肓接制约着审判方式所追求的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因而一定的审判方式要发挥其应有的 价值功能,关键在于法官是否具备该审判方式所要求的内在素质和能力木文拟从我国现行审判方式的特征作为 切入点,试图揭示出新的审判方式对提高法官素质的内在要求,为进一步研究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个理论 的视角一、我国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节及其特点我国1口的民事审判方式是指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所建立的审判方式;新的 审判方式则是由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对该法作出的司法解释和1998年6 月最高法院在总结近I-年來改革经验基础上作出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改规 定)所确立的审判方式与口的审判方式相比,新的审判方式有如下特点:(一)从具有浓厚的职权探知主义色彩的审判方式走向职权进行主义审判方式学理上,根据法院职权与当事人诉权的配置方式及诉讼程序的运用方式,将民事审判方式分为当事人主义、 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三种类型。
当事人主义是指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及证明责任由当事人负责,法院不得干预;在庭审方式中,法官不主动介入当事人的辩论,在连续集中 的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有对等的机会进行充分的陈述,对证人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质证;庭审程序具有较 强的对抗性色彩当事人主义的典型代表是英美法系国家及法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职权进行主义是徳国、口木等国的法院解决 民事纠纷的诉讼原则它与当事人主义在木质上是相同的,即在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关系上,强调当事人的 诉权决定法院审判权限;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和程序的辩论权只是在诉讼程序运作上与当 事人主义不同,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赋予法院对诉讼要件具有调杳权,如对当事人是否适格,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等 非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具有调查权;在庭审程序中,法官可以依职权对当事人争点不清的可以向其发问,引导其举证和质证,即行使释明权;法 官在保持中立的基础上,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介入当事人的辩论职权探知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具体表现为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均由法院为Z; 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其中最突出的是法院拥有调杏取证权及在庭审中为了查明事实而赋予法官对 当事人的纠问权。
我国门的审判方式具有浓厚的职权探知主义色彩,具体表现在:1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上的处分权作 出了许多不当的限制,而法院可以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作出裁判,可以主动通知追加原告没有列举的当 事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二审法院的审判权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法院对当事人的撤诉、和解、变更或增加 诉讼请求、承诺都实行准许制度,经批准方为有效2赋予法院实际全面地收集、调杏证据的权力,剥夺了当 事人对白己的主张加以证明的权利,同时也弱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3当事人对事实的辩论权被严格地限制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采用询问当事人、证人、宣读勘验笔录作为庭审调查的主要方式;没有规定证据必须经过质证 程序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官的权力不受当事人诉权的限制,法官以纠问代替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和辩论法 官可以在庭外认证与I口的审判方式相比,新的审判方式吸收了徳国尤其是日木式的职权进行主义审判方式中的合理因素,使我 国新的民事审判方式接近职权进行主义的审判方式,其主要内容是:1增加和扩大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强调当事人有权决定争议焦点;法院只就当事人的焦点进行审理;(2)改变二审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杏的作法,强调二审法院的审杏权应受上诉请求范I刑的限制。
3)取消对当事人撤诉、 增加或更诉讼请求的准许制度,只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请求,法院均不作限制;(4)强调调解白愿原则; 对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2增加当事人的举证及证明责任;弱化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的权力新的审判方式要求,“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负举证及证明责任;只有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a己收 集并C提出调取证据中请和证据线索,或者当双方当事人提出影响杳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矛丹;经 过庭审质证仍不能认定其效力等情况,法院才依职权收集证据,但经法院调杳仍收集不到证据的,当事人仍负举 证不能的风险责任3增加当事人的辩论权,建立以当事人对抗性为主,法院依职权主持、指挥为辅的庭审方式为此,在程 序安排上,突出了双方当事人均等对抗机会;当事人对任何诉讼材料(包括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均有权进行质证; 质证、认证在当庭进行;法官依职权对庭审活动进行指挥和指导;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和辩论权的基础上可根据 庭审情况行使释明权由于新的审判方式仍保留法院一部分收集证据的权力以及对当事人的诉权仍有缺漏如对法官的询问权、异议 权缺乏应有的规则,故仍未达到徳LI的职权进行主义审判方式的程度。
