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入学考试]刑法分则笔记.doc
53页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㈠本章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犯罪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㈡具体内容 一、分裂国家罪 ㈠本罪的概念: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本罪有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每一种行为都是独立的实行行为,只要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就成立本罪的既遂;注意不要将组织,策划两种行为理解为实行行为的预备行为或共同犯罪行为 ●本罪不是一个选择罪名,而是一个单一罪名 ●既遂标准:本罪是行为犯中的举动犯,一经实施(只要有预谋就可以)就构成既遂 ●本罪必定的共同犯罪 二、煽动分裂国家罪 ㈠本罪的概念: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构成要件和分裂国家罪相同 ㈡本罪注意点: ●对“煽动”的理解: ⑴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 ⑵煽动的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本罪排斥总则教唆犯的规定,有以上行为只按本罪处理即可,无需适用教唆犯的规定 ●既遂标准:本罪是行为犯中的举动犯,即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就构成本罪 的既遂 ●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两罪的客体是相同的,即国家的统一;两罪的目的也是相同的,即分裂国家。
但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本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 二是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单个人即可构成,后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 三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的故意,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故意;四是犯罪主体虽都是一般主体,但在实施中是有所区别的本罪的实行者多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后罪的实行者则多是窃据重要地位的政界要人,当然也包括民族分裂主义分子 三、间谍罪 ㈠本罪的概念: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等等而参加或者予以接受 ●犯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如果行为没有侵害到国家安全,不构成本罪 ▲例如:写挂钩信,仅仅对外要钱要物,没有加入间谍组织的意思,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如下三方面的间谍行为: ⑴参加间谍组织 ⑵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注意:行为人接受任务后如果主观上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思且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只是想对外要钱要物,不构成本罪 ⑶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对被胁迫或因受欺骗被拉进间谍组织但并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和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并不知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认定为间谍罪 ●叛逃罪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的叛逃行为,叛逃后参加间谍组织的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将间谍罪与叛逃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本罪 四、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㈠本罪的概念: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而不构成本罪;本罪中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非间谍性质的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的情报,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的按本罪论处,发布情节严重的按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本罪是一个选择罪名 ●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机构、军事机构、经贸组织、文教单位、科研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宗教组织以及上述机构、组织以外的个人。
包括这些机构、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组织、派驻人员 ●本罪的对象:国家秘密;情报 ●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也构成本罪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章内容至今未考大题!要特别注意 ㈠本章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不特定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不特定 ●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有过失构成犯罪 ●犯罪客体: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㈡具体内容: 一、放火罪 ㈠本罪的概念: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方面: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动机和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行为人故意纵火,再去救火逞英雄,也构成本罪) ●既遂标准:危险犯,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已经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且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就构成本罪的既遂(即引火物致使被燃烧物独立燃烧就是既遂) ▲例如:故意纵火烧房屋,刚点燃不久,就被人发现而扑灭也构成既遂 ●划清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⑴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不同: ①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并且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火灾发生的,就构成放火罪 ②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火灾的,则为失火罪 ⑵失火罪中失火行为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⑶失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而本罪只要达到14周岁即可 ●本罪通常是作为的,但不作为也可以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先前行为导致火灾发生的情况) ●如果放火的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不构成本罪(视现场的情况而定) ●本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与以放火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界限: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以放火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以放火的方法杀人的,如果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烧自己的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问题: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而定 ⑴如果行为人是故意的构成放火罪 ⑵如果行为人是过失的构成失火罪 二、爆炸罪 ㈠本罪的概念: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客体: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动机和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过失爆炸罪 ●划清爆炸罪与以爆炸的方法实施的针对特定个 发生在公共场合,实际危及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仍应当按照本罪论处(想象竞和) ●划清爆炸罪与用爆炸的方法破坏特定设备(如交通工具)的犯罪的界限:适用特别条款不构成本罪 ▲例如:用爆炸的方法破坏正在行驶中的交通工具,只按照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如果爆炸的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 ●邪教人员,极端组织用自爆的方法危及公共安全的也按本罪论处(人体炸弹) ●既遂标准:危险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也是既遂) ●本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㈠本罪的概念: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动机和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例如:瓜农为了防止行人偷吃自己的西瓜,在瓜中注射农药,仍构成本罪 ●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界限: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为故意而后者只能是过失构成 ●本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兜底条款 ㈠本罪的概念: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犯罪客体: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方面: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有: ⑴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⑵在公共场所(责任田;果园等)用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⑶以向人群开枪射击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⑷以传播病毒或泄露放射性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本罪的限制解释: ⑴要求其他方法的危险性一定要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的危险性相当 ⑵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罪的规定,应当以其他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居民楼里放了一把火,构成放火罪,而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既遂标准:危险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也是既遂) ●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本罪论处(例如:非典期间故意四处游荡传播病原体的,以本罪论处)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 重点罪 ㈠本罪的概念: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客体: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对 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行驶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不包括三轮车、自行车、马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但如果被破坏的拖拉机在某些偏远或者农村地区是被用作交通运输的工具,破坏拖拉机的行为足以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则拖拉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如果使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危及到了交通运输的行驶安全构成本罪;如果没有危及到交通运输行驶安全,仅威胁到其他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