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法规教育.pdf
13页安全常识教育基层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事故和预防案件一、预防事故(一)事故的含义及分类1、事故的含义事故是指意外的变故或灾祸军队基层管理中所讲的事故是指非正常的人员伤亡、武器装备等物资的损失及各种危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安全的事件事故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破坏性这种破坏性,或表现为酿成人员伤亡、物资损失,或对国家、军队安全构成损害等这是事故最本质的特征2)突发性即事故往往是人们事先未曾预料到的突发事件3)非正常性也就是说,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是无意义的, 没有必要的, 它区别于那些正常伤亡和损失,如阵亡、战伤、病故、武器装备的自然损耗等4)具有一定量的规定性一定量的规定是衡量事故的标准任何事故均育下问程度的破坏性,但这种破坏性必须达到一定量的界限,才叫事故 对此,总参谋部《关于行政责任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有明确的标准事故一定量的规定性,要求我们对待事故要有一个明确的评定标准不能把一般问题夸大为事故,也不能把事故降低为一般问题2、事故的分类对事故的分类,各行各业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我军把事故区分为自然事故、行政事故两大类1)自然事故自然事故是指因洪水、风暴、地震、雷击、山火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2)行政事故,行政事故是指在日常工作、生活、训练和战备等行政工作方面所发生的事故在“自然灾害”中本应预见和避免而因工作疏漏未能避免的事故,也属于行政事故行政事故又分力行政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当事人在工作中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不执行命令、不遵守纪律、不按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武器装备、财产的损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顶见,可以避免而没有避免的事故行政责任事故包括: 机械车辆事故、训练事故、误击事故、淹亡事故、失火事故、中毒事故、丢失损坏武器装备事故等非责任事故是当事人不应负责或不负主要责任的行政事故二)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世界上任何物质现象的发生、发展与消亡都是有其规律的事故的发生同样如此虽然它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形成的因素和条件多种多样,且从现象看带有偶然性,但也有规律可循正如恩格斯所指出,在表面上偶然性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隐蔽的规律支配的,问题在于发现这些规律因此,基层管理者应努力把握事故发生的规律性,以掌握预防事故的主动权1、行政责任事故发生的基本因素事故发生的基本因素,是指酿成事故的最基本的必要条件。
事故的发生是在具备一定基本因素的基础上,由随机因素引发的基本因素的存在,表现为事故发生的必然性,随机因素则表现为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因此,熟悉和掌握事故发生的基本因素,是有效预防事故的重要前提事故发生的基本因素主要有:思想因素主要是指思想麻痹,表现为管理者和肇事者对事故丧失警惕性他们或者把预防事故中偶然的成功,当作必然结果,自认为掌握了预防事故的规律,满足于一得之功,一孔之见,乐而忘忧,不思改进;或者常见不疑,麻木不仁,因而熟视无睹,对事故隐患、苗头,不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致使事故由可能变为现实管理因素事故与管理密切相关,管理松散,往往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作表面化,不深入实际,不了解情况,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致使事故的潜在因素、苗头不能及时发现,暴露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从而失去了对事故的有效控制;管理者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重视安全工作,在其位不谋其政,玩忽职守等;管理不严,有章不循,赏罚不明,检查不细,方法不当,指挥失误等等,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技术因素技术因素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人对技术装备器材的掌握、使用的熟练程度;另一方面是指装备器材等物质的技术状况武器装备是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直接影响到安全工作。
