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舆论四辩稿.docx
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网络舆论四辩稿 四辩稿 感谢主席,各位观众,大家好!很感谢正方的提问,但我方仍旧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是利大于弊” 众观整场辩论赛,对方辩友的发言可谓特别精彩,但还是有几个观点我方不敢苟同第一:很鲜明今天对方辩友犯了主观的错误,把一切归结于现今网民的素质不高,司法制度不完善,因此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但是假设网民的素质提高了,司法制度完善了,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说网络舆论于公正司法利大于弊了呢?那我可不成以认为对方辩友先是坚持了您方的观点,而后又赞同了我方的观点呢?再说了这只是在国内,我们放眼世界,中国人口虽多也就是全世界的五分之一,面积就只有7.7%了,梦想对方辩手不要以偏概全,模糊视听 其次,对方辩手今天一向试图用网民不理性,存在主观性和心绪偏向来压服我方,明显你们弱小的辩驳无法征服我们强悍的心嘛,从立法的角度促进司法的公正,这些无不是网络舆论固有的特质,不会由于参与的人不同而变更,更不会由于网民的心绪问题而发生变更而司法公正需要的是阳光司法,需要将司法程序通明公开,以便于人民的监视;需要在司法与人民之间搭建起一座桥梁,与人民举行沟通交流。
正是由于有这样的特质,二者才会一拍即合,一见钟情,相得益彰的 下面有我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首先, 2022年的孙志刚案,2022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冤案,2022年的彭宇案,2022年的“周老虎”事情,2022年云南晋宁县的“躲猫猫”事情,他们那个案件不是在民众的监视下,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通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而完成的.试问对方辩手,要是你遇到这种事情,你没钱没权,莫非就不想依靠民众的气力么?莫非你就坐以待毙么?莫非你就看着他们逍遥法外么? 再者,我们知道,上网是一件很轻易的事情,正是这种便捷的方式,能够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对司法的议论中来,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公允正义是一个时代的主流价值观,网络舆论供给了一个互动的平台,能够在法律与人民之间搭建起一座桥梁,让法律倾听民声,让人民理解法律,有利于公正的实现.例如在”邓玉娇案”中,正是由于宏大媒体和多数网名的关注,才使得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审理,使民众看到了正义的曙光,因此,社会舆论在扩大办案效率,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的执法才能,促进司法人员文明办案,办好案,办铁案,办精案起到了不成忽略的重要作用 结果我只想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网络舆论能有效的防止暗箱操作!” 所以我方坚持”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是利大于弊”.这样才不会导致案件久述不立,久立不审,久审不结,久结却无果的现象的发生.感谢大家!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