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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丽岙街道农房集聚置换实施(试行)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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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瓯海区丽岙街道农房集聚置换实施细则(试行)(2012年5月30日凌晨修改)为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大力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11〕1号)、《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置换对象和房源第一条 置换对象为瓯海区丽岙街道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合法房屋宅基地的住户第二条 无房户不列入农房集聚置换的范畴,可参照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本街道可视情况在农房集聚建设中设置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用于解决无房户的住房问题第三条 对产权有争议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未按规定处罚完毕等情况的置换对象,一律暂缓参与置换待议)第四条 置换的房源为瓯海区丽岙街道范围内丽北社区一期(下川)、白门社区一期(下章)、丽中社区一期(下呈)以及区政府提供给我街道用于农房置换的其它房源置换的房源为公寓式住宅第五条 被置换的宅基地(房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复垦区的,必须进行宅基地复垦;属建设用地的,应征收为国有,按规划进行改造建设。

      第二章 置换方式第六条 本期置换以产权置换为主,符合规划连片利用或复垦条件的置换对象可申请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建筑或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签订协议书当年进行评估后补偿第七条 置换对象系建设范围内农业户口的,在“并列第一”规定时间内,签约、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本村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且属原始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可以在以下三种方式中选定一种置换方式第一种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1︰1等面积确定置换建筑面积第二种方式:按其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标准,确定置换的建筑面积(简称“一翻三”)第三种方式:按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人均建筑面积30㎡~50㎡确定置换的建筑面积(简称“人均保底面积”)第八条 置换对象系建设范围内非农业户口的,可以在以下二种方式中选定一种置换方式第一种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1︰1等面积确定置换建筑面积第二种方式:按人均建筑面积 20 ㎡确定置换的建筑面积(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在“并列第一”规定时间内签约、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且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增购至人均建筑面积30㎡。

      第九条 改造范围内的“混合户”(指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一翻三”和“人均保底面积”均按比例计算应置换的建筑面积第十条 非丽岙户籍的外来户,以宅基地置换公寓式住宅的,按合法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的)1:1比例置换公寓式住宅第十一条 村集体所有用房、宗教场所、宗族祠堂等特殊用房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处理第三章 面积认定与补偿第十二条 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一)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第十三条 置换对象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征收并安置的,剩余房屋面积如要选择第七条第三种方式置换,与原已安置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第十四条 属于置换对象的农户,在本街道范围内有两处(含)以上住房(宅基地),未全部置换的,如要选择“一翻三”或“人均保底面积”置换,剩余房屋建筑面积与置换房面积合并计算第十五条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适当残值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合法房屋的残值根据房屋结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钢混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简易棚、茅房等其他附属设施和道坦均不计算置换面积,但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标准如下:道坦为水泥地面的按155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泥土地面的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简易棚、茅房等其它附属设施统一按占地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合法房屋的室内装饰补偿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当向置换对象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的)按户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具体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的600元,100(含)至200平方米以下的700元,200(含)平方米以上的800元第十八条 置换对象选择产权置换的,过渡期间周转用房由置换对象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期从置换对象接到拆除通知书并腾空旧房之日起至新房交付之日止新房交付后按原标准发放4个月的装修期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住宅按8元/(平方米月)执行第十九条 农房集聚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6个月,实施单位在协议书约定的建设周期以内(期房安置的)未能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交付新房之日止。

      第二十条 工业用房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置换:(一)工业用房土地使用权按每亩合法用地调换300㎡办公用房,并互不计算差价二)被置换房屋及装修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并按等额回购办公用房,其价格按签订《工业用房置换补偿协议书》当年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结算三)实施单位应从其旧房搬迁之日起到办公用房交付使用之日止支付临时安置费,办公用房交付后, 实施单位再按原标准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合法(视同合法)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8元/(平方米月)执行四)被置换合法工业用房中可移动的设备的搬迁费、拆装费以及搬迁不可移动设备而造成设备报废或无法恢复使用的,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由实施单位给予置换对象一次性补偿对置换工业厂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置换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五)被置换人在2012年6月18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搬迁的,由实施单位按旧房及装修补偿金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款按等额回购办公用房, 其价格按签订《工业用房置换补偿协议书》当年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结算第二十一条 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面积认定与补偿方案另行制定第四章 置换价格第二十二条 合法建筑面积1:1等同面积置换部分,其置换新房价格按2850元/㎡计价。

