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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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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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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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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 言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 1950 年,前身 为中南兵工 学校,是新中国创建的首批国防军工院校,其后几 经变迁,在 发展历程中曾更名为中湘干部学校、第二一二技工学校、湖北 工学院、湖北机械工业专科学校、武 汉机械工业学校、武 汉船 舶工业学校,1998 年被教育部批准设置为高等职业院校,更 名为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10 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示范 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以“立足船舶、服 务军工、面向社会” 为办学定位,“以 人为本、质量立院、特色创优” 为治校方 针,以 为国家工业化和 国防现代化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己任,致力于建 设全省领 先、全国知名、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特色鲜 明的高水平职业院 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 现代大 学制度,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 2 - 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 “武 汉 船院” ,英文 译 名为 Wuhan Institute of Shipbuilding Technology),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铁桥 南村 2 号。

      第三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 院校,归口湖北省教育厅管理,学校接受举办者及受其委托机 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委 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教授治学、民主管 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 贯 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 遵 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 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 培养面向企业、 面向基层, 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 责任感的技术技 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 长为学校的法定 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 笃行、致用、创新” 第八条 学校徽志和徽章:- 3 - 学校徽志为圆形,图 案由主副框、中英文校名、建校时间 (1950)、太阳、海洋、 舰船等元素构成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白色,校 长名位于旗面中间位 置规格为 1 号校旗:2.88 米×1.92 米;2 号校旗:2.4 米×1.6 米; 3 号校旗:1.92 米×1.28 米;4 号校旗:1.44 米×0.96 米。

      第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 10 月 26 日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培养适应生产、建 设、服 务和管理第一 线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 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 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依法 设置和 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体,兼 顾管理学、 经济学等 学科;以服务船舶与海洋工程行业的专业为特色,以服 务机械 工程、动力工程、电气工程、信息工程等行业的专业为支撑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 历 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 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实行学分制 4 -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 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编教材, 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 强科 技创新团队培养,强化高水平科研和应用转化基地建设,提升 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发挥办学优势,主 动服务经济建设、政治 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 文精神,传承学校“ 为国家工业化和国防 现代化而奋斗” 的大学 精神,传播学校军工特色文化,推动社会主 义先进文化的传承 创新和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 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 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 《中国共产 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 5 - 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 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 问题, 监督 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 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 证以人 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党的教 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 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 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 发 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 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负责干部的 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 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 级领导干部 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 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 权、 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 定,促 进和谐校园建设;- 6 -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 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 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 发展党员和党员教 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 发挥基层党组 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 强学校党委自 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 实党风廉政建设主 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 组织和教职工 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 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 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 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负责组 织党委重要活动, 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 检查党委 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 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 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院长领导,副院 长协助 分工负责, 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 长主要职责是:- 7 -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 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 规章制度、年度工作 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 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 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 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 规定聘任 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 经费预算 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 审计监督,管理和保 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 文化传承创新,服 务国家和地方经济 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 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 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 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 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 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 8 - 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 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 层组织、群众 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 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 长召集并主持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事项 院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 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 级纪委的 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 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检 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 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 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 实教职 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 改意见和建议;- 9 -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 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 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 报告以及其 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 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 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学 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 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精简、 统一、效能的原 则,依法 设 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群团组织等,各组织机构依据学 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实行教授治学,保障 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 进学术发展学 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 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 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 术事宜 10 -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指 导委员会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并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 照法律法规、 规章和学校 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 根据发展需要对相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 由政府、行 业、 学校、企业等单位自愿组 成,是学校与政府、行业、企 业间合 作与发展的、联合性的、行业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组织, 按照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校企合作理事会主要 职责是: (一)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 扩大学校与合作企业的 影响; (二)协调解决企业与学校双方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教 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促进理事单位与学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 实 习实训基地建设、 产学研合作创新、技 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 合作项目的实施; (四)完善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促 进学校更好地 服务于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院、二 级学院(部、 中心)两级管理体制二 级学院(部、中心)是人才培养、科学研 究、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 组织实施单位,在 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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