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无法辩识假发 票而入账如何妥善处理? .doc
3页纳税人无法辩识假发票而入账如何妥善处 理? 发票是我国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 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无论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或者支付经 营费用,都要涉及到发票的使用因此,发票是税务机关、纳税人 财务核算中最常见、最基本的因素,通常也是税务稽查必查的一个 项目 对于制售假发票、故意购买假发票开具给客户、或者主 观故意索取、购买假发票入账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报销虚假费 用票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或者增加产品销售成 本(凭空增加销售数量、凭空增加产品单位成本),这两种类型属于 税务违法行为,严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本文中所探讨的一种涉及使用假发票的情形,即支付费用取得发票 后,纳税人无法辩识真假发票或者不辩识发票,而即以此入账,造 成使用假发票入账,应如何税务处理的情形?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 对纳税人取得假发票入账的税务处理,通常处理原则是:综合税收 征收管理法,以及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法理来分析,国家为了 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保障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同时也为了制止 纳税人使用假发票,从政策上直接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各类假发票不 得作为税款抵扣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 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 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 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 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也就是 说,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索取、购买假发票,或者纳税人确实发生了 经营费用,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却取得假发票,税务机关往往认 定为“虚假的业务支出”,不得允许此费用税前扣除同时,根据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行为属于偷税,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 还要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某市国税稽查局对举报某建筑安装企业 以假发票入账一案中,对纳税人在发生主营工程成本中,取得沙石、 钢筋等工程材料假发票 2200 万,查补企业所得税 726 万(2200*33%), 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笔者认为,上述的常见处理方法, 虽然没有违背我国税法的规定,但是由于纳税人非主观故意取得假 发票,而且查补税率之高(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3%,2008 年以后为 25%),纳税人不愿意交但又无法改变结论,往往造成纳税人与税务 机关的强烈矛盾,难以实现“和谐税收”。
笔者认为:一、纳税人(善意)取得假发票并不意味着“多列支出”造成虚增计税成本我 国现行的税收是主要依靠发票来承载和反映税收的税收制度,一般 称之为发票税收,这种方法通常称为“以票管税”在发票税收下, 不仅征税凭票,退税也凭票,成本入账也凭票尽管发票在我国是 计税的重要依据,但发票却不是真正的法律证据,要真正求证经济 活动事项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惟有对照货币资金的真实往来、 合同以及实际运作如果纳税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买过货物 或发生成本(如建安、运输等合同、付款凭证、照片、相关材料入库 单、证人证词等等),本着事实与证据相结合的原则,此项目的金额 是可以进入计税成本的我国民法、行政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 发票都不能作为移送、起诉和宣判的关键也就是说,纳税人即使 取得了假发票,但若有真实成本费用支出,不应当一刀切,将所有 假发票的金额予以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 在购货方 (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 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在国税发[2000]187 号中提 及;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 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 取出口退税论处。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 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 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 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 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三、妥善处理意见事实上, 在对假发票入库的已公开稽查案例中,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 结果也有很大的区别因此统一处理意见、建立标准案例库是亟需 要解决笔者认为,第一,税务机关可遵循税法“事实重于形式”, 只要纳税人超过 5000 元大额支出通过转账的,且支付费用与合同是 一样,以及其他材料入库单、或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确实发生了 成本费用,应确认为计税成本第二,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 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7〕1240 号)精神,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 如能向原开票单位、或到税务机关窗口**,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 发票,准许其税前扣除;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准其 税前扣除第三,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 十五条“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 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来认定,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规定,对这种类型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乘以应纳税所得率*法定所得税税率。
广州市地税局对此处理意见值得学习:广 州市地税第三稽查局对该设计工程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有大量的销 售发票,发票的纸质比较粗糙且金额比较大,大部分都是整数,经 检查确认,该公司 2002 年至 2003 年支付的部分款项中,以不合法 凭证入账,并经国税部门鉴定确定为假发票据统计,共有 1022 张 假发票,入账金额约 10891.54 万元由于该单位 2002、2003 年以 大量假发票入账,以致造成这两年的成本难以核实该稽查局最后 对该企业进行查补各项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 694 万多元的处理, 其中查补该公司 2002 年、2003 年企业所得税 591 万多元,应补缴 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 102 万多元,及对该公司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的行为,处予罚款 9000 元查补企业所得税税款占假发票入账金额 5.43%,远低于 33%的所得税税率既达到顺利查补税入库之目的, 又起到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本文最后,提醒广大财务人员应 认真辨发票真伪根据《会计法》相关规定,纳税人的会计人员对 发票进行审查是其法定义务,由于其审查失误造成假发票入账,被 税务机关依法处理,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如今发票制假手 段越来越高明,各单位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应提高税收意识,收 到建筑安装业发票等大额支出凭证时应认真辨别,切勿贸然付款或 进行入账自己难辨真伪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申请鉴别,确认发票 真实后再按规定付款这样不仅可防止企业利用假发票偷漏税费, 也可有效保护自己,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