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强迫得利与无因管理.doc

1页
  • 卖家[上传人]:M****1
  • 文档编号:384839579
  • 上传时间:2022-08-17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24.50KB
  • / 1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强迫得利与无因管理强迫得利与无因管理有许多的相似之处,两者都在一定方面做了使他人得利的事情,但是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还是有很多的不同的接下来,店铺小编为您简单介绍一下强迫得利与无因管理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的特征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1. 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管理事务的行为之所以要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管理人本身没有管理事务的义务,管理人不作为,就不能表现出其对事务的管理,这样也不构成无因管理2. 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

      当然,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是事实上的意思,而不是效力上的意思,所以不用表示,但这并不是说不用向任何人表示,而只是指不用向本人表示,这是因为管理人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必须得到公众的证明或让别人好判断,所以,管理人的意思必须向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特定或不特定)表示尤其是在本人事务与管理人事务混杂在一起的时候,管理意思的表示更为重要当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务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被管理的事务非本人莫属,则管理人只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本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务,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则除管理事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是以本人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要主观意思上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3.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这里,连带债务值得特别一提。

      对于连带债务,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互负连带债务,债权人只要找到一个债务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债务,该债务人代替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根据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无法律上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至于该债务人在偿还了全部债务之后,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问题,则另当别论对于他的知识,相信看过上文之后就已经有所了解了,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在店铺进行法律咨询。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