      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按3000元/㎡计价第二十三条 选择合法宅基地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置换方式的,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5000元/㎡计价第二十六条 选择人均50㎡置换方式的,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6500元/㎡计价第二十四条 非农业家庭户口选择人均30㎡建筑面积置换方式的,其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6500元/㎡计价第二十五条 因置换房源套型设计原因,置换房源套型面积超出应置换建筑面积10㎡(含)以内的,按5000元/㎡计价(每户只享受一个套型差),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以外的,按7500元/㎡计价第二十六条 朝向与层次差价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置换对象可申请选择跨功能区房源置换,置换房源由区政府统筹安排置换价格与结算按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置换对象要求分套置换的,在房源许可情况下,经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分套后住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60㎡(含),每户只能享受一个套型差第二十九条 置换对象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而取得《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在保证人均30㎡建筑面积以上自住房的基础上,可将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划拨的多余房源经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上市交易第三十条 选择1:1等面积置换方式的,在确保人均30㎡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可由实施单位按签订协议书时点旧房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货币回购款、定金、银行按揭款可直接转为申请预订置换房款。

      置换对象选择“一翻三”或“人均保底面积”方式置换的,不予货币回购第三十一条 地下车库的安置在签订《房屋置换协议书》同时认购停车位并预缴定金的,以每户一个车位按签订协议书当年市场评估价的80%结算第五章 户人口数与户口的认定第三十二条 家庭户、户人口数认定时间节点均为报名截止日第三十三条 置换人口认定程序: (一)房屋置换人选择“人均保底面积”方式置换的,需向属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济合作社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济合作社形成初审意见后,由实施单位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认定结果由实施单位在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三)公示期间,置换对象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前以书面方式向区人口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核结论由区人口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四)复核结论公示期间仍有异议的,由区人口认定领导小组作出最终认定 第三十四条 置换人口认定类别:(一)在册属地常住户口,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应计算置换建筑面积的人口数: 1.户籍关系外迁或被注销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已提干的除外)、在读学生、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现正在劳动教养、拘役和服刑的人员。

      2.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其户口未予回迁的人员3.已婚但尚未生育子女的,可增加1个人口数4.婚娶而户籍未迁入的,在户口迁入后可计入该户人口;出嫁而户籍未迁出的,由嫁入地街道(镇)出具其不享受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证明后可计入该户人口,但不可单独立户5.在本实施细则生效之前,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超生的子女,已全额缴纳或补缴社会抚养费,且已登记在册为属地常住户口的6.离婚家庭,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按共同生活的在册人口计算7.多子女户共同赡养的老人,按照赡养人员共同协商达成的协议书确定二)在册属地常住农业户口的,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应计算置换建筑面积的人口数:1.因服役“农转非”,退役时自主就业或回乡的;未予转迁户口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但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独生子女计为2个人口数(已婚的除外)3.因土地被征收而“农转非”的户籍,未安置落实到单位工作,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计入置换建筑面积人数的其他情况人员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计入置换建筑面积的人口: 1.在认定可计算置换建筑面积人口截止日之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超生的子女。

      2.家庭成员中现仍为农业户口,但现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且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住房优惠政策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联建房、单位自管住房、房管直管公房、廉租房或住房货币化补贴等)第三十六条 关于华侨户计算置换建筑面积人口的规定:(1)原为属地常住户口,且在属地村尚有住房,现已定居国外的华侨户,根据《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浙政发〔2006〕7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享受当地村民同等待遇以定居国外之前置换对象直系亲属农业户口在册人数为依据,可计算为置换建筑面积的人口2)尚未加入外国籍但国内户口已经被注销,且在辖区内有宅基地(房屋)的华侨华人,视同为本村村民,可计算为置换建筑面积的人口3)已婚已育的新生代华侨按一家四口计算人口4)已婚未育和未婚的按实际计算人口第三十七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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