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doc
10页辽宁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指引意见为规范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有关调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增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告知》(财建〔〕499号)、《农业部办公厅有关印发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节有关实行方案的告知》(农办渔〔〕65号)和《有关印发辽宁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节实行方案的告知》(辽海渔发〔〕5号)等文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辽宁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发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引意见,请遵循执行一、总体思路严格贯彻国家、省调节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工作规定,根据“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的目的和“渔业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的原则,从我省各地实际出发,明确补贴对象、条件和原则,规范补贴工作程序,充足发挥渔船所属地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信息对称、就地就近监管的有利优势,以便渔民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条件补贴对象为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公司,并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须持有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渔业船舶检查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畴,并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
三)养殖机动渔船须持有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渔业船舶检查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如下简称养殖证)养殖证持有者与养殖渔船船主应当符合如下权属关系:养殖权人属于自然人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和养殖权人应为同一人或其家庭成员;养殖权人属于公司或组织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应为同一公司或组织,或者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为该公司或组织的合法、固定成员(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交纳社会保险的公司员工;公司的股东;社会组织的合伙人;农业合伙社成员;村民或居民);市、县海洋与渔业部门确认的符合条件的其她权属关系四)不予补贴渔船:辅助渔船;持有省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但未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畴及全国数据库管理的渔船;各市特定管理的渔船五)对年度超期未检查的渔船暂缓发放补贴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待渔船检查合格且四证合法有效再行发放三、补贴原则(一)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根据农业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原则上限调节实行方案(试行)》,从开始,对国内捕捞渔船实行按作业类型和大小分档核算油价补贴,按渔船船长和功率(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公约船长和标定功率为准)进行分档,以不超过农业部核算原则上限拟定其补贴,其中大中型海洋捕捞机动渔船-逐年减少补贴原则。
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船(老旧渔船的认定参照《农业部有关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告知》,农渔发〔〕11号船龄以《渔业船舶检查证书》记载的建造日期为准),-,分别按照不高于农业部拟定的当年度捕捞渔船油价补贴原则上限的75%、50%和25%予以补贴1.大中型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按照船长进行分档测算,拟定其补贴核算原则及其上限,同步设定每档相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上限原则实行逐年递减,对递减后的补贴原则低于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最高档补贴原则的,以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最高档补贴原则作为其补贴上限原则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相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相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上限原则的,自动按功率相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原则予以核算补贴渔船主机功率低于船长分段核算功率最低档次的,按照最低档次原则核算补贴《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两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不超过主作业类型相应的油价补贴原则上限进行核算;未标明主作业类型的,以作业类型第一栏填写的网具类型作为主作业类型主作业类型为拖网且使用渔具中含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或双船底层单片拖网的,按不超过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或双船底层单片拖网补贴原则上限核算油价补贴;主作业类型为刺网且使用渔具中含定置双重刺网、定置三重刺网、漂流双重刺网、漂流三重刺网的,按不超过这四种类型网具的补贴原则上限核算油价补贴。
2.小型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按照“对生计渔民小型渔船予以合适照顾,实行分档定额补贴”原则,维护老式渔民的合法权益,不再对该类渔船的补贴原则进行逐年递减,也不再按作业类型、主机功率和作业时间核算单船补贴用油量,统一采用按船长分档拟定补贴原则的措施实行年度定额补贴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相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自动按功率相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原则予以核算补贴渔船主机功率低于船长分段核算功率最低档次的,按照最低档次原则核算补贴二)养殖机动渔船根据农业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原则上限调节实行方案(试行)》,建立水产养殖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的机制维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方式基本不变,减少油价补贴核算原则,设立功率补贴上限,同步调低油价补贴资金测算原则养殖面积以养殖证确认面积为准1.可补贴功率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养殖水面可补贴渔船主机功率每公顷最高不超过1.4千瓦计算措施为:可补贴功率=养殖证面积×1.4内陆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养殖水面可补贴渔船主机功率:养殖证确认面积100公顷(不含)如下的每公顷最高不超过1.4千瓦;面积100公顷(含)—1000公顷(含)的最高不超过1.0千瓦;面积1000公顷(不含)以上的最高不超过0.8千瓦。
