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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建设和管理模式初探已发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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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 文档编号:20006233
  • 上传时间: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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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加强基层法院法警队建设的几点体会司法警察的职责和性质决定了它是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事业的有力保障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要求对司法警察实行科学化、正规化编队管理然而,时至今日,许多基层院由于受建制、编制等因素的影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又因缺乏统一的管理模式,造成管理方式上的随意性和混乱性这些问题的存在从不同角度影响和制约着队伍建设和警务工作的开展,因此,我们必须从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模式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制度改革,以期,人尽其才,警尽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职能保障作用一、对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思考一)基层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随着法院改革的发展,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有了较大的进步,各基层院司法警察尚能担当起各项职责,但就队伍建设的整体状况而言,却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司法警察整体综合素质偏低诚然,司法警察为保证审判事业的顺利开展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就其整体状2况而言,仍不能满足新时期法院工作的需求,属于法院队伍建设中的薄弱环节,而且随着审判事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这个薄弱环节表现得越来越突出。

      司法警察综合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整体文化和政治理论水平较低,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反应能力不强,年龄偏大等方面2.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编制、结构不合理目前大多数基层法院按照最高院的要求先后成立了司法警察大队,但少数法院还没实行编队管理,有的甚至将其撤销,人员定编在办公室或行政部门最高院规定司法警察人员按在编人员的8%-12%定编,但现实 情况是有的人员 超编,有的编制不足,有的在编人员不具备司法警察主体资格人员结构上各院参差不齐,有专职的、有兼职的,甚至还有临时工人员结构上的混乱给这支队伍的管理、训练、履职等方面带来了诸多不便二)加强和改进基层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为了尽快建设立起一支科学化、正规化的司法警察队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快改革1.统一机构设置各基层院应严格按照最高院的要求,着眼审判队伍建设全局,尽快设置司法警察机构和定编人员,为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打好基础2.调整人员结构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承担的职责要求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文化水平较高、身体素质优良、基本技能过硬的高素质队伍因此,我们应下大力量调整人员结构,吸收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司法警察队伍,尽快实现新老3警员的更新换代,改变“老弱病残” 的局面,以使法院 这支唯一“ 武装性质” 的队伍始 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具有 坚强的战斗力,确保各项法定职能的顺利发挥,切实把握好“进口关” 。

      3.深化改革、加强训练、提高综合素质首先,改变现有的工作状况,加强体能、技能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队员文化水平和政治理论水平其次,对司法警察实行严格编队管理,真正树立起“武装性 质” 队伍的良好形象第三,将司法警察工作进行量化考查,以促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更好开展4.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警务活动,如健全派、用警制度、警务值班制度、安全办案制度、司法警察轮训制度、情报信息制度、保密制度等,规范执法行为,使司法警察工作朝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方向迈进二、建立起“集中管理,分散使用 ”的管理模式一)“带病 ”的现行管理模式目前,基层院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有的名义上编队,但人员仍在各业务庭室,形成了业务庭室与司法警察部门双管的模式;有的人员集中在办公室,由办公室兼管;有的人员分散在各个业务庭室,形成隶属业务庭室管理的模式;有的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 的格局实践证明,这些管理模式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1.不利于司法警察的规范管理目前,法院的管理原则、制度和方法沿用的基本还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模式,共性多于个性司法警察工作起步时间不长,管理模式尚在探索之中,4缺乏一整套录用、考核、培训、晋升、退休以及身份保障制度。

      人员分布在各个业务庭室,使队伍失去了进行科学、有效、统一管理的基础2.严重影响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发挥依法履职是司法警察工作的根本目的和核心要求,但一些地方的司法警察机构设置往往流于形式,人员不到位、不集中,无法实现统一培训、统一调度缺乏统一培训,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得不到提高;不能统一调度,司法警察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有的司法警察还身兼书记员或驾驶员、会计、档案资料员、门卫等职, “一心多用 ”,司法警察工作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可见,这种“ 空壳” 式 组织影响了司法警察 职能的正常发挥3.不符合法院改革的基本方向现行的司法警察管理模式中的一些不恰当兼职和混用会导致法院人、才、物的内耗和浪费,削弱法院的审判职能,因而背离宪法的定位,背离改革的价值取向,有必要对其纠偏求正,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这 一主题,开展目标同一的司法警察改革二)构建“集中管理,分散使用 ”的模式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队伍我们应从管理的普遍原则和部门管理特殊要求的联结点上寻求适合司法警察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集中管理、分散使用” 模式的主要包括:(1)司法警察在法院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2)建立专门机构——司法警察大队,实行集中编队管理;(3)审判业务与司法警察业务分开,由司法警察专5司警务工作;(4)各业务庭室使用司法警察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用警申请单,报请院长或分管领导审批;(5)司法警察大队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合理调度警力;(6)司法警察大队根据部门实际和特点,相对独立地对全队干警实行统一培训、管理和考核。

      笔者认为这样更有利于建立一支科学有效的队伍1“.集中管理、分散使用” 符合司法警察管理的 专业化要求众所周知,专业化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发展趋势,法警管理模式的改革自然也应遵循这一规律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技能性、危险性等特点,其法律、业务、体能等综合素质的独特要求与法官迥然不同,必须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军事化的特点更要求司法警察集中编队管理;况且,集中编队,才能进行有效的培训教育;统一调度,更利于整体职能的发挥2“.集中管理、分散使用” 是审判业务全面 发展的需要审判业务的全面发展,离不开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工作的综合保障集中管理旨在更有效地使用警力,因为审判事业的最终结果都要落实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践中来,转化为物质力量,发挥社会效益审判活动量大面广,审判业务点多线长,其工作的层面本身就是多元的、分散的, “分散使用” 正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各部门的需要,使司法警察真正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为审判事 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3“.集中管理、分散使用” 是司法警察资 源合理配置的需要,符合诉讼的效益性原则司法警察资源配置是指依照法6律规定的职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司法警察资源进行调配、使用,以期获得最大效益。

      集中才能形成合力,管理才能提高效益,因此,必须从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出发,构建合理的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各业务部门的用警需求,既化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又化整为零,以分散强化使用,由此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用足、用好有限的警力,使其发挥最大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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