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赠与税与所得税关系课件.ppt
56页信 託 理 財 節 稅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汪海清 總經理 什麼是信託 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只限“財產權2誰可以做“受託人”(一)法人(信託業第一銀行信託部)(二)自然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破 產人例外) *現在還沒有依信託業法成立之信託公司 *已結婚的未成年人也不可以做受託人3信 託 種 類(一)自益信託 委託人= 受益人 (二)他益信託 委託人受益人(三)遺囑信託-委託人死亡時生效之信託(四)公益信託-以公益為目的之信託 4導 管 理 論conduit theory(一)導管關係不課稅,但有 例外,即受託人將土地、 建物、貨物無償移轉予 受益人時,要課土增稅、 契稅、營業稅二)在建立導管關係的同 時,對實質關係課稅5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實質關係導管關係 導管關係(只有一個例外)導管關係不課稅(一)信託關係在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不課=(一)贈與稅(遺產贈與稅法第五之二條) (二)所得稅(所得稅法第三之三條) (三)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廿八條之三) (四)契稅(契稅條例第十四條之一) (五)營業稅(營業稅法第三之一條) 6導管關係不課稅(二)一、信託關係在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不課=(一)贈與稅(遺產贈與稅法第五之二條) (二)所得稅(所得稅法第三之三條) (三)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廿八條之三)(自益信託) (四)契稅(契稅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自益信託)7導管關係不課稅(三) 二、例外(他益信託) (一)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將土地無償贈與受益 人時,受益人繳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五 之二條) 。
(二)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將建物無償贈與受益 人時,受益人繳契稅(契稅條例第七之一條) (三)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將貨物無償贈與受益 人時,受託人繳營業稅(營業稅法第三條) 8信託贈與稅與所得稅關係(一)他益信託,委託人為自然人時, 信託成立委託人繳贈與稅二)他益信託,委託人為法人時,信 託成立受益人繳所得稅 *現行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40%, 贈與稅單一稅率10%9老闆贈予可以避所得稅嗎?(一)老闆不付薪水卻用贈與方式支付 報酬,只要繳10%贈與稅二)有勞務對價關係就不行!10我國遺產稅,贈與稅制度(一)我國採用總贈與稅 配合總遺產稅二)遺產稅第一順位納 稅義務人為遺囑執 行人三)法人贈與不繳贈與 稅,所以受贈人要繳 所得稅11贈與人贈與財產被繼承人 遺產受贈財產繼承財產繼承財產受贈財產ABAB信託合法節稅-郭先生案例 (一)案情:93年郭先生將40,000張每股150元 之鴻股票信託本金自益,孳息他 益,期限五年 (二)贈與稅(當時利率2%) 60億-60億/(1+2%)5=565,615,141元 565,615,141元*50%-7,885,500=274,922,070元 (三)設鴻每年配股2元,5年後每股約60.28元 (除權參考價)12信託合法節稅-郭先生案例 (四) 五年後郭先生取回40,000張 40,000張*60.28元 24.11億元 (五) 五年後受益人取回59,533張 59,533張*60.28元35.89億元 (六) 35.89億元*50%-7,885,000 17.87億元 (七) 節省贈與稅 17.87億-2.75億=15.12億元13 本金 Po/(1+i)n 孳息 Po-Po/(1+i)n Po n Pn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計算14信託開始日信託終止日不合理卻必要之假設 Po=Pn本金貼現值= (Po=Pn)/(1+i)n信託合法節稅-新單一稅率10%(一) 郭先生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贈與稅 565,615,141元*10%= 56,561,514(二) 郭先生受益人5年信託期滿,取得贈與股票 價值59,533張*60.28元= 3,588,649,240(三) 節省贈與稅 3,588,649,240*10%=358,864,924 358,864,924-56,561,514=302,303,41015信託合法節稅-所得稅一、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期間收益 將由受益人繳所得稅,若受益人適用 之邊際稅率較委託人低,就可以合法 節省所得稅。
二、若發放股票股利仍以面額計算,且仍 具有兩稅合一抵稅權,具節稅效果16信託合法節稅-(一年信託)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Po- Po/(1+0.54%)1=2,200,000元 (贈與稅年度免稅額) Po=409,607,407 利率愈低,免稅額提高,可承作金額愈高 Po- Po/(1+2.62%)1=1,100,000元 Po=43,476,412 (94年度的實際案例)17悲慘信託-人算不如天算18 Po 信託期間(n) P1 Pn (一)信託開始日委託人繳贈與稅 (二)信託期間,受益人死亡,未領受信託財產要繳遺產稅 本金=P1/(1+i)n1,孳息 P1-(P1/(1+i)n1 (三)委託人繳的贈與稅,不能抵繳受益人的遺產稅 (四)未領受信託財產亦不能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信託開始日 受益人死亡信託終止日(n1)信託節稅-土地增值稅與遺贈稅(一) (一) R.O.C.對死人最好! 1.繼承免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廿八條) 2.遺贈實質免土地增值稅 3.按公告現值暨房屋評定標準價格(遺贈法 第十條)等偏低價格算遺產稅 19 信託節稅-土地增值稅與遺贈稅(二)20配偶間贈與申請不課土增稅配偶間贈與申請不課土增稅A於買地A於送A夫人 B夫人於送BB於過逝(30年土增稅一筆勾銷,按公告現值課遺產稅)信託節稅-土地增值稅與遺贈稅(三)21A於買地A於立遺囑信託 A於過逝(發生繼承事實)按公告現值繳遺產稅受益人於出售土地受益人於出售土地可依當時該土地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現值減除繼承日公告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因此之增值都不必課稅受益人於將土地移轉予受益人信託節稅-土地增值稅與遺贈稅(四)22A於買地A於成立土地他益信託受益人為A的兒子(委託人繳贈與稅) A於過逝(超過二年,土地不必納入遺產課稅)受益人於出售土地1.受益人取得土地,應按(66.6.6-96.11.11)計算漲價總數額,繳土地增值稅2.受益人出售土地,應按(96.11.11-97.12.12)計算漲價總數額受託人於將土地移轉予受益人(弄巧成拙)信託節稅-土地增值稅與遺贈稅(五)23A於買地A於 向第一銀行辦理土地融資2,000萬元缺點:受益 人取得土地應 按 96.11.11)計 算漲價總數額, 繳土地增值稅 A於將土地他益信託,但信託合約中規定,受益人必須同時承諾承受2,000萬元貸款,若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為2,000萬元,則不必繳贈與稅,受託人於將土地移轉與受益人(信託附條件的贈與)信託節稅-地上權信託 (一) A將其擁有土地上之地上權信託予 第一銀行信託部,受益人為其子 B (二) 依遺贈法細則31條計算贈與價值 (50年為一年地租7倍) (三) 不必繳土地增值稅,繼承時也不必 繳土地增值稅 (四) 每年地上權產生之收益,由受益人 繳所得稅24信託節稅-地價稅一、A將土地他益信託與受託人(第一銀行信託部) 受益人為兒子 B。