对技术装备器材的掌握、使用和维修的熟练程度,对能否控制事故的发生影响更大部队中许多车辆事故,大多是由于驾驶技术水平不高或违章操作所酿成的心理因素事故的发生与人的心理素质有很大的关系心理素质好的人,在遇到危险情况时,能保持清醒的头脑, 勇敢机智、 沉着冷静、 灵活果断地处臵问题相反,心理素质差的人一遇到事,就乱了方寸,惊慌失措,很难避免事故的发生知识因素愚昧无知是事故发生的根源之一知识可以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增加安全系数安全工作存在于基层建设的各个领域,涉及各个方面,尤其是随着我军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安全防事故工作,对科学知识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较高的要求,不懂得必要的科学知识,不了解武器装备的性能,不按科学规律办事,就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而盲目行动,从而造成事故生理因素生理是指人各物质器官的功能及其规律,它是决定人的行为效果的内在因素之一有相当多的事故与生理因素如“生物节律”、 “生物钟”等有关因此,基层管理者加强对管理对象生理因素的研究,掌握其规律,对预防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导致事故发生的基本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以上只是列举最常见的几种应当指出,虽然这些基本因素可以导致事故的发生,但不是说一定要发生事故。
只要管理者了解必要知识,及时掌握情况,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就可以降低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还应看到,酿成事故的原因往往有一定的综合性因此,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不能“单打一”,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2、行政责任事故发生的主要时机基层常见的行政责任事故大多发生在以下时机:补兵退伍时 新兵刚到部队, 不习惯严格的军旅生活,不懂军纪军规,好奇心、好胜心强,技术不精;老兵退伍前夕,思想比较活跃,考虑个人问题较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易发生问题尤其是个别思想比较狭隘、家庭有特殊困难或个人进步等问题一时没有解决,都易发生各种事故季节交替时一般来讲,春秋季节,气候宜人,人们感到舒适,精神状态比较好,有利于训练、施工、生产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应该说是事故的淡季进入盛夏时,气候炎热,昼长夜短,业余时间长,易引起人的内分泌和生理机制失调,七、八、九、十月份往往是事故高峰期,易发生中暑、淹亡、食物中毒等事故;寒冬季节由于寒冷、干燥、风寒、冰冻等,容易发生车辆、冻伤、一氧化碳中毒以及失火等事故任务转换时由于任务转换和环境的变化,要求官兵的思想和工作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往往由于工作任务和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与官兵思想行为、作风纪律与之不适应,容易导致意想不到的事故。
节假日休息时节假日、休息日军官在位少,人员流动性大,个人支配时间长,不便管理和控制,尤其是军队实行“双休日”后,部队管控难度增大,容易发生事故实弹实爆训练时部队进行实弹投掷、实弹射击、实物爆破作业和实弹战术演习等,真枪实弹、危险因素多,组织复杂,易发生各种事故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部队在执行等级战备、抢险救灾或其它紧急任务时,因时间紧、 任务急、 官兵心理紧张,如组织不当,易发生事故此外,装备更新、分散执行任务、取得工作成绩、年终岁首等时机,安全预防工作的弦容易放松,会导致不该发生的事故发生3、行政责任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与消亡都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规律从事故的酿成和发生过程看:也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事故一般发生在领导精力不集中,工作不能密切配合的时候在实际工作中,每当部队在执行大的任务时,一般没有事故,而在执行正常任务中,往往会发生事故其原因就在部队任务越艰巨,领导的重视程度就越高,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就越大相反,平时正常卫作容易使人思想麻痹,预防工作抓得不那么紧,各项工作不能有机协调,因而容易发生事故事故一般发生在一项工作的开始和即将结束的时候当某项工作刚开始时,人们还不能很快适应这项工作的特点、掌握这项工作的规律,容易出现重任务轻安全和违章指挥等现象;工作即将结束时,容易产生麻痹松劲情绪,放松安全警觉,急于求成,违章操作而发生事故。