这是一种准职权进行主义审判方式二) 强化审判员和合议庭的权力和职责I口的审判方式中,审判员、合议庭往往只审不判,无论是对证据的认定,还是适用法律作出裁判,都层层汇 报;由庭长、主管院长或审委会决定裁判的结果;造成审与判的分离,合议庭的权力与职责不明;新的审判方式 强化审判员、合议庭的裁判权,同时又强调其职责,即使向主管院长汇报或经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的案件,合议 庭仍对认泄事实负责三) 由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到追求案件的法律事实I口的审判方式把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当作其唯一的价值目标因此,不管当事人能否对其主张的事实进 行举证,英至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只要法院认为有必要,均要杳清至于法官如何获取证据,采用何种方式查 清事实,并无严格的要求;新的审判方式追求的是案件的法律事实,即主要由当事人举证并加以证明、经过审判程序过滤的事实它比I口的审判方式追求的客观事实真相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它是一种程序化、法律化了的 事实四) 由追求结果公正的单一的价值li标转向追求程序公正、结果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价值目标由追求客观真实的初始价值目标所决定,旧的审判方式把追求结果公正即实体公正作为诉讼唯一价值目标。
为了达到对案件客观事实的绝对认知,可以辆牲效率;为了追求结果公正,可以牺牲程序公正而新的审判方式, 将程序公正视为实体公正的基础,为此要求审判的公开性和稈序合法强调质证和法官当庭认证等,禁止庭外认 证和对案件审理的暗箱操作同时,要求法院在当事人举证不能或经法院调杳收集证据材料仍无法证明案件事实 的真伪时,应及时作岀裁判这就将诉讼效率作为审判追求的诉讼目标概言之,新的审判方式把稈序公正、结果公正和效率作为其追求 和价值bl标,并且强调三种价值1=1标的内在统一性五) 法官角色的转换:从既是裁判官又是侦杏员双重角色转为中立的裁判官在I口的审判方式中,法官被赋予了双重的角色,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由于法官同时担任二重角色,因 此在诉讼中难以做到中立在新的审判方式中,法院收集调杳证据的权力被弱化了,只有在当事人中请或在特殊 情况下才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且法院收集不到证据时,当事人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庭审程序中,法官只 能在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和辩论权的基础上行使诉讼指挥权;即使在行使释明权时也受当事人诉权的制约法 官在诉讼过程中担当的是中立的裁判官的角色二、新的审判方式对法官素质的内在要求通过以上的分析,审判方式是与诉讼价值目标相关联的,审判方式表征着诉讼价值的要求。
作为程序的管理 者和诉讼的裁判官的法官,既要从事实(实然)的角度适应审判方式的内在要求,以掌握、驾驶和运作新的审判方 式,又要在新的审判方式中实现诉讼价值这就从应然的角度对法官提出了内在的要求在以下分析中,我们把 实然与应然作为一种分析方法新的审判方式对法官素质的内在要求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一)关于公正品格的要求公正品格是法官这一社会角色应有的基本伦理价值要求,同时也是其追求的最高伦理价值忖标对于法官来说,公正品格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正的角色意识,二是公正的审判行为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审判 方式中,法官的公正品格都是必须的可以说,法官的权威很大稈度上不仅是来源于国家权力,而且更重要的是 来源于法官公正地执法有一种观点认为I 口的职权探知主义审判方式比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对法官的公正品格的要求更高,其理由是 在职权探知主义方式下,法官追求的价值忖标是实体公正法官在诉讼中处于中心地位,案件事实能否查清,实 现实体公正取决于法官能否公正地进行职权调杏活动并公正地适用法律只有法官具有公正无私的品格并在社会 上享有崇高威望时,这种审判方式才能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日标lo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在应然的层次上立论的,缺乏实然层次对它的支持。
从应然的层次上看,法官的公正 品格是社会对他的伦理价值要求,而在实然的层次上看,则是指一种具体的审判方式为实现法官的公正品格而设 计岀的一套具体可行的程序和准则由此分析我们发现,尽管职权探知主义审判方式也要求法官具有高级的公正品格,但这种品格的实现却受到 这种审判方式的限制这是因为,首先在职权探知主义审判方式中,法官集调杳取证和裁判两种权力于一身,在 实践中极易导致角色错位法官行使调杳权时,由认知心理的规律决定,必然会产生一些先入为主的预断,而预 断一旦形成,就会带入庭审活动,必然会损伤公正裁判职能的运作,使裁判结果带上事实调杳者角色的印记其 次,法官为了调查事实真相,追求结果公正,可以不顾程序对角色权能的制约,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收集证据,因 而行为的公正性也会减弱从公正品格的实现上看,由于I口的审判方式没有对法官在诉讼中地位及作用正确定位,更没有设计出严格、 完整和程序制作为实现结果公正的手段和方法,因而公正品格的价值追求末能转化为一种现实的主体力最去加以 实现新的审判方式对法官的公正品格提出了如下新的要求:第一,法官要有i种公正的角色意识新的审判方式把法官定位为纠纷的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中立者的地 位,案件事实的杳清主要通过当事人的辩论,即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来实现。
对此,法官必须始终保持中立 者的身份,公平地尽量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均等的辩论机会,保证他们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当一方当事人依法申 请法院进行职权调查或法院认为冇必要依职权调杳时,也应始终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者地位,公正地进行调杳,特别是公正地让双方当事人质证,认真听取他们的辩论意见,作出公正的判断第二,法官应严格遵循程序正义的要求,正当地行使审判权法官的公正品格除了实体公正的报终价值追求 外,在现实的意义上更应体现在程序公正的遵守上因为程序公正既反映了司法活动的规律和要求,又是法院权 威赖以树立的关键长期以来,在诉讼活动员中,我国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稈序的倾向,不少法官对稈序公正的 要求,以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程序公正对审判活动意义均缺乏正确的认识新的审判方血突出了程序 公正的价值和作用,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将审判的正当性建立在程序公正基础Z上的认识和行动,消除审判权 行使过稈中的任意性和滥用审判权的现象,树立法官依法审判的公正形象二)对法律认知能力的要求法官的法律认知过稈是遵循法定的稈序,在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法律知识,查明案件事 实,适川法律,作出裁判的过程从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效率的要求出发,我们认为法官的法律认知应体 现如下特点:1法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