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盗抢险条款.doc
5页家庭财产盗抢险条款第一条 投保范围本保险承保下列财产:(一)家用电器;(二)家具;(三)服装、床上用品;第二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三条 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三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五)不属于主险保险单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六)手提、便携式电脑所遭受的盗窃损失;(七)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遭受的盗窃损失第四条 保险金额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险关于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各项保险金额以个人财产保险中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第五条 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通知本公司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被盗抢保险财产的购物发票、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本公司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本公司,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本公司,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附加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条款第一条 投保范围本保险为个人房屋保险或个人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并附加盗抢险,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并载明于保单,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元,现金分项保险金额和金银珠宝分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单上注明第二条 保险责任现金和在保险单中列明的金银珠宝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时,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所致的直接损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现金、金银珠宝仍未查获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保险现金、金银珠宝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现金、金银珠宝遭受盗窃的损失;(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现金、金银珠宝的损失;(四)保险现金、金银珠宝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五)发生现金、金银珠宝盗抢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部分第四条 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通知本公司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被盗抢金银珠宝的购物发票、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本公司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本公司,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本公司,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附加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条款第一条 投保范围本保险为个人房屋保险或个人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并附加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 抵 触 之 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规定的,适用 主 险 条 款 的 规 定 第二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房屋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行为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三条 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二)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第四条 赔偿限额本附加险条款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单上列明第五条 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通知本公司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损坏门、窗、锁的损失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本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将受损的门、窗、锁恢复到原状态的费用。
三)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该部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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