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处理攻略(全本).doc
7页交通事故处理攻略(全本)一、什么是交通事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二、交通事故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具体处理事宜由交通(巡)支(大)队的事故科或者执勤队的事故组负责 三、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怎么办?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必须报警(拨打报警122,急救120,保护现场如果事故发生地确属偏远或者找不到报警,受伤人员必须立即治疗,同时又找不到其他车辆协助运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但在移动现场前,必须将因移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划当事人可以利用石块、砖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五)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六)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身安全?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上述原则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 一百五十米 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五、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应当如何处理?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根据《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精神,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先行书面记录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后撤离现场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候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实施快速处理六、关于交通事故的调解当事人必须共同向交通警察提出调解请求,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七、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怎么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八、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或者司机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也必须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九、交通警察对现场勘查完毕后,要求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图上签字时,当事人应当怎么办?交通事故现场图是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接到警察要求其签字确认后,首先要核对现场图与事故现场是否一致,对于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警察解释,如果认为现场图与事故现场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警察进行复核,对于复核无误的,当事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确认。
如果当事人无理由拒绝签字,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图上记录当事人决绝签字本现场图依然存在证据效力 十、交通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具体的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六)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七)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十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限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做出处罚决定为止但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十二、交通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六)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十三、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十四、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一般会在二十五日内完成,如超期,须报地级、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死者亲属在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
