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地方税务局奖惩方法(制度).docx
5页县地方税务局奖惩方法(制度) 县地方税务局奖惩方法(制度) 文章标题:县地方税务局奖惩方法(制度)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我局的实行,使全体工作人员自觉地遵纪遵守法律,真正做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充分调动每下个干部职工的工作主动性、主动性和创建性,依据我局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奖惩方法 一、主动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每年必需评比出先进科室和文明科室 二、对全局各科室和干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考评,考评为优秀者或为本局当年先进个人,均赐予肯定的嘉奖上级有文件照文件精神执行 三、奖金按季度计发一次,奖金的发放与每季度考核结果及出勤率挂钩 四、职务津贴与工作成果挂钩,各科室如发生工作失误,出现各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并扣发当事人及科室领导的当月上岗津贴如本科干部违章被通报,科所长应担当连带责任,并处101元的罚款 五、出现车辆事故、丢失票证、值班脱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情节轻重扣发责任人当月上岗津贴、季度奖金及年终奖金 六、受各种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扣发全年上岗津贴和全年奖金,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和级别工资;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职务和级别工资。
七、当年考评被确定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档次,其原级在新任职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应级别工资,同时扣发全年的上岗津贴和各类奖金,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八、缓聘人员在缓聘期间,学岗人员在学岗期间,不享受上岗津贴和奖金 九、从税务学院外调入人员工作不满半年和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不享受税务津贴,其考勤与工作挂钩 十、上班迟到、早退一次,扣发一天上岗津贴;迟到或早退三次或一次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除扣发工资外,旷工半天扣发全月上岗津贴和奖金;旷工一天扣发一季度上岗津贴和奖金;旷工三天以上扣发半年上岗津贴和奖金;旷工五天以上扣发全年上岗津贴和奖金领导班子成员领先垂范,违犯规定加倍惩罚 十一、由检查组检查出的缺勤而在考勤表上没有反映的,除扣发当事人的上岗津贴外,还要扣发该所长的全额上岗津贴 十二、工作时间串岗、脱岗一次,扣发所在科所长上岗津贴20元,扣发当事人上岗津贴30元;工作时间与纳税人吵架,扣发当事人上岗津贴101元,科所长同时负连带责任。
十三、违反着装规定或未配戴上岗证,一次扣发违者上岗津贴30元,并扣发该科所长上岗津贴30元 十四、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借钱和赊欠贷款不足一万元的赐予警告直到撤职处分;一万元以上的赐予撤职直到开除处分,超过六个月不还的从重处理 十五、实行廉政纠风一票推翻制,安排生育一票推翻制,综合治理一票推翻制,违反规定影响本局声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扣发其全年上岗津贴和各类奖金 十六、因病住院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和奖金一般病假当月累计6天,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当月累计超过7天(含7天)以上,扣发其全月的上岗津贴和奖金 十七、病假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1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以上均扣其病假期间的上岗津贴和奖金,并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十八、一个月内请事假5天,按实际天数扣发其上岗津贴;6天(含6天)以上扣发其全月的上岗津贴和奖金。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25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并扣发上岗津贴和奖金 十九、一个月内病、事假全并计算超过7天(含7天)扣发一个月的上岗津贴和奖金 二十、休假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不影响年终奖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病假三个月以上,不享受休假,产假另作规定 二十一、婚假、丧假、探亲假(均按文件规定)、产假(汉族脱产四个月,剖腹产四个半月;民族第一胎顺产四个月,剖腹产四个半月,其次胎三个月),均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 二十二、经批准在函授学校学习的人员,函授学习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和奖金,未经批准上学的,上学时间按事假处理 二十三、参与自学考试并获得国家教化部(国家承认学历)教化证书(大专或本科)的,一次性奖 县地方税务局奖惩方法(制度)第2页 励5000元 二十四、单位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或被评为先进工作的个人,一次性嘉奖500元被评为先进科室,一次性嘉奖1010元,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部门优秀或先进工作者称号,一次性嘉奖600元——800元。
二十五、本方法从20xx年2月1日起,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