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企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docx
3页国企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企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会计工作,明确国企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规范国企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和任期限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企总会计师是国有企业的最高会计工作负责人,承担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等方面的全面工作职责第三条 国企总会计师工作应实行责任制和任务制,落实国家和企业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第四条 国企总会计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履行职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国企总会计师的选聘、考核、奖惩和解聘等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规定实施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六条 国企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二)具有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三)品德良好,无任何违法和违纪记录第七条 国企总会计师应当以公开竞聘的方式进行选聘,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引进专业人才第八条 国企总会计师的任职应当经过招聘程序,并应由企业领导班子提出提名,经企业工会或者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聘任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九条 国企总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国有企业会计政策和制度,明确企业的财务目标和管理方向。
二)负责企业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管理企业资金,掌握企业经济状况 (三)负责企业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四)指导和监督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五)开展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企业信息化进程六)负责国有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第十条 国企总会计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企业进行财务管理,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二)规范企业资金运作,合理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掌握企业财务状况,定期编制和执行企业预算,合理安排公司资金和经营活动四)精心筹划企业的财务报告工作,提高报表质量,增加报表价值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风险管理六)推动企业经济信息化建设,优化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决策效率七)承担企业其他有关财务工作第四章 任期限制第十一条 国企总会计师应当实行任期制度,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十二条 国企总会计师到达规定任期后不得再次连任,经企业领导班子提出提名,经企业工会或者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再次聘任。
第十三条 国企总会计师任期应当根据其工作实际情况和综合素质水平予以考核,不合格者应当换届或解聘第十四条 国企总会计师在任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二)泄露企业商业机密或者他人隐私三)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想办法谋取经济利益四)其他不利于国有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五章 职务移交和接班第十五条 国企总会计师任期满后,应当对所负责的财务工作进行交接,并对确有必要的事项给予后续指导和协助第十六条 国企总会计师卸任时,应当自觉接受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和解释第十七条 国企总会计师接班人应当具备同等条件下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并应当进行考察和谈判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国企总会计师应当接受企业领导班子的领导,负责向企业董事会汇报财务工作,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九条 国企总会计师应当落实财务审核和内部审计工作,设立风险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控审计第二十条 国企总会计师的任职和工作应当受到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如有涉嫌违法和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构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国企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3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