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16页- 1 - 院 教字[2009]26 号 签 发 人 :卢小平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普通高职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 院正常 的教育教 学秩序 ,促进高职 学生 德、智、 体、美、劳 全 面发 展 , 依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育 法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 ,以及 国家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结 合我 院 实际,制 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 用于学 院按照国 家招生 政策、 招 生规定 录取的 三 年制或两 年制普 通 高 职 学 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录取为本 院的高 职新生 , 须 持 《 北京 信息 职业技 术学院录 取 通 知 书 》 和 有关 证 件 , 按 《 报到 须 知 》 的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日 期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报到 者 , 必 须 向 学院 教 务 处 请 假 ,假期 - 2 - 一般不超 过两周 未请假或 请假逾 期者 ( 因不 可抗力 等正当事 由 除外), 视为放弃 入学资 格。
第四条 新 生 入 学 三 个 月 内 , 学 院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准 予 注 册 , 取 得学 籍 复 查 不 合格 者 , 应 根 据 情况 予 以处理, 直至取 消入学资 格 第五条 凡属弄虚 作假 、 徇私舞弊 取得学 籍者, 不论何 时 发现, 一 经查实, 取消其 入学资格 或取消 其学籍, 退回原 籍 第六条 新生在健 康复查 中,发现 患有疾 病,不能 坚持正 常学习, 经学院 指 定 的 二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下 同 ) 诊 断 不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年 在 保 留 入 学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康 复 者 , 可 在 下一 学 年 开 学 前 向 学 院申 请 入 学 , 由 学院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院 复 查 合 格 后, 可 按 当 年 新 生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或逾 期 不办理入 学手续 者,取消 其入学 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 学时, 学生必须 在报到 当天持有 效证件 以班为单 位办理注 册手续 。
因故不 能如期 报到者, 必须履 行请假手 续延缓 注册 学 生 未 请 假 或 请假 未 准 逾 期 两 周以 上 ( 含 两 周 )不 注 册 的 , 视 为放 弃 学籍,按 自动退 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应在 规定时 间内上缴 学费 、 住宿费等 学生 前一 学期 有 损 坏 教 学 设 备、 损 坏 、 丢 失 图书 或 体 育 器 材 等情 况 , 需 要 交 纳赔 偿 费 用 者 , 必 须 在注 册 前 全 部 交 清 家 庭 经 济 困 难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助 , 办 理 有 关 手续 后 注 册 未 按规 定 缴 费 者 , 不 予 注 册 - 3 -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第九条 我 院普通 高职学制 三年或 两年 三年制普 通高职 的 修业年 限为二至 五年 , 两年制普 通高职 的修业年 限为二 至四年 第十条 我 院普通 高职实 行学分制 培养方 案 第十一条 学分是计 算学生 学习份量 和成效 的计量单 位, 是确 定学 生能否毕 业的根 据,也是 制定教 学计划、 分配课 时的基本 依据 第十二条 学分设定 标准 1 、 理论教学 课程 ( 含实验) 以 16 —18 课时为 1 个学 分。
全学期开 设 的 课 程 以 其 学期 周 学 时 数 计 算学 分 , 课 程 的 周学 时 数 即 为 该 课程 的 学分数 2 、 独立开设 的实践 教学环节 ,集中 进行的 1 周为 1 学分;分 散进 行的以 30 个 课时 为 1 学分 ;毕业 环节为 10 学 分 3 、 学分绩 点是 衡量 学生学 习质 量的 计量单 位, 是支 持学生 个性 化 发 展 的 保 障 措 施之 一 , 是 发 放 奖学 金 、 评 定 学 生各 类 先 进 的 学 业质 量 依据学 分绩点 与学习成 绩的对 应关系如 下表: 百分制成 绩 等级制成 绩 学分绩点 90-100 优秀 4.5 80-89 良好 3.5 70-79 中等 2.5 60-69 及格 1.5 0-59 不及格 0 4 、 平 均学 分绩 点 采 用加权 平均 计算 法,支 持学 生合 理调配 学习 精 - 4 - 力 , 形 成 个 性 化特 长 平 均 学 分绩 点 是 考 察 一 定时 限 内 学 生 学 习质 量 的重要指 标,计 算公式为 : 课 程 学 分 学 分 绩 点 ) ( 课 程 学 分 平 均 学 分 绩 点第十三条 课程分必 修课和 选修课 1 、 必修课 指为 保证 人才培 养基 本规 格,学 生必 须修 习的课 程。