计算措施为: (1)面积100公顷(不含)如下的:可补贴功率=面积×1.4(2)面积100公顷(含)—1000公顷(含)的:可补贴功率=100×1.4+(面积-100)×1 (3)面积1000公顷(不含)以上的:可补贴功率=100×1.4+900×1+(面积-1000)×0.8 养殖证相应的渔船实际主机功率合计数不不小于可补贴功率的,按渔船实际功率合计数核定补贴;渔船实际主机功率合计数不小于或等于可补贴功率的,按可补贴功率核定补贴2.养殖机动渔船最高补贴功率上限为避免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登记为养殖机动渔船,单艘海洋养殖机动渔船核定补贴功率上限为100千瓦,单艘内陆养殖机动渔船核定补贴功率上限为50千瓦,可补贴功率计算值仍高于以上原则的分别按照100和50千瓦核定补贴单艘养殖机动渔船实际主机功率低于核定补贴功率的,按照实际功率计算补贴;实际主机功率高于核定补贴功率的,按照核定补贴功率计算补贴3.补贴资金测算原则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功率可补贴原则为0.048万元/千瓦,内陆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功率可补贴原则为0.038万元/千瓦四、特殊状况补贴资金的核发(一)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对于已签订买卖合同且渔船使用权发生实质性转移但暂无法办理转籍过户的渔船,由申领人提供买卖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这些证明材料确认补贴资金享有者,并由补贴资金享有者申报油补。
二)新建渔船和更新改造后的渔船,捕捞渔船以《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度有效时限按月计算补贴;养殖渔船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年度有效时限按月计算补贴三)渔船发生报废拆解、更新改造或减船转产等状况的,以《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解决证明》记载的开始拆解日期拟定享有油价补贴月份数四)渔船发生海损事故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根据《渔船海事调查证明》和渔船检查部门临时检查证明确认日期拟定享有油价补贴月份数灭失渔船以《渔业船舶灭失证明》记载的灭失日期拟定享有油价补贴月份数,渔民持《渔船灭失证明》原件进行申报拆解渔船以《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解决证明》记载的开始拆解日期拟定享有油价补贴月份数,渔民持《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解决证明》原件进行申报五)出国或回国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按照获得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度有效时限按月计算补贴六)对灭失和拆解渔船,灭失和拆解证明记载在上半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补贴月数;在下半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补贴月数对渔船发生海损事故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记载的时间在上半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补贴月数;在下半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补贴月数。
七)按照农业部实行方案规定,随着渔船信息化限度的不断提高,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将逐渐实现以实际作业天数核算渔业油价补贴八)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渔船违法违规状况,结合本地渔业实际执法需要决定与否扣减渔业油价补贴九)对于本指引意见未明确的情形,由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船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渔业生产实际,从有助于渔民的角度进行发放五、工作程序(一)组织申报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填报补贴申请表(附件1、2),内容涉及渔船、船主和养殖证等基本信息渔民(渔业公司)需承诺对其填报的补贴申请表的真实性负责二)审核公示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渔船、证书(证件)等状况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特别要加强对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新建、更新改造等状况的真实性审查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渔船审核并测算补贴资金后,要对渔业油价补贴申报信息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三)组织发放市、县海洋与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补贴资金后,要结合地方实际,根据本指引意见规定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在对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四)自查自纠补贴资金发放结束后,各地区要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工作总结各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状况,涉及文字总结、《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3,同步报送纸质和电子版)、《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发放状况登记表》(附件4,报送电子版)、《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发放状况登记表》(附件5,报送电子版),以正式文献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同步抄送同级审计部门六)建立档案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油价补贴发放工作档案对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档案及时收集、整顿和归档归档文献、资料必须完整、精确、系统反映资金发放过程六、监督管理各市要认真贯彻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节工作“市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实行方案,加强监督管理各市渔业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补贴资金的申请、公示、发放状况的监督检查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对市、县补贴资金发放状况进行检查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不得超范畴、超原则发放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对违背规定发放的补贴资金,由原发放部门负责依法追缴;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申报人责任;对违规发放补贴资金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管理部门人员,依法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解决附件:1. 《 市、县 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2. 《 市、县 年度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3. 《 市、县 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发放汇总表》4. 《 市、县 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发放状况登记表》5. 《 市、县 年度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发放状况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