事故一般发生在新战士入伍和节假日前后的一、二天新战士年纪轻,好胜心强,性格活泼好动,工作不甘落伍,但缺乏必备的安全常识,因而比起老战士更容易逞强蛮干节假日前后也容易发生事故,是因为从人的心理习惯和大脑抑制机能来看,人从休息转入工作,或由紧张的工作临近休息时,都有一个逐渐适应或递减过程,这时最容易由于精力不集中而引发事故事故一般呈波浪式的马鞍形发生分析许多单位的事故周期情况表明,事故不发生则罢,一发生往往是“祸不单行”连续几起,反之也会保持一段时间的持续平稳这种情形的产生,客观上与部队任务和季节特点有关,但主要反映了思想、工作上的时紧时松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主观而不在客观二、预防案件(一)案件的概念案件是指由于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或敌特、反动分子破坏等因素的影响而发生的政治案件、刑事案件和自杀案件如组织反革命集团、进行反革命宣传,与敌特挂钩、投敌叛变,失密、窃密等属于政治案件,盗窃武器装备、财物,强奸妇女,持枪行凶,爆炸放火等属于刑事案件二)预防案件的基本内容预防案件的基本内容是:防范外部敌人的破坏;预防内部政治上不坚定的分子违法犯罪;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和武器装备及财物被盗三)案件发生的一般规律案件表现的形式多样,发生的原因、过程也都比较复杂,但它同别的事物一样,在复杂的现象中,存在着自身的客观规律。
一是酿成有原因案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而是某种腐朽思想和消极心理的反映;不是单一因素的表露,而是多种不良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政治上看,对党和社会主义产生怀疑、动摇,向往资本主义世界,往往是造成投敌、叛变、与敌特挂钩、窃密等案件的直接原因从思想上看,崇尚“拜金主义”,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和低级趣味,往往是经济犯罪和好情的诱发因素从工作上看,大量的是心胸狭窄、性格孤僻、性情粗野且个人主义极端严重的人,在个人目的未达到时,思想工作跟不上,领导处理问题不当,致使矛盾激化而导致凶杀、伤害、爆炸案件的发生二是激化有条件矛盾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的就人民内部矛盾而言, 是非对抗性的, 之所以转化为对抗性的,导致案件的发生,除了内因这一变化的根据外,都是在一定的不良的外因条件下促成的就是说,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不但要有外因的作用,而且只有当不良的外因条件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才会发生案件在这里,外因条件的“一定”之点是至关重要的,它说明矛盾转化的条件往往不是单一的, “只是在所有条件齐备的时候才会发生,这些条件常常是多种多样的和复杂的,⋯⋯如果缺少一个条件,那么在这个条件产生以前,转移是不会发生”(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260 页) 。
人民内部矛盾之所以能酿成案件, 正是具备了多种多样的、复杂的、 足够的条件而这种“一定”的外因条件,无不同我们的工作做得不够密切相关这已被许多案件的教训所反复证明三是事前有征候 案件发生之前, 必定“有证兆可寻,有端倪可察,有前后现象可供思索”,从各个不同侧面表现出事物的本质从心理学角度看,一个人在做对他一生都有重要影响的行动前,必然会产生激烈的“动机斗争”,反复思考和权衡利弊得失、后果影响这种动机斗争,常常是心情十分紧张,而行动又迟疑不决,表现出各种反常现象,有的突然变得沉默寡言,吞吞吐吐,欲言又止,欲止又言;有的粗野蛮横,故意恶语伤人;有的语无伦次,前言不搭后语;有的甚至公开流露“活着没有意思”, “蒲洒一回”、 “过把瘾”、 “永别了”,扬言“干掉”这个, “干掉”那个等等对这些征候,关键在于我们有没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责任感,善不善于透过现象看清本质,及时发现,确实弄清,正确解决四是发生有过程案件的发生,充满着各种特殊矛盾的发展过程一般说来,案件发生的全过程有三个阶段:萌芽阶段,即矛盾刚刚发生、苗头刚刚显露的阶段此时,若及时做工作,化解矛盾,就能把酿成案件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如果思想麻痹, 回避矛盾, 工作不力,矛盾就会继续发展发展阶段,案件在萌芽阶段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没有正确解决,矛盾就会继续发展这时,或是“釜底抽薪”,使疑虑打消,误会解除,矛盾缓和,或者是“火上加油”,使疑虑加重, 疙瘩结大,矛盾激化因而, 在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