必 修 课 包 括 公 共 理论 课 、 技 术 核 心课 程 和 实 践 教 学环 节 必 修 课 的学 分 数约占总 学分数 的 60%-70% 2 、 选修课 指学 生可 以有选 择地 修习 的课程 选 修课 的学分 数约 占 总学分 的 30%-40% 选修课 分为 限选课和 任选课 3 、 限选课 是 由 学校 根据劳 动力 市场 的变化 灵活 设置 的 职业 方 向 课 程模块或课程 群组,学生必须按 照 专 业 教 学 计 划的 要 求 选 修 一 定的 模 块或课程 4 、 任选课 是 为 拓宽 学生知 识面 、提 高学生 素质 所开 设的专 业性 和 科 学 、 人 文 素 质教 育 类 任 选 课 科 学 和 人 文 素 质教 育 类 任 选 课 为公 共 任 选 课 , 面 向 全校 统 一 开 设 拓展 学 生 知 识 面 的专 业 性 任 选 课 由各专 业 根据实 际 需 要 设置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 升 留级 管 理 第十四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成 绩 册 , 并 归 入本 人 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包括 课程考 核和思想 品德的 考核、鉴 定 第十六条 学生经注 册、 学 习并参加 课程的 考核, 成绩 合格 者可获 - 5 - 得该门课 程的相 应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 不合格 者,只记 录考核 成绩,不 能取得 学分 第十八条 每学期末 进行学 分结算 , 累计 已修 的课程未 取得学 分 达 到 12 学分 以上者 ,教务办 公室向 学生 寄发 “学业 成绩警示 单” 新学 期开学前 ,学生 应将带有 家长签 字的警示 单回执 交班主任 存档 第十九条 每学年初 进行学 分结算 , 上 一学 年 内已修的 必修课 和限 选课未取 得学分 达到或超 过 20 学 分者, 予 以留级 处理 进 入毕业 年级 之 初 进 行 学 分 结算 , 累 计 已 修 的必 修 课 和 限 选 课未 取 得 学 分 达 到或 超 过 20 学分者 , 予 以留级处 理 留 级学生在 留级年 度以重修 未取得 学分 的课程为 主 ,原 来已经取 得的学 分仍有效 第二十条 每 学 年 初 进 行 学 分 结 算 , 累 计 已 修 的 课 程 未 取 得 学 分 (含任选 课) 达 到或超 过 40 学分 者 , 应予 以退学 。
按规定应予以 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提出意见,学院领导 审核 同 意后, 向学生 发 放 《退 学通知 书》 若学 生 本人 及 家长 提出 申请 , 教务 处审核并 报学院 领导批准 ,可改 为 留级试 读 1 、 申请留级 试读 的 学 生 应 在 接 到 教 务 处 退 学 通知书 的三 个 工 作 日 内填写《留级 试 读 申 请 表 》 一式 三 份 , 教 学 系签 署 意 见 , 送 教务 处 审核, 报 学院领 导批准 2 、 留级试读 期为一 年 ,学生 在校期 间只给一 次试读 机会 3 、 留级试 读 学 生 如 遇 下 一 年 级 无 相 同 专 业 , 可 转入 下一年级 的 其他专业 学习 4 、 留级试 读 期 间 , 原 已 取 得 的 学 分 仍 有 效 若 进 行 了 转 专 业 , 原 专 业 已 修 课 程与 新 专 业 课 程 要求 一 致 的 直 接 互认 学 分 , 不 能 互认 的 - 6 - 课程学分 可折算 任选课学 分 5 、 留级试 读 期 间 , 学 生 应 随 班 听 课 重 修 未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
学 期修习总 学分不 得超过 28 学分 6 、 留级试读 学生 在 试读期间 不享受 奖学金、 助学金 7 、 留级试 读 期 间 , 学 生 若 发 生 违纪 并 受 到 警 告 以 上 ( 含 警 告 ) 处分 ,取 消试读 资格,予 以退学 第二十一 条 各 门 课 程 的 成 绩 和 学 分 由 教 务 办 公 室 进 行 统 计 , 每 学 期 末 向 各 班 级 发 放 “ 班 级 学 生 成 绩 及 学 分 汇 总 表 ” , 并 在 校 园 外 网 ( ) 提供学 生 成绩查询 功能 在成绩公 布一周 内, 学 生 若 对 考 核 成绩 有 疑 义 , 可 通过 班 主 任 或 任 课教 师 提 出 质 疑 ,核 实 成绩评定情况 若 要 求 复 核 成 绩或 复 查 试 卷 , 应回 校 向 教 务 办 公室 提 交书面申 请 第二十二 条 缓考 1 、 因不可 抗拒 力导 致不能 按时 参加 期末考 试者 ,可 提前三 天持 有 关证明到 教务办 公室办理 缓考手 续 临时 发生的 不可抗拒 因素 导 致不 能参加期 末考试 者, 需在考试 前 联系班主 任, 由 班主任到 教务办 公室 备案,学 生返校 后持有关 证明到 教务办公 室补办 缓考手续 。
2 、 批准缓考 的学生 可以参加 补考, 以 补考成绩 作为期 末考试成 绩, 按课程成 绩评定 办法进行 成绩处 理 3 、 补考不办 理缓考 4 、 期中考 试不 办理 缓考 未参 加期 中考试 的学 生, 期中考 试成 绩 记 0 分 第二十三 条 补考与重 修 - 7 - 1 、 必修课 、限 选课 课程考 核成 绩不 合格 , 或经 教务 处批准 的缓 考 者, 可参 加在下 学期开学 初组织 的补考 任选课 不安排补 考 2 、 补考及格 者可取 得学分, 课 程成 绩记 60 分, 学 业 档案记载 “ 补 及”标记 3 、 必修课 程考 核不 合格未 取得 学分 者必须 参加 重修 限选 课程 考 核 不 合 格 应 该 重修 , 在 其 他 限 选模 块 开 设 的 情 况下 也 可 以 改 修 其他 模 块的课程 ;任选 课程考核 不合格 不安排重 修,学 生需重新 选课 4 、 重修考核 合格者 可获得学 分, 课 程成绩 记 60 分, 学业档案 记载 “重及” 标记 重修考核 不合格 者,记录 重修成 绩,不 能 取得学 分 5 、 重修不合 格者, 不安排补 考,学 生应重新 申请重 修。
第二十四 条 需 要 重 修 的 学 生 , 按 以 下 规 定 向 教 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