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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机制研究(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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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庄**
  • 文档编号:187910990
  • 上传时间: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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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调对接机制研究 诉调对接良性运转问题研究 诉调对接在彻底解决纠纷、维持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诉调对接工作不断推进的过程当中,一些问题渐次凸显本文希望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总结分析目前诉调对接工作中的问题,查找原因,并寻求问题解决的途径,促进诉调对接工作良性运转 一、诉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送达难度加强 表现为当事人不愿意接收法律文书、躲藏起来或者收到传票后拒不出庭在经过诉前调解程序后,一些当事人明确了对方的观点、知道对方掌握的证据或者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对法院的传票不予理睬,从而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难度 (二)调解记录不完备 由于缺乏明确细致的规范,很多案件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没有记录或者记录不完备,对于已经承认的事实、已经发表的观点在立案后很多当事人坚决予以否认,给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带来难度 (三)调解难度加大经过诉前调解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可能激化,导致有些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采取无所谓的态度,立案后也拒不接受法官的调解工作,法官调解工作难度加大例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经过诉前调解,原、被告方均表示可以调解,但是在调解金额上存在分歧。

      为此,被告方坚持立案,立案后原告则表示不愿意再作出任何让步,但凭法院依法判决 (四)法律释明难度增强 由于一些人民调解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调解过程中仅仅适用风俗习惯进行调解,或者因为对法条的解读存在偏差,而这种误读会传递给当事人,导致当事人对法律理解存在错误在立案后,法官的依法裁判将使得很多当事人认为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的说法不一,或者认为法官是枉法裁判,从而增加了法官法律释明的难度 二、原因分析 (一)理解上的偏差 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两个阶段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将诉调对接工作片面理解为诉前调解工作,而案件在立案后就与人民调解组织无关,从而使得案件在立案后缺乏与诉前调解组织的联系,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 (二)缺乏制度规范虽然诉调对接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最直接、最有效、最简便,但是诉讼与调解究竟如何对接,尚在不断摸索之中,没有统一性的规范标准如在案件受理环节,如何立案、调解人员如何确定;在立案阶段,调解材料如何对接等等只有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才能使得诉调对接工作发挥出最大效应 (三)人员素质不高 调解人员的素质决定调解工作的成效。

      同一个矛盾纠纷,经过不同素质的人员处理,其效果是不一样的综合素质高的调解人员,能够以恰到好处的方式方法,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冰消雪融,反之,综合素质不高的调解人员,可能不仅不能消解矛盾,还很可能使得矛盾激化,从而使得人民调解的作用不能够得以发挥目前调解人员的任职条件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够,这则意味着人民调解员聘任有很大随意性 (四)指导不到位 根据规定,诉调对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由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一方面,诉调对接工作主要是在基层法院开展,而基层法院审判业务部门普遍面临较大案件压力,没有经历从事指导工作另一方面,审判业务部门如何指导诉调对接工作、如何根据案件类型指导没有明确的规定,还都是在一个摸索的阶段此外,一年两次到三次的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的效果也非常有限 (五)调解积极性不足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有些地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自身运转都很困难,更谈不上拨付资金给调解中心了各地调解中心的基本办公条件、办案装备不一样,很多调解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诉前调解只是走个形式,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六)组织协调力度不够 较其他民间调解组织而言,人民调解工作室和法院联系最为紧密,但是双方在材料上的对接、工作流程上的对接、人员上的对接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而法院和其他民间调解组织的联系十分松散,很多案件经过委托调解后便石沉大海,没有任何结果 三、建议对策 (一)细化诉调对接办公室的职责 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和职能,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负责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管理、指导、培训等工作;二是负责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案件的跟踪、审查、协调、记录,做到一案一档;三是制定诉调对接工作规范性文件,如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岗位目标等,并负责解释;四是完善诉调对接工作的数据统计、调查分析,编报人民调解员名册、编发诉调对接工作态势分析;五是按月向本院党组和上级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汇报诉调对接工作情况;六是负责参加政府部门、上级法院以及其他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如与司法局的工作例会等,加强与这些组织的沟通协调 (二)加强组织培训,提升人民调解员素质一是壮大专职队伍聘请一些德高望重且懂法律、懂政策、热爱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如聘请老干部、老公安、老党员、老教师、老法官、老检察官等人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二是主次分明,加强培训指导首先,由法院聘请高水平、高层次的教师或先进个人加强对骨干队伍的培训。

      其次,以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加强镇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再次,以举办村级调解员培训班为基础,切实提高村级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的能力三是注重培训方法,落实培训效果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应当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采取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培训的针对性,提高培训的实效性 (三)制定工作流程,实现诉调工作的无缝对接 一是在案件受理环节,只要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立案庭应当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优点,并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调解工作室”交接材料清单应当详尽、交接手续应当完备二是在调处环节,无论人民调解工作室采取什么样的调解方式,都应当将调解过程、调解情况详细记录,并将记录副本随案移送到立案庭或者诉调对接工作室三是在立案环节,当事人双方是否到场调解、有无不符合立案条件等情况,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出具相关材料予以说明或提出相关建议,以便立案庭依法立案四是案件审理环节,经过诉前调解的案件,法官可以随时与人民调解员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的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予以配合 (四)加大经费保障,强化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性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政府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资金扶助额度,确定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误工补贴标准及发放时间,并将之列入财政支出预算,建立起政府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财政资助的长效机制。

      其次,加大宣传,强调人民调解组织的优势目前,各地调解组织的知名度还很低,很多群众遭遇纠纷首先想到的是法院,人民调解组织的优势还没有充分表现出来 (五)科学考核,确保实效 上级法院应当定期对下级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具体包括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情况、诉前调解情况、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的案件情况、调解成功率、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等指标进行考核另外,将“诉调对接”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司法行政部门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积极性如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徐州鼓楼法院对诉调对接工作建立了一票否决制度,诉调对接工作走在了其他法院前列 第 7 页 共 7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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