二、信託合約約定(一) B 確定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二)A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三、地價稅應由受託人繳稅,但不必與A擁有之土 地合併課累進地價稅,相反的,應與受益人B合 併課稅,如果B名下沒有別的土地,則信託土地 可以降低A的累進稅率25信託節稅-終身險保險金信託(一) (一) A投保國保險公司分期繳費終身壽險5000萬元, 約定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5000萬元,惟A之死亡 受益人兒子B未成年,故與第一銀行信託部成立 保險金信託 (二) 1.信託財產為保險單受益權 2.委託人為B暨其法定代理人 3.受託人為第一銀行信託部 4.受益人為B (三) 保險給付3000萬元以上要繳最低稅負(AMT)20%26信託節稅-終身險保險金信託(二) (四) 節省最低稅負制的好方法-B變成非居住者 (五) 居住者條件 1.在R.O.C.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R.O.C.境內 2.無住所,一年內在R.O.C.住滿183天 (六) 變成非居住者條件 1.在R.O.C.不要有住所(設籍) 2.一年內不要在R.O.C.住滿183天27信託節稅-受託人的責任(國稅) (一) 設置帳簿詳實記載及取得憑證 (所得稅法第六條之二) (二) 辦理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 得憑單申報(每年一月底) (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之一) (三) 轉開所得憑單給受益人(每年二月十日前) (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之一) 28信託節稅-受託人的責任(國稅) (四) 扣繳義務 1.受益人為非居住者或在R.O.C.無固定營業場 所之營利事業,受託人分配受益人之各類所得 (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之一) 2.公益信託,受託人實際分配收益時 (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之一) (五) 納稅義務 1.所得稅(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20% 2.贈與稅(委託人行蹤不明,無財產可供執行) 3.營業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銷售貨物與勞務)29信託節稅-受託人的責任(地方稅) (一) 房屋稅 (二) 地價稅 (三) 土地增值稅 (依信託本旨有償移轉所有權時) 30信託節稅-受益人不明定(一)一、受益人不特定,但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 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不適用 遺贈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信託財產發生 之收入,屬委託人之所得,應由委託人併入 其當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俟信託利益 實際分配予非委託人時,屬委託人以自己 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應依遺贈稅法第4條 規定課徵贈與稅31信託節稅-受益人不明定(二)二、受益人不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指定受益 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依遺 贈稅法第5條之1(自然人贈與部分)或所 得稅法第3條之2(營利事業贈與部分)規 定辦理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依所得稅 法第3條之4第3項規定課徵受託人所得稅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號函)32信託節稅-受益人不明定(三)實例:(一)受益人: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公司員工(詳 如附件)暨其他由投資公司認定有為 投資公司處理事務之人員而有提供協助之 必要者二)信託目的:協助本約受益人如因處理委託人公司及相關投資公司之資產或事務或依委託人指示處理職務上事務,而遭主管機關行政處分、移送法辦或第三人提出刑事告發、告訴、民事、訴訟、人身威脅等相關行為時,對於在各行政、刑事或民事等法律程序中因給付委任律師之報酬、繳納予法院之相關訴訟費用、被訴請求之損害賠償等款項之法律救助33信託節稅-受益人不明定(四)(三)信託期間屆滿時,信託財產之歸屬: 信託期滿而信託財產仍有餘額時,受託人應於期 滿30日內將全部信託財產捐贈予財團法人建 設基金會、財團法人研究基金會及財團法人 文教基金會等公益性團體以為相關公益之 使用。
四)特別規定: 委託人及受益人不得終止或解除本信託契約34信託節稅-受益人不明定(五)實例節稅效果-(一)貴公司於信託成立交付信託財產予受託人時,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尚不課徵所得稅,亦無貴公司認列費用事宜又依前揭函釋規定,旨揭信託契約於信託成立時,受益人無須依同法第3條之2規定課徵所得稅二)信託存續期間之收入,依前揭函釋規定,係屬委託人之所得,故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由貴公司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35信託節稅-受益人不明定(六)(三)個人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取得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併入其領取年度之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四)信託財產支用於法律協助基金時,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尚不課徵貴公司所得稅,惟參酌前揭函釋規定,核屬貴公司支付之款項,如該款項非屬同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損費項目者,貴公司得檢附受託人依旨揭信託契約第7條規定所提供信託期間之收、支款項依序編製計畫書及相關憑據,以年度費用列支36信託節稅-受益人不明定(七)(五)信託期間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