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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予以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共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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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bin****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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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拟予以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共10篇)  关于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  一、调查终结报告的意义  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承办人员调查取证终结后,是对整个案件的总结单一的调查终结报告在法律上没有实际意义(没有审批内容):对案件的合法性没有影响其意义仅仅体现在方便案件的提请审批:是提请案件审批的基础,使负责案件审批的部门和人员充分了解案件的全貌,尽快形成审批意见  二、调查终结报告的形成时间  调查报告一般应当在调查取证终结以后、案件审批意见形成之前及时形成但如果案件当事人在先行告知后提出了申辩意见,或提出了听证要求,则在听取其申辩意见或举行了听证之后,还要在考虑当事人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调查终结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案件审批意见并做出案件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要全面,在案件的发生、发展上,要从案件的来源一直写到调查工作结束为止;在涉及的对象和内容上,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意见和理由,都应作明确的阐述调查终结报告大致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  调查终结报告的标题是程式化的标题由“关于当事人+案由+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组成或者是“调查终结报告”  2.正文  这是报告的主体部分,一般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的经过  包括受案的经过、立案时间、批准立案的机关;调查经过,包括承办人员的组成,调查的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结果等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单位的全称,并写明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营业场所等有关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住址等  违法事实  写明已查清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经过、手段、情节、非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要把重要情节、疑难问题、关键所在作重点的叙述还应该写明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叙述的事实均应有证据证明,重要的证据应注明卷宗的页码,以便查找和核对  违法事实一般有四种写法:  第一种:时间顺序法,即按违法行为时间顺序写具体又有两种形式,对违法行为仅一次的,可按违法行为的起因、产生、发展及后果的顺序阐述;对多次违法的案件,即按照各次作案的时间先后顺序叙述。

        第二种:综合归纳法,即把整个案件中的同类违法事实加以归纳叙述这种写法适合于违法次数较多,且违法的形式、手段、情节大致相同的案件  第三种:即先主后次法,也就是先写主要的违法事实,后写次要的,并突出主要的违法事实这种写法适用于次数较多或几种违法行为并存的复杂案件  第四种:突出主当事人法,也就是突出主要的当事人,以主要当事人为主线进行叙述,这种写法适用于多个当事人共同违法和集体违法案件,应充分反映出各个当事人的主次  需要说明的相关问题  这部分重点写与本案有关联的其它违法事实即当事人是否有过前科,是否被其他部门处理过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数据的计算依据和明细  案件性质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定其违法的性质对违法的行为性质认定应当具体而不能笼统的称为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是指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它是在案件性质认定后,即依据什么法规,如何实施处罚处罚建议是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性质、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应逐条列明,并说明计算的方法等如有意见分歧应叙述,以供领导审批参考。

        特别要注意的是,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根据案卷证据材料反映的当事人的情节,说明提出具体量罚幅度和种类的理由  3.落款  由案件承办人分别签名,写明成文时间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  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的调查终结报告  市局:  XX年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XX年5月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XX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XX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  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XX年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元淮海分公司于XX年11月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XX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XX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元淮海分公司于XX年11月22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XX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XX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元淮海分公司于XX年9月21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付“手续费”XX年2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别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住院医疗险,共计保险费:元。

      淮海分公司于XX年6月28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元XX年8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大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XX年9月,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元淮海分公司于XX年6月10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10000元XX年11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市实验小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XX年11月7日,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  费:36800元淮海分公司于XX年11月1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944元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向其支付“手续费”XX年2月,该单位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80210元淮海分公司于XX年3月11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元  经调查核实,淮海大学、淮海市实验小学、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等单位均无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建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等单位均为自身购买保险,属投保单位,并未给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险。

      淮海分公司为了更多的销售保险,在明知以上7家单位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者属于自身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为规避监督检查,在公司帐目中假借给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名义,制作“业务批单”,在公司财务凭证上,将该项支出费用以“手续费”的名义下到“手续费支出”这项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帐目处理上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提取所谓的“手续费”,使这7家单位在帐目上成为合法的代理保险单位,达到违法支付财物的目的  我们认为,淮海分公司为了销售保险,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给予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和自身购买保险的单位以财物,增加交易机会其行为防碍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  经核实,淮海分公司在以上业务中收取保费元关于非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国家工商局公字[1998]第240号《关于  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答复:“对行为人已交纳的税金和已上缴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缴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之规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保险费业务收入当中明细项目太多,故部分费用项目按照全部业务收支的平均数值计算(详见淮海分公司提供的获利明细表),现扣除以下3项费用:  1、交纳税金及附加:元;  2、赔款支出:元;  3、实际支付手续费:元;  合计:1+2+3=元  违法所得为:-=元  三、当事人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行为的主要证据情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淮海分公司情况说明1份;  2、淮海分公司委托书1份;  3、淮海分公司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4、淮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淮海分公司获利明细1份;  6、淮海分公司利润报表及财政部通知9份;  7、淮海分公司财务凭证27份;  8、淮海分公司保险单7份;  9、淮海分公司赔单及调查通知书28份;  10、对方7家单位情况说明7份;  11、对方4家单位营业执照4份;  四、国家对保险行业手续费支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为推销保险,支付给上述单位手续费的行为,均违反了下列有关规定:  1、财政部于一九九九年颁发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目“公司直销保险业务不得对外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直销保险业务是指公司不通过保险代理人而直接经营的保险业务”  2、中国保监会二○○○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O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五、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及第三